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5日
离婚法律咨询接待问题清单
(本指引由四川省律师协会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起草。唐应欣、胡小敏、周琪琪、龚霞、唐德云、严明春、李红燕、赵明月、袁月、苏银花、赖俊臣、罗岚、罗烨希、金琴、王倩、苟占芳、李航、唐梦雪、衡怡、宋雯婷、蔡开剑)
| 序号 | 问题种类 | 具体问题参考 |
| 1 | 婚姻基础 方面 | 婚姻基础,是指男女双方相识方式、恋爱情况,婚姻关系缔结的时间、地点,双方婚育史等综合情况。核心问题在于婚姻基础是否稳固。 |
| 2 | 夫妻感情 方面 | 1.婚后夫妻感情发展状况。 即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或实际表现,相处是否融洽,家庭关系是否和谐,包括婆媳关系、夫妻生活是否和谐;夫妻之间能否相互体谅、理解。 2.夫妻矛盾产生过程、感情破裂的原因。 (1)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包括影响夫妻感情变化的因素或事件。 (2)感情破裂的间接原因,包括经济、工作、家庭关系是否和谐等外界介入因素等。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6)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双方是否分居,如存在,建议了解以下问题: (1)分居的原因(因工作原因、学习原因或感情不和); (2)分居的时长; (3)分居后是否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 (4)分居后是否夫妻间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 5.是否已经经过双方自行协商离婚、诉前调解、提起诉讼;协商、调解、诉讼的情况、结果;以及双方对此持有的态度。 6.目前双方婚姻生活状况。在感情破裂至提出离婚前的一段时间、离婚阶段、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等各个时间段的夫妻关系的实际情况和状态,考虑双方有无和好愿望和可能性;对方对离婚的态度和意愿。 |
| 3 | 子女抚养 方面 | 1.子女人数、年龄、性别、照顾抚养历史、身体健康情况、生活现状、接受教育情况、兴趣爱好及培养情况、保险保障等概况。 2.不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父亲要求直接抚养; (2)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3)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4)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 (5)父母双方协议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 (2)子女跟随一方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母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4)子女随某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5)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6)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 (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 4.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对于由父亲或者母亲直接抚养的真实意愿如何? 5.关于抚养费的承担与数额的以下情况: (1)父母双方是否已经商定抚养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2)子女对于抚养费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 (3)与抚养费标准和支付方式相关的其他事项。 6.关于子女探望的以下情况: (1)父母双方是否已经就离婚后的子女探望事项进行商议并达成一致意见; (2)直接抚养子女方是否存在阻扰未直接抚养子女方探望子女的可能性; (3)已满8周岁子女对父母离婚后探望时间方式的意见。 |
| 4 | 财产债务方面 | 1.特别约定。是否有相关财产的书面约定,比如婚前财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代持协议等。 2.不动产情况: (1)权利性质与用途,如住宅、车位、商铺、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 (2)购置时间、地点、位置(坐落); (3)购置时的价格和现值; (4)购置款项来源及支付方式,特别关注是否存在婚前或婚后父母出资的情况以及一方变卖婚前房产用于购置等情况; (5)贷款信息,如首付金额及支付情况、贷款金额、主贷人、还贷情况、截至目前的贷款本息余额; (6)权属状况,包括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产权人信息、共有情况、是否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等; (7)权利瑕疵,如是否设立居住权、抵押担保,是否被查封或采取其他限制措施,是否存在异议登记,是否涉及债权债务纠纷等情况; (8)交付及使用情况,如是否接房、目前实际居住(使用)情况、自住还是出租、出租有无租金; (9)登记在该不动产地址的户口情况; (10)装修及出资情况; (11)其他相关情况。 3.车辆: (1)车辆品牌、款式、牌照号; (2)购买时间、购买金额、付款方式、有无贷款以及还贷情况; (3)车辆登记所有权人、实际所有权人及使用情况; (4)车辆市值; (5)有无车辆抵押、被采取查封等限制措施及与车辆有关的债权债务纠纷; (6)车辆有无未处理的违法违章事实 (7)车辆代持及其他相关情况。 4.银行存款: (1)双方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数额、资金来源等情况; (2)是否保存对方的存取款交易凭证或知悉对方的开户行、账号等信息; (3)双方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无转移资金的情况; (5)各账户的控制使用情况; (6)是否存在以第三人名义开户存有夫妻存款,以及夫妻名下账户是否存有第三人资金的情况; (7)支付宝、微信账户资金余额、使用情况参照银行存款清单。 5.