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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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知道”“应当知道”“明知”等关联概念的法逻辑解析

作者:张继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CUPL逻辑
编者按:近年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继成教授持续关注法律文本中 “知道”家族概念。他撰写了一系列文章,以及进行了多场讲座,对法律文本中 “知道”“应当知道”“明知”等关联概念进行法逻辑解析。 “知道”家族法律概念的阐述,对学理研究和司法实践均具有 重要意义,法学学术前沿特汇总张继成教授相关文章和讲座实录,以供读者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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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淼律师在张继成教授关于知道规则讲座上的发言
2025年10月19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名家论坛邀请中国法律逻辑学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名誉主任张继成教授,作《对“知道”“应当知道”“明知”等关联概念的法逻辑解析”》主题演讲。本次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孔红主持,原北京市逻辑学会会长周北海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王涌教授、雷磊教授、王建芳教授、高尚副教授和谭淼律师共同作为本次讲座的与谈人。现将谭淼律师的发言内容摘要发表如下。
一、张继成教授的研究具有明确而强烈的问题意识
张教授的演讲直击立法和司法长期以来的痛点难点,体现了明确而强烈的问题意识。刚才雷磊教授在点评时也指出,张教授的研究,体现了逻辑学的功底和法学的问题意识。我完全认同这一评价。
法律只调整受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只有那些有意行为才具有法律上的可评价性和可究责性,这是整个法律推理和法律适用活动的认识论基础和逻辑起点。
犯罪是不法且有责的行为,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刑法不处罚无责的不法行为,不是因为“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是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难可能性。有的案件之所以无罪,不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而是因为其主观上是无责的。
尽管“知道”“应当知道”等语词在立法文本和司法裁判中高频出现,但熟知并非真知。张继成老师对“知道”“应当知道”“应当不知道”“明知”等关键知道算子的逻辑学分析,帮助我们对“知道规则”实现了从熟知到真知的质的飞跃。
二、法逻辑诠释对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意义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提到,“我们可以用对词的深化认识去加深我们对现象的理解(We may use a sharpened awareness of words to sharpen our perception of the phenomena)”。那么应该如何深化对词的认识呢?
成文法是正义的文字表述。法律概念需要通过一个个具体的名词和动词来体现。立法科学化的一个重要要求,就是规范地使用这些名词和动词。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2009年10月26日)和《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2011年2月5日),只是对“应当、必须”“不得、禁止”等通用法律用语的应用场景作了明确规定,但并未对其内涵作出明确界定。尽管各个部门法对这些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均有所规定,但仍然缺乏必要的法逻辑诠释。
张继成教授运用“隐性知道规则”与“显性知道规则”、“工具性知道规则”与“义务性知道规则”、“肯定式知道规则”与“否定式知道规则”的分析框架,对我国现行法律文本中的各种知道算子进行多维分析,为我们认识知道规则提供了一个极具启发性的认知框架。问题的解决与方法紧密相关,方法是获得新知的工具,也是最有活力的知识。笛卡尔说:“最有用的知识是关于方法的知识。”
张教授的这一番分析,颇有一种分析法学的味道,下面试举几例。
1.“欺诈”的完整含义,就是为了使对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顺利实现,应当让其知道某要件事实,但行为人为了侵占对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而采取“欺诈”的手段不让其知道本来“应当知道”的要件事实。
2.“误解”的完整含义就是,知道某种特定要件事实是实现某种正当权益的必要条件,因此对该要件事实的知道就是“应当知道”,但当事人由于自身的过错导致本该“应当知道”而“不知道”。
3.“未通知”“未告知”的完整含义就是,对特定要件事实的知道是保护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而信息源却在行为人这里,因此,行为人应当让对方当事人知道该要件事实,但由于行为人没有履行“通知”“告知”的义务,致使对方当事人对应当知道的事实最终不知道,因而行为人的“未通知”“未告知”是有过错的,是恶意的。
这种对法律概念的透彻分析,是正确理解法律的基础性工作,应该多多益善。笔者相信,张教授的这种分析成果,对于实现立法科学化,提高我国立法质量,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五四”宪法制定之时,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专门延请语言学家来把关。笔者窃以为,今后的立法工作,也有必要延请逻辑学家来把把关。语言学家和逻辑学家形成合力,一定会提高我国立法质量。
三、知道规则的法逻辑学诠释帮助我理解判决背后的所以然
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应当知道”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张教授从三个维度对其作了法逻辑诠释。
首先,从规范功能意义上讲,“应当知道”的准确含义是“必须知道”;在知道规则中,没有对特定目的或功能的追求,就无所谓对相关事实的“知道”是“应当知道”。
其次,从认知条件意义上的“应当知道”的准确含义是“能够知道”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出了一个逻辑命题:“应当蕴含能够”。“应当”之所以蕴含“能够”,是因为虽然对规范目的的实现而言,对事实p的知道是必不可少的,是“应当知道”,但“应当知道”并不意味着主体就一定知道事实p。在逻辑上,凡应当知道的,都必须是能够知道的;凡不能够知道的,都不能是应当知道的。将不能够知道的规定为应当知道的,是违反认识活动基本规律的。
再次,从推定意义上的“应当知道”的准确含义是“推定(可推翻)的知道”。
这种分析,大大加深了我们对“应当知道”的认识。例如,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立法表述中,学术界和司法界普遍认为其中的“应当知道”特指“推定的知道”。
张教授的这一番法逻辑诠释,让笔者对秦某某(网名秦火火)诽谤案的判决理由有一番更加深刻的理解。
这个案件在当时是一个热搜,不过,外行人看热闹,内行人看门道。诽谤罪是一个故意犯罪,认定秦志晖犯有诽谤罪,必须证明其转发行为在主观上“明知”转发的信息是虚假的。作为法律人,我最关心的就是法官是如何认定秦志晖的主观明知的。
法官综合下面三个方面来认定秦志晖的主观明知。
1
在秦某某涉案事件中,相关真实信息是存在的;
2
秦某某拥有在网上核实信息真伪的能力和基本技能;
3
秦某某无主观意愿去核实信息。其“故意不知”(ignorance)与积极主动的认识到信息的虚假,两者具有同等的应受谴责性。
当初,我认可这个判决理由,但只是知其然,并不知其所以然。张教授的演讲,才让我真正读懂这个判决理由背后的逻辑学基础。
相关真实信息的客观存在,意味着事实先于认识而存在,这是认识论中的本体论。行为人具有核实信息的能力,这就是认知的能力要件。凡应当知道的,都必须是能够知道。行为人无主观意愿去核实信息,故意不想知道,就是认识的意志条件。在法学理论中,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是主体能够知道事实p的意志条件。不过我们应该结合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注意义务的正当来源。
四、余论
张教授谈到“知道的未必理解,但理解了的一定是知道的,知道而不理解说明主体只知其然;知道并且理解,说明主体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
张教授不仅强调了“知其所以然”的重要性,还给出了自己的“知其所以然”的方法,那就是从逻辑学角度来理解法律。
笔者深以为然,就联想到毛泽东在《实践论》中的一段话“感觉到了的东西,我们不能立刻理解它,只有理解了的东西才更深刻地感觉它。”我想,这两段话表达的意思都是一样的,认识的高级境界是理解,正是因为现实中的做到真正理解是有困难的,人们才说理解万岁。即使我们无法做到对法律的全部概念都达到真正理解的程度,但我们至少应该努力做到对那些最基础的法律概念达到理解的程度。
今天的讲座,为我们打开了一扇理解之窗,再次感谢张老师的精彩演讲。
张继 成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名家论坛讲座实录
2025年10月19日,我校名家论坛第338讲在海淀校区教学图书综合楼0111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特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二级教授、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名誉主任张继成教授作专题报告,主题为“‘知道’‘应当知道’‘明知’等关联概念的法逻辑解析”。论坛由人文学院逻辑学研究所孔红教授主持,来自法学、逻辑学领域的多位专家学者及多所高校的师生参加了此次活动。
张继成教授首先指出,“知道”“应当知道”“明知”等概念在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由于界定与适用上的混乱,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现象。围绕这一问题,张教授结合典型案例,系统阐释了这些概念在法律推理与司法实践中的关键作用及其引发的理论与实践困境。在论述“知道”这一基础概念时,张教授援引《牛津英汉词典》指出,“知道”是一种主体对事实或真理的承认、识别、分辨、熟悉、了解或理解的心理状态。为判断主体是否真正“知道”,他提出了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形式标准即主体能否准确陈述事实P,实质标准则是命题P能否得到证实。张教授强调,法律上的“知道”必须是理性的,即主体对事实的认知必须得到证据的支持。

