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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来源:民商法律实务研究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4日    


购买调表车是 可以

主张欺诈并要求三倍赔偿?

PART ONE

【基本案情】

赵某因购车需要,在宣传资料上看见某公司出售的2014款保时捷卡宴二手车,该车信息标示为8.8万公里。2022年6月8日,赵某与某公司签订《汽车转让合同》,约定赵某购买某公司出售的一辆保时捷卡宴二手车,总价款为352,000元,并注明某公司已告知该车有事故、有更换件,赵某已确认车况(已告知该车左大灯、叶子板有换件)。合同签订后,赵某支付了全部款项,某公司交付了案涉车辆并配合办理了提档手续,赵某将案涉车辆过户登记在自己名下。赵某在使用案涉车辆过程中,通过查博士平台查询到该车2020年11月维修保养记录中记载车辆里程为153,319公里。

赵某认为某公司未告知其真实里程数,构成欺诈,因协商无果,故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 一、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某退还购车款352,000元,赵某于收到购车款之日起三日内向某公司退还2014款保时捷卡宴汽车一辆。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PART TWO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公司在销售案涉车辆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案涉车辆系调表车无误,故进一步而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某公司对此是否明知并故意隐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构成欺诈,而且欺诈的证明标准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而非高度盖然性。案涉车辆系调表车,仅是一种客观事实,不能简单以存在的客观事实当然推导出某公司明知案涉车辆系调表车且有意隐瞒,需要赵某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某公司明知案涉车辆系调表车的事实。赵某并未有证据证明某公司出售案涉车辆前知道案涉车辆系调表车且有意隐瞒,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赵某要求撤销合同以及三倍赔偿事实,因证据不足法院并未支持。

关于某公司是否违约的问题。买卖关系项下,出卖人负有交付符合质量要求标的物的义务,出卖人对其交付的标的物符合质量要求负有举证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双方交易的是二手车,车辆真实里程数关乎车辆后续使用寿命,属于影响车辆交易的重要内容,而案涉车辆系调表车,真实里程与某公司交付时的表显里程数相差巨大,明显不符合约定要求,某公司属于违约行为。

循上所述,虽然赵某主张的欺诈事实不成立,但某公司交付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已属违约,某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PART THREE

【律师建议】

风险防范

二手车交易中,卖方在收车时应仔细检查,核实车辆的真实车况;在销售时应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向买方告知车辆的全部信息。对于有可能影响买方购买意愿或者车辆价值的车况信息,卖方需尽到足够的提示义务,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买方应尽量通过正规二手车渠道购买车辆,在检查车辆时应仔细验货,重点关注车辆的出厂时间、里程数是否被改动过,是否系事故车或水淹车,注意检查车辆的实际情况与卖方的宣传、承诺是否相符。对自己特别关注的问题,买方应明确提出,必要时应要求卖方在单据上进行记载。同时,买方应及时固定和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买卖合同、支付凭证、宣传册、车辆行驶证及照片、微信记录等,以便在出现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

PART FOUR

【法条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2. 《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3. 《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撰稿丨  赵壮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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