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话题

来源: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5日    


一名法官在职业生涯里最欣喜的事,莫过于成功化解了一起纠纷、写出一份“拿得出手”的裁判文书。司法审判体系推动社会进步的价值和法官的日常工作就凝结在每一份裁判文书之中。

在撰写裁判文书时,法官必然会思考如何通过说理阐明关于案件争议涉及主要事实和问题的认证过程与司法意见,是否能够通过这份裁判文书合法合理地分配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能否使得当事人信服。对法官而言,没有日积月累的用心磨炼是无法写出规范精到的裁判文书的。审理案件时法官可以放开心胸,从法学、政治学、经济学或者社会学等多层次去研究案件显现出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但在撰写裁判文书时法官又要化身为“法律工匠”,秉持专业、克制、冷静和细致入微的职业精神将法律规定、社会公共政策以及社会价值观等融入裁判文书的字字句句中。博登海默曾说过:“研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相当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也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对其周遭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如果他对世界历史和文明的贡献不了解,那么他也就很难理解那些可能对法律产生影响的重大国际事件。如果他不精通一般政治理论、不能洞见政府的结构与作用,那么他在领悟和处理宪法和公法等问题时就会遇到障碍。如果他缺乏经济学方面的训练,那么他就无法认识在许多法律领域中都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经济问题之间的紧密关系。如果他没有哲学方面的基础训练,那么他在解决法理学和法学理论的一般问题时就会感到棘手,而这些问题往往会对司法和其他法律过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这还仅仅是对学习法律的学生的要求,可想而知,对于要将法律运用于社会实践中纠纷解决的法官,要写出一份精品裁判文书需要多少知识储备和经验积累。

裁判文书的结构和撰写风格与一国的诉讼制度、诉讼文化、社会价值观等紧密相关。撰写裁判文书的过程是法官记录案件诉讼过程、查明提炼关键事实、对案涉法律关系性质定性、探寻案件事实应归入的法律类别,以及对诉辩双方观点意见的分析认定、展示法院从合法合理的角度解决纠纷的思路等过程。裁判文书不仅仅是对案件纠纷的法定处理意见告知,更是通过有理有据的逻辑说理过程平息当事人争议、回应当事人困惑等的重要展示载体。

裁判文书的撰写是规范且精密的系统工作,蕴含着多层面多角度的问题与关系,主要体现出以下几重关系。

裁判文书说理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

案件事实是裁判文书的制作“地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赖于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与确认。法官审理案件时,如何锁定案件关键性事实,即如何判断哪些事实是解决案件争议的节点性事实是考验法官法律知识与逻辑思维能力的重要关口,一名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在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大量证据材料时能够做到心中有数,对影响案件法律关系定性、决定各方当事人所承担责任以及应享有权益等方面的事实可以较快锁定,从而在审理过程中对这些关键性事实通过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进行认证和固定,在最终的裁判文书中将查证的关键性事实进行梳理和记明。只有将案件关键性事实查清楚,才能写好裁判文书。

审理案件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逐渐剔除不关联事实,聚焦关键性事实的过程。裁判文书的“有理有据”就扎根于案件事实,“据”主要指法律规定,“据”的适用必须与相关的事实准确联结,如果不能找到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的联结点,就无法对案件争议进行分析判断和解决;而“理”则是深深地蕴含在案件事实之中,体现着社会价值观和伦理道德,孰是孰非实际上在裁判文书对案件事实的描述中就能够呈现出来。

裁判文书写作与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

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规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问题,而当事人诉讼权利是否得到应有保障,又关系到其实体权益能否顺利实现。裁判文书不仅记载案件事实,还记载案件的诉讼过程,也须回应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关于程序权利的要求。由于裁判文书是有关案件审理过程、法官对各方当事人所提证据的认证、法律适用解释以及争议所涉及权利义务认定等的记录工具,因此诉讼程序对于审判工作以及后续制作裁判文书至关重要。裁判文书中对于案件诉讼程序的记录和评述,反映着人民法院是否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的全过程。

绝大多数裁判文书是按照诉讼程序发生的时间顺序来对案件的诉讼过程进行描述,这种写法符合人们的常规认知习惯和思维逻辑规律。有时不同诉讼阶段的裁判文书也不必将所有诉讼阶段都完整地表述出来,这种写法是基于不同诉讼阶段中审判工作重点的区别。各个诉讼阶段都有其关注点,在一审诉讼中,由于争议是首次进入审判程序中,人民法院需要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的认证、分析与取舍,且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归纳与解构,因此,一审裁判文书是全面型的文书,需要记录当事人之间对证据材料的质证过程,对所有的有效证据进行认证分析。

在二审诉讼中,由于已经有了一审审理工作的基础,当事人经历过一审程序后对己方诉求和主张也会有一个相对较为理性的认识,争议焦点相对更加集中和明晰,因此,二审审理工作主要是聚焦于当事人仍有争议的事实或者法律适用等部分,对一审审理观点则是侧重于复核。

如此,在二审裁判文书中对一审诉讼程序的陈述,则可以结合案件审理需要进行精练,文书说理也不必如一审裁判文书那样面面俱到,主要针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进行阐释即可。到了再审审查阶段,人民法院主要审查再审申请人所提再审主张是否成立,是否有新证据等。

进入到再审阶段后,人民法院的审理重心则在于对一、二审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出现的偏差或者错漏进行监督和纠正。裁判文书相应地会将重点放在阐释与一、二审裁判观点和法律适用或者认定的关键性事实不同之处。因此,裁判文书的写作与不同诉讼程序的职能定位紧密相关,不同诉讼阶段裁判文书的写作侧重点是不同的。

