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4日
编者按
为积极发挥优秀审判业务成果的引领示范作用,提升广大法官文书撰写和庭审驾驭能力,近日省高院举办了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庭审“双优成果”经验分享培训会。十位在全国法院“双百”评选或全省法院“双优”评选中获奖的法官结合自身撰写裁判文书或者组织庭审的实际经验,分别从刑事、民事、行政三个业务条线进行了分享交流。为进一步用好分享成果,省高院在公众号开设专栏,陆续刊发十位法官的分享文章,供广大法官学习借鉴。
本期分享
裁判文书的“暗线”艺术
以“前后呼应”达到逻辑闭环

王欣 , 吉林大学经济法学博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全省优秀法官,第三届“全省审判业务专家”。主审案件入选2020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裁判文书获评第五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具象载体,需要一套清晰且坚实的逻辑作为支撑。若我们以建筑视角审视裁判文书便会发现,它好像一座经过精密设计与规范建造的房屋——事实的清晰认定与法律的准确适用,是撑起整座房屋的核心建筑框架,决定着文书的根基与主体稳定;而文书各部分内容的有机契合、文字背后贯穿始终的逻辑暗线,则如同房屋内部的布线系统——虽不直接显露,却保障着文书论证的顺畅衔接与说理的严谨闭环。如果布线杂乱,就可能出现逻辑“短路”;若是有断点,就会论证脱节。唯有每条线路精准对接、前后呼应贯通,才能形成无懈可击的逻辑闭环。
主体身份的“基准线”:当事人信息的前后锚定
主体身份的“基准线”,这是文书规范写作的必然结果。文书中当事人的名称贯穿全文,无论是事实认定中对各方行为的描述,还是说理部分对当事人主张的回应,都必须与首部信息严格对应,不允许出现主体混淆、简称混乱的情况。这条线是所有逻辑的起点。最常见的就是简称问题,如果当事人名称过长,我们就需要使用简称,否则通篇累赘拖沓,在文书首部第一次交代案件由来时用括号注明(以下简称……),注意没有双引号,裁判文书中的其他单位或者组织名称过长,也以同样方式在首次表述时注明简称,注意是“首次”,而且通篇保持一致,一直到判决主文恢复全称。
案由变化的“轨迹线”:由争议性质决定审判思路
首先,案由在审理过程中是可能发生变化的,因为立案时案件尚未进行实质审理,一般会明确到三级案由,比如立案时在合同纠纷项下确定为承揽合同纠纷,经过审理法官应当尽量落到四级案由,比如认定为承揽合同中的加工合同纠纷或者定作合同纠纷,这样审判思路会更清晰,这两种合同中原材料由哪方提供是关键,案由精准更有利于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并判断各方履约情况。案由的细化是法官对案情吃透并成竹在胸的表现,这时虽然案由没有发生实质变化,但跟立案时确有不同,文书中需要体现一个简单的逻辑轨迹:在首部直接明确为四级案由,比如加工合同纠纷,而不能中途变更;文书行文中统一合同名称;论述中需要对合同进行定性。
另外一种情况就稍显复杂——就是案件审理后案由发生了跨三级案由的变更。为什么跨三级案由就会复杂?因为三级案由涉及法律关系性质的确定,比如从“借款合同纠纷”变更为“不当得利纠纷”,并非简单的文字修改,而是对案件诉争法律关系性质的重新界定,案件的整体走向和审判思路都将随之调整。此时,我们在文书中就需要清晰呈现裁判思路的调整轨迹:既要说明“变”的理由,更要确保“变”与“判”的最终统一。
首部载明正确案由;诉讼请求要明确为当事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为当事人对变更后诉请的答辩意见,否则均与案由不匹配;“审理查明”部分作出相关事实认定,包括释明的过程;如果当事人存在争议,那么需要作为焦点问题;无论是否作为焦点问题都要在“本院认为”部分作出说明——为何变更?依据何在?更重要的是,后续的说理必须围绕变更后的案由展开,论述要与新案由精准匹配,避免出现“前定A案由、后论B法律关系”的错位。
诉辩主张的“对接线”:请求、答辩与裁判的精准咬合
这条线的关键在于“诉求—答辩—论理—裁判”的精准咬合。
首先需要强调,虽然起诉和答辩的“原始素材”是由双方当事人提供,但它们都是裁判文书的一部分,需要整理归纳,使用法言法语,原始材料的逻辑不清、混乱、敏感词汇等都需处理,不能简单粘贴复制,否则即使事实认定再严谨,论理阐述再精妙,也无法形成精品文书。
回到逻辑线路来,其中诉请需要明确为一审辩论终结前最终确定的诉请,当事人诉请的变更不要在事实理由之后写,更不要在事实查明部分写,打乱了文书体例和逻辑。我们须开宗明义——本案审理什么内容,不需要后续反转。
