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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尚权刑辩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30日    


编者按

2025年10月25日,第十九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陕西省西安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并案与另案处理”。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出席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共300余人,论坛在线实时收看累计达1.3万余人次。

以下是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史立梅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史立梅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尊敬的樊老师,在场以及线上的理论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大家下午好,我这一单元的主题是“共同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风险面向”,刚才听了五位发言人的发言以及之前各位发言人的发言,深有感触。一开始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小的话题,可能不会有特别深刻的理论实践问题,但是一天的会议听下来,印象有了很大的改观,虽然这是一个小问题,但是涉及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一点都不小,有的还涉及到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完善问题。

我记得上午潘老师提出现在的《刑事诉讼法》是建立在“单一个人犯罪适用的诉讼程序”基础之上的,所以关于共同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缺乏法律层面的规定,这个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不仅如此,我觉得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包括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法》都是建立在一个最基本底色的基础上。首先,是建立在“案件要解决的是人的问题”的基础上,所以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主要是解决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以及针对人的刑事诉讼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第二,是建立在“对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追究的过程”的基础之上,所以我们缺失的是单位犯罪或者法人犯罪这部分诉讼程序的规定。第三,我们是建立在“单一的自然人犯罪的诉讼程序”的基础之上,所以我们对于共同犯罪的诉讼程序缺乏相应的规定。第四,我们是建立在“单一的成年自然人犯罪的诉讼程序”的基础上,由此我们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缺乏相应的程序规定。再比如樊老师上午提到我们是建立在“国内单一的成年自然人犯罪基础之上”的诉讼程序,所以我们对于涉外诉讼程序缺乏规定。

这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基本通例。因为这是概率问题,基本上对物的诉讼、单位犯罪、共同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涉外犯罪等案件在我们刑事司法实务中占少数,所以整个《刑事诉讼法》建立在大多数案件适用的诉讼程序基础之上,是一个非常正常的现象。但是我们如果把刑事诉讼这样一个普通的程序视作一棵大树的主干,刚才提到的对物的、对单位犯罪、共同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涉外犯罪等等,就是各个支杆,它成长得怎么样,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取决于主干有没有对其输送足够的营养。

一天的会议听下来,实际上很多的理论和实务界专家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合并审理、分案审理和另案审理,基本上能够在一些重要问题上达成共识。比如不合理的分案审理损害的是被告人的质证权、辩护权,还涉及到一些前案判决的预决效力问题,都形成了一些共识。但其中很多问题是建立在整个诉讼程序这个主干本身不健全的基础之上。

例如,我们都提到被告人的对质权,即被告人与不利于己的证人进行对质的权利,这是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一项最基本的关于程序公正的要求,其他国家或地区甚至通过宪法的方式将其作为刑事诉讼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来加以保障,但是我国目前不管在宪法层面还是刑诉法层面没有这项权利的规定。

又如,证人出庭作证在我国是一个老问题,但是一直到现在都没有解决,虽然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把这个问题作为重点加以解决,但是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依然很低,主要原因就是我们没有确立传闻规则,证人应该出庭而不出庭的,也不排除其证言的证据资格。所以说像这样一些问题反映到共同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中,当然它是会有影响的,而且在实践层面可能比普通的一人一罪案件带来的后果更为严重。

再如,大家都提到的关于程序性裁判的问题。关于共同犯罪案件是合并审理还是分案审理,目前司法解释中没有赋予被告人和辩护人申请权或者异议权,更没有针对异议的裁判机制。这在我国也不是只有共同犯罪案件处理中有这样的问题,比如管辖权异议问题,回避的申请和异议的问题,侵害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虽然有申诉控告权利,但是也一直没有上升到作为一种诉讼机制来发挥作用,乃至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在虽然已经被《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但是依然没有单独的裁判机制和上诉审查机制。所以这种程序性裁判机制也是普通刑事诉讼程序这个主干欠缺的。

总之,今天谈到的很多问题其实有赖于从总体上在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层面来加以解决,而不仅仅是共同犯罪诉讼程序面临的问题。这是我说的第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共同犯罪案件的处理不仅仅是审判阶段的问题,还是侦查阶段、起诉阶段的问题,所以我觉得从用词上来说,可能共同犯罪案件的处理比审理更具有包容性。在这样的犯罪案件的处理上,大家也是形成了一个共识,就是以合并处理为原则,以分案处理为例外。

如果我们想进一步推动共同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完善的话,主要的问题不在于这样一个原则共识的达成,而在于如何从法律层面明确分案处理的具体情形,就是把它作为原则的例外,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明确加以规定。

这种例外情形我觉得可以从两个角度去规定,比如有些情形,像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对涉未成年人案件部分进行分案处理,这是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一个基本原则,不容否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分案处理。还有学者们提到比如涉及国家机密案件,涉及保密原则,也可以作为法定的分案处理情形。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分案处理的情形,比如,之前学者们提到的部分被告人没有归案的,被告人数众多、不方便共同参加庭审的,部分被告人因重大疾病短时间内无法参加庭审的等等,这种情况属于裁量的分案处理情形,必须要规定相应的程序保障机制。比如切实保障被分案被告人的辩护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质证权等基本权利,明确规定前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能作为认定没有参与该案审判的被告人有罪的依据这样一些基本原则。

以上是我个人观点,以后我们还可以继续探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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