张继成教授
张教授深入探讨了“应当知道”的多重含义。他指出,“应当知道”不仅具有规范功能意义,即知道事实P对实现规范目的具有正价值;还具有认知条件意义,即“应当知道”必须以“能够知道”为前提,主体必须具备知道P的本体论条件、认知能力条件和意志条件。此外,张教授还解析了推定意义上的“应当知道”,即他人根据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知识结构等因素推定行为人知道相关事实。
在解析“明知”这一概念时,张教授从事实性明知与价值性明知两个角度进行了深入探讨。他指出,事实性明知关注的是认知的确定性程度,即主体对事实的认知是否确切无疑;价值性明知关注认知命题的价值属性,即明知的行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张教授通过具体案例,展示了“明知”在法律实践中的复杂应用,强调“明知”的判定需考虑行为结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与谈环节,主持人孔红教授组织多位专家学者进行交流。王涌教授指出,逻辑思维对于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就“明知”“应当知道”等概念而言,法学界对其内涵及逻辑关系的把握仍显模糊。正是在此背景下,张继成教授将逻辑学的精密思维引入法学概念分析,不仅为深化法律规范的理解提供了新的视角,也为推动司法实践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提供了重要启示。
雷磊教授指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知道”不仅是事实认定的关键,更是法律责任分配的重要依据。当前法律规范中“知道”的界定存在模糊之处,易导致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他建议,立法和司法解释应进一步明确“知道”的判定标准和证明方法,并强调通过法律推定认定“知道”状态时,必须严格遵循逻辑规则与证据规范,防止推定的随意化与滥用。
谭淼律师从刑辩律师视角出发,认为逻辑思维是律师锻造“纠错能力”并实现有效辩护的关键。张教授对“知道”及其相关问题的分析,有助于律师在辩护中更精准地剖析控方论证的逻辑错误,提升辩护效果。
周北海教授从逻辑学角度讨论了相关问题,认为张教授将法律条文中庞杂的“知道”家族概念进行了系统梳理,为构建更贴合法律实践的逻辑系统提供了丰富素材和重要基础。
王建芳教授从哲学与法学交叉视角讨论了认知与规范的关系。
最后,高尚副教授结合司法实践,立足“应当知道”的常见情形,讨论了相关问题。


与谈环节
本次讲座不仅加深了与会者对法律文本中认知概念的理解,也为逻辑学研究与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张继成教授的精彩讲解与独到见解赢得了广泛赞誉。逻辑学研究所将继续搭建高水平学术交流平台,推动法学、逻辑学及相关领域的跨学科研讨,并促进学术界与实务界的交流与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