答辩也不局限于答辩期的意见,庭审中举证、质证以及辩论中提出的观点也应写明。第一,当事人觉得自己所有的抗辩理由和观点都被听到,我发现有些当事人提起二审、再审不是因为观点被驳回,而是被忽略,他们觉得法官工作疏漏没注意到;第二,我们在文书论理部分需要对诉请、抗辩进行一一回应,如果答辩部分只粘贴了答辩状,对当事人庭审中提出的抗辩理由没有提及,却直接在本院认为部分直接回应,就好像没有靶子放空箭。
最终裁判主文对诉讼请求的支持、部分支持或者驳回,以及所有判项中的数额都能从说理部分找到明确依据,既不超请求裁判,也不遗漏请求。
这条逻辑 线路 可以说是文书的“筋骨”,如果断链就会出现“答非所问”“判非所请”论证脱节的情况。
事实与说理的“互证线”:认证与论证的交相呼应
说理要依托事实,事实的认定为说理服务,二者相互印证,严丝合缝。一方面,说理部分提及的作为前提的全部事实,都必须是经证据证实并在“经审理查明”部分明确认定的内容,未经查明的事实不能作为论证依据。比如在本院认为部分说被告方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构成违约,并据以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事实认定部分仅认定了最基本的合同约定内容,对被告违约行为只字未提,这是严重的逻辑“短路”;另一方面,事实认定的内容,应当都是后续说理部分用到的、作为依托的事实——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一句也不要写在文书里。
那么,我们在撰写文书时,如何进行事实认定?首先,证据无需一一列明,不然特别杂乱,对证据进行梳理归纳,对查明的事实直接认定是我们普遍采用的写法。对有争议的证据可以单独论述;但如果争议的是个别证据,我个人更倾向于也在论述的时候进行认证回应,这样文书体例上会更加规整。写法比较灵活,视情况而定。
其次,具体的认证手法上,我个人的体会是:能够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按照逻辑陈述,无需写明证据形式和细节,否则会降低文书流畅性。比如对于房屋所有权证,我会直接认定张三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比如证据存在形式瑕疵,后续要对其进行论述,才会对证据形式、名称进行详细描述,比如某年月日、哪个部门出具的什么编号的证书上载明:张三为涉案房屋权利人。
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此类证据应尽量 避免 通篇引用原文,比如合同,我们不需要全篇认定,尤其是原文繁琐混乱的情况下,只需要对与案件相关条文进行归纳总结。但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约定内容理解存在分歧时,尤其是文义解释的分歧,建议引用相应条文的原文。同理,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除非确有必要,比如为了增强说理效果,引用当事人具有个人特色的一两句原文表达,是很好的方法,但过犹不及,切忌全文引用。
裁判依据的“集线器”:全面覆盖并有序排列
裁判依据就是指论理之后,裁判主文之前“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规定,判决如下:”这部分的撰写,往往被忽视,但这部分内容直接影响裁判文书的严谨性和专业性。该部分核心注意事项有以下两点: 1.全面覆盖: 裁判依据需包含前文引用过以及虽未直接引用但论述中提及的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前文提及、后文遗漏”的情况。 2.有序排列: 需严格遵循“实体法优先于程序法、一般法优先于特别法、法律优先于司法解释”的层级逻辑,这样的排列能让文书结构更清晰。这两点做好了,裁判依据部分就能很好地呼应前文,让整个文书逻辑更顺畅,提升整体质感。
标点符号的“校准线”:文字逻辑的微观保障
标点符号像是逻辑线路的连接点,它有自己的逻辑内涵,这些“微观校准”看似细微,却能避免语义的“接触不良”,让每个句子的逻辑指向都清晰无误。
综上,民事裁判文书的“暗线”艺术,是主体基准、案由轨迹、诉辩对接、理据互证、法规汇集、标点校准六条线路的有机统一。它们相互支撑、前后呼应,共同构建起裁判文书的逻辑闭环。这个闭环不仅是司法严谨性的体现,更是让当事人服判息诉、让社会公众理解司法的隐形桥梁——正如建筑的隐形线路虽不外露,却决定着整座建筑的安全与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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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回顾
来源:省法院审管办
初审:董新月 田兴志
复审:王洁瑜
终审:徐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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