股票: (1)双方名下的股票账户、股东代码及开户证券公司; (2)股票资金账号及开户银行; (3)股票账户内的股票名称、数量及当前市值; (4)购买股票的资金来源,资金账户近期变动及当前余额; (5)是否存在由夫妻出资以第三人名义持有股票,以及夫妻名下股票账户代第三人持有股票等情况; (6)基金、债券、投资基金份额及其他理财产品问题清单参照股票问题清单。 6.股权等投资权益情况。离婚纠纷中主要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或出资额、合伙企业的出资或财产份额、个人独资企业的共同财产等权益分割,为便于表述以下统称“公司”和“股权”,具体询问时请注意区分。 (1)公司的名称及营业地址; (2)公司注册的时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注册后变更登记情况; (3)公司出资人的人数、姓名、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资本认缴与实缴情况; (4)公司登记的出资人情况与实际出资人情况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具体原因及相关协议约定情况; (5)公司财务情况,如会计报表所有者权益、公司净资产状况等; (6)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及未来市场前景; (7)持有股权的一方是否存在转让股权的情况; (8)双方对公司股权投资权益分割的态度; (9)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对股权转让的规定; (10)公司股权是否存在质押、冻结等情况; (11)当事人股权的出资来源、夫妻双方股东资格情况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在公司任职或工作情况; (12)是否存在夫妻出资并以第三人名义持有公司股权及投资权益,以及夫妻名下代第三人持有股权及投资权益等情况; (13)公司股权相关的其他情况。 7.双方收入: (1)工作单位、职务情况; (2)基本工资收入、奖金收入(包括提成、绩效、月末、季度、年终)数额、结构、发放方式; (3)工资奖金之外其他收入及福利待遇情况; (4)收入相关的银行账户具体信息; (5)双方收入的持有、使用和保管情况; (6)收入详情及互相知晓程度。 8.贵重家具电器情况,包括购买金额、品牌、数量、出资来源、付款凭据、现值等情况。 9.双方持有贵重金属、收藏品及其他较大价值动产的情况,是否有通过继承或接受赠与等方式持有具有特殊意义的物品,以及是否有被转移的风险。 10.债权情况: (1)债权金额、产生基础、偿还期限、凭证; (2)债权是否系债务人夫妻共同举债; (3)债权担保情况; (4)债权归还及未来偿还预期。 11.债务情况: (1)债务产生的基础及合法性; (2)债务发生的时间、金额、偿还期限、凭证; (3)单方举债或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是否存在夫妻双方对债务有相关约定以及是否存在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举债后另一方追认等情况; (4)举债用途,特别留意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5)债务担保情况; (6)债务归还及未来清偿计划; (7)债权人是否已经采取措施要求归还等。 12.其他财产权益。是否有虚拟财产、商业保险、信托受益、社会养老保险、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其他未来确定应获得的收益等财产权益或其他财产。 13.是否有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等情况。 |
| 5 | 目前对于婚姻的态度和期望方面 | 1.双方是否正式谈及或协商离婚; 2.双方对离婚的态度; 3.对子女抚养; 4.对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的意见 尤其是双方对上述事项的分歧点。 |
| 6 | 离婚案件的程序性情况 | 1.协议离婚: (1)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般需要携带双方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及其他婚姻登记机关确定所需材料。 (2)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3)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需双方等待离婚冷静期三十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诉讼离婚: (1)根据民诉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管辖地点。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一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一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一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方被监禁,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准予离婚一般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感情确已破裂;二是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 第一种特殊情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二种特殊情况:一是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二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三是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 (3)婚姻关系的解除: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4)特殊情形的离婚:例如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女方怀孕、分娩或者终止妊娠时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情形等。 (5)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等。 |
来源:四川律协、法务之家,供普法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