来源:京都刑辩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3日

罪刑规范的属性与关系
我国现行刑法中法律规范的主要种类是罪刑规范,表述形式是“……的,处……”,其中,前半部分“……的”规定构成要件,后半部分“处……”规定制裁后果。一般学界所谓的刑法规范主要是指罪刑规范。从法实证主义角度看,无论是法益侵害说还是规范违反说,均需以罪刑规范为立论的出发点。
(一)罪刑规范是裁判规范还是行为规范?
关于罪刑规范的性质,我国主流理论认为,罪刑规范既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范。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该罪刑规范一方面是裁判规范,规范的接收者是法官,提示法官“如果行为人故意杀人,则应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等”;另一方面也是行为规范,规范的接收者是公民,提示公民“禁止故意杀人”。
这一主张虽支持者众多,但实际上经不起推敲。宾丁(Karl Binding)最早发现,所谓“罪刑规范是行为规范”的说法难以成立。这也是宾丁最重要的贡献之一。行为规范具有行为指引功能,行为人若违反行为规范,则其行为构成不法行为。如果认为罪刑规范是行为规范,那么行为人应违反罪刑规范,才可能构成犯罪。然而,根据司法三段论,罪刑规范是大前提,行为人的行为是小前提;小前提只有符合大前提,亦即行为只有符合罪刑规范,才能得出有罪的结论。完整的看法是,行为人的行为只有符合罪刑规范并违反行为规范,才可能构成犯罪。由此可见,罪刑规范不是行为规范。可能有人认为,从罪刑规范能够推导出行为规范,例如,从“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能够推导出“禁止故意杀人,否则会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所以罪刑规范蕴含行为规范。然而,这种“蕴含”只是文字表述上的“蕴含”,而非法律渊源意义上的“蕴含”。归纳言之,罪刑规范不是公民的行为规范,而是法官的裁判规范。
(二)罪刑规范与容许规范的关系辩证
容许规范是指规定正当化事由的规范。一般认为,容许规范与罪刑规范是排斥关系,具体而言,罪刑规范负责保障行为规范的有效性,行为规范规定了命令与禁令,也称为命令性或禁止性行为规范,是行为违法性的存在根据,而容许规范规定了违法性阻却事由,也可称为容许性行为规范。简言之,行为若符合罪刑规范,则具有违法性;行为若符合容许规范,则排除违法性。根据这种排斥关系,法益侵害说及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偶然防卫构成正当防卫。例如,乙正要枪杀丙,甲枪杀了乙,但甲不知道乙正在杀人,甲只想杀死仇人乙。行为成立犯罪,要求既具备客观要件又具备主观要件,但是,行为不成立犯罪,只要求欠缺客观要件或欠缺主观要件。甲的行为不满足犯罪的客观要件,因为甲的行为在客观上是防卫行为,亦即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由此排除了甲行为的违法性。基于此,甲的偶然防卫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然而,这种论证可能存在的问题是,甲客观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排除了甲的行为的违法性,至多证明甲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但无法进一步证明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这是因为,正当防卫行为比无罪行为的要求更高。正当防卫不仅仅是无罪行为,更是公民的权利。规定正当防卫的法律规范对于公民而言不仅仅是容许规范,更是授权性规范。正当防卫属于一种主体权利,而主体权利代表一种主观的法,客观的法则是指现行法律规范。主体权利是客观的法赋予个人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权力”。以所有权为例,一个人对某个财物享有所有权,消极的权能是排除他人侵害,积极的权能是对财物的使用、收益、处分,该积极权能为所有权人建构了一个自由空间,由此为人格实现和自我发展提供基础。积极权能并不是消极权能的反射效果,不是居于从属地位,而是具有独立价值。
同理,防卫权对于公民而言既具有消极意义,也具有积极意义。消极意义体现在可以排除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积极意义体现在为公民构建自由空间提供了前提条件,为公民的人格独立和自我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这种积极意义不是消极意义的反射效果,具有独立价值。因此,行为要成立正当防卫,不仅要求行为排除此前的违法性,而且要求行为旨在维护自我负责的自由空间。上述偶然防卫案中,甲的枪杀行为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由此排除了甲的枪杀行为的违法性,但是,甲只有杀人故意,没有防卫意识,甲的枪杀行为并不是在维护自我负责的自由空间,因此甲的这种枪杀行为不能成为甲的主体权利(防卫权),亦即此后遇到此类案件,甲无权再次实施这种无防卫意识的枪杀行为。基于此,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
归纳言之,禁止规范、容许规范与授权性规范是三个不同关系的概念。禁止规范(A)与容许规范(非A)是排除关系,但授权性规范比容许规范具有更多的积极意义(非A且B)。因此,正当防卫的两种表述“违法阻却事由”和“正当化事由”存在意蕴差异。前者仅表达了行为排除了违法性(非A),后者还彰显了行为的正当性和防卫人的主体权利(非A且B)。行为缺乏违法性不等于行为具有正当性。所以,对正当防卫更严谨的表述应是“正当化事由”。
总结以上论述,可以明确各种法规范的体系性地位,具体而言,行为只有符合罪刑规范(裁判规范)、违反行为规范且不符合容许规范,才最终具有违法性。我国传统理论认为,犯罪的一大特征是,“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根据上文论证结论,其中的“刑律”不应指裁判规范(罪刑规范),而是指行为规范。

声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