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务之家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30日
据浙江律协官网“律师诚信档案”10月24日最新消息,因7次微信未回复,衢州市律协已 针对律师胡某某“构成不尽责代理的违规行为”作出行业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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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衢律处决字(2025)第4号
被处分人:胡**,男,汉族,群众,浙江护*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820021076****。
2024年10月8日,衢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收到投诉人谢某群对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胡**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存在代理不尽职行为等的投诉事项。市律协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调查,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经查明:
2021年8月5日,投诉人谢某群与浙江护*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浙江护*律师事务所指派胡**律师作为谢某群与浙江某园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2021年9月1日,投诉人谢某群通过厦门某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向浙江护*律师事务所支付了12000元律师代理费,浙江护*律师事务所开具了抬头为厦门某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12000元律师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委托后, 投诉人谢某群分别于2021年12月27日、2022年10月9日、2023年4月3日、2023年7月5日、2024年1月10日、2024年3月7日、2024年4月18日发微信给胡**律师询问谢某群与浙江某园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的办理情况,从现有材料反映胡建华律师并未回复,直至谢某群投诉。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谢某群与胡**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证据、胡**律师谈话笔录及谢某群与浙江某园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相关材料、龙游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基于以上事实,本会认为:
被投诉人浙江护*律师事务所胡**律师在代理谢某群与浙江某园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 未及时立案且未将案件进展及时告知委托人,构成不尽责代理的违规行为。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会决定:
给予胡**律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浙江律协原文链接: https://www.zjbar.com/info/0bb2d9f2b4144a548bb968e9422362da
同类案例:
2025年8月,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发布的一则处理决定,在律师圈里引起了不小的讨论。一位律师因在案件代理过程中 “多次未回复当事人信息、未接听当事人电话”, 被予以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整改。

经查,你在办理XXX与X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时, 曾多次未回复当事人信息、未接听当事人电话 ,该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的规定。
本机关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你进行 批评教育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0日内将相关整改情况报送我局。
特此告知
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2025年8月26日
法条链接: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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