裁判文书写作与法官个性、阅历等之间的关系

目前,裁判文书的基本结构和写作规范基本上是统一的,裁判文书写作风格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说理模式上,不同法官在文书中的说理“生动地”折射出各自的思辨模式、推理方式以及对语言文字的驾驭能力等,同时也展现出了法官的思考过程。法官的认知习惯是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逐渐形成的,尽管其接受了相似的法学理论教育和训练,但不同的法官对于同一问题或者困境的处理方式并不会完全相同。从职业素养的评价标准来看,作为法官应当是理性、克制且不易被其他人轻易左右观点的,还需要具备坚毅、果敢以及细致等性格特质,不能情绪化、冲动行事。在查看各类裁判文书时,我们会发现在说理部分有的是层层递进,有的是开门见山;有的是长篇论述,有的是短小精悍;有的是夹叙夹议,有的是铺陈直述。写作风格会直观地呈现出法官的不同思维习惯和论述风格。裁判文书在某种意义上是法官的“作品”,对于同一类型案件,不同的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适用法律基本一致,但阐释法律含义以及具体适用规则的角度及法律与事实的结合度等方面可能会有差异。

此外,随着法官社会阅历的不断增加,其看待社会纠纷、解决冲突问题的思路也会发生变化,一般地,撰写裁判文书说理时会更加沉稳周全,看问题分析问题的角度也会更加多元和包容,解决争议的方案相应地会更加有效和完善。这可能也是对法官任职年龄规定的原因。

裁判文书说理与情理公识之间的关系

从法律产生的历史发展过程看,法律自身是源于人类社会在群体性共同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交往准则和道德规范,是把被普遍认同的“规矩”逐步浓缩归纳而来的,因此,在应然状态下,法律规定是合情合理的。裁判文书撰写的重要方面就是如何诠释法律规定以及如何适用法律,那么在说理部分必然需要体现“情”“理”“法”三者的融合。

法律规定是流动着的。我们当前适用的法律大多数是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制定的,可能现今的社会发展和法治观念与当年制定法律时相比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这就需要法官在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时运用法律解释方法,从法律规定中挖掘出其与社会生活共同行为准则及普遍道德规范相结合的内涵,延展法律规定的弹性和深度,以适应新的社会发展需要。尽管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在不断发展更新,但人类情感认知、人与人之间交往规则的核心规范等变化较小。裁判文书的说理离不开人情和事理。如果只是机械地适用法律,不能将法律规定与情理相融合来加以阐释,就很难让当事人精准地理解法律规定的含义以及每一个案件人民法院为什么会这么裁判,也不利于通过人民法院的裁判真正地解决纠纷。

裁判文书写作与繁简结构之间的关系

裁判文书的篇幅长短与文书自身的质量并不具有直接的联系。裁判文书的篇幅主要取决于案件争议涉及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和说理的实际需要。

对于一般的常规案件,由于事实较为简明、法律适用无争议且已基本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故而在撰写裁判文书时可以采用简洁精炼的说理方式,尤其是在法律规定内容清晰明确、不容易产生歧义的情况下,裁判文书将法院查明确认的关键性事实以及其与法律规定之间的联结适用阐释清楚,遵循思维逻辑顺序加以论证即可。

对于新类型案件,其所谓“新”的特点可能体现在社会新兴领域出现的争议,或者是传统领域中出现的极少数情况引发的争议,抑或是随着法律修订刚刚纳入到人民法院诉讼受案范围的争议等。由于适用哪些法律法规以及为何要适用这些法律法规等问题需要法官作出探索,或者是现有的法律规定对新的问题或者领域并没有规范条文,此时撰写裁判文书难度较大,需要事先对案件涉及的问题进行全面透彻研究,找准案件须适用或者参照适用的法律规定或者法律基本原则等,在裁判文书的说理中须将争议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适用或者参照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法律基本原则等的理由展开阐述。新类型案件不一定就是疑难复杂案件,只是对其的处理和说理上具有一定“开创性”,几乎没有先例可借鉴,因此在裁判文书说理上须尽量详细论述,以达到让当事人充分理解的程度。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撰写裁判文书的难点除了法律适用之外,还有就是如何能够以清晰明确的方式将繁杂的案情梳理清楚,抽取出直接影响法律关系的定性以及判定各方当事人责任的关键性事实,提炼出争议焦点,确定好核心法律关系等。因此,一般地,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篇幅会长一点。

通过分析不同类型案件裁判文书撰写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总结出:诉讼各方对案件法律适用无争议且法律规定含义不需要进一步阐明的,裁判文书应当集中围绕裁判内容和尺度进行释法说理。诉讼各方对案件法律适用存有争议或者法律规定的含义需要阐明的,法官应当逐项回应法律争议的焦点并说明理由。法律适用存在法律规范竞合或者冲突的,裁判文书应当说明选择的理由。如果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法官应当首先寻找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如果没有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法官可以依据习惯、法律原则、立法目的等作出裁判,并合理运用法律方法对裁判依据进行充分论证和说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处理案件时,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正和审慎的原则,充分论证运用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并阐明自由裁量所考虑的相关因素。另外,关于案件事实方面,对于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的事实,裁判文书可表述各方均认可的这一客观事实的概况,不必再将这一部分事实详细展开铺陈。对于直接影响法律关系定性、争议较大以及决定当事人之间责任、权利分配等的关键性事实应当予以详写。

裁判文书的撰写需要扎实的事实基础、条理分明的诉讼程序以及繁简得当的谋篇布局,还要融合情理法,去讲清楚是非权责,几个因素缺一不可。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仝蕾(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臧 震  章文英

执行编辑:唐斯斯  温贵能

图片

法律工作 All-in-One
律页法律工具1
律页法律工具2
律页法律工具3
律页平台
律页法律功能1
律页法律功能2
律页法律功能3
开始免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