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商法李建伟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4日

0 1
两类合伙的区别
所谓合伙, 是 指两人以上共同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 形成 的行为或组织。 在我国 现行合伙法律制度中, 合伙 有合伙合同( 或称 “ 民事合伙 ” )与合伙企业之分 , 前者是 依据 《民法典》 订立 的合伙协议, 属 合同行为;后者是 依据 《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合伙企业, 属 合伙组织 。 二者 核心 区别 如下 :
-
**组织性与主体资格** **不同** 。合伙企业 作为 组织 化 的合伙,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非法人组织, 具有 独立民事主体 资格 ,可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民事合伙 则 未形成组织形态,仅 表现为 合同关系,不 具备 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合伙人不 得 以合伙名义 开展 民事活动。 -
**债务承担方式** **不同** 。合伙企业财产 相对独立于 合伙人个人财产 , 根据 《 合伙企业法 》 第 38 条 、 第 39 条, 合伙企业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 进行 清偿 ,合伙 企业 债权人直接请求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清偿的,合伙人有权据此抗辩。 此外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民事合伙 中, 根据《民法典》第 973 条, 合伙人需 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法律 未 规定先以合伙财产 进行 清偿。 -
**持续性** **特征不同** 。合伙企业 因具备 组织体属性, 通常 具有持续营业意愿。就民事合伙而言,合伙人之间 多属 临时性共享收益 、 共担风险 的安排 , 一般缺乏长期 共同经营事务的合意, 呈现 临时性 、 偶然性 特征 。 -
**解散与清算程序** **不同** 。合伙企业解散 及 清算程序严格适用《合伙企业法》第四章规定,清算目的 在于 保护合伙债权人利益。 民事合伙的清算 则以 实现合伙人内部财产清理与分配为目标,属于合伙人内部清算 。
0 2
两类合伙的联系
尽管 合伙合同与合伙企业存在上述诸多区别, 但合伙企业仍 以 合伙人间的协议 为 基础,二者 具有 千丝万缕的 内在 联系。问题 在于, 《民法典》强调合伙合同 的 合同 属性, 未对清算程序等组织性规则作出详细规定, 导致 法律适用存在明显漏洞。为解决这一问题,在特定情形下参照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成为必要的 变通路径之一。具体而言:
-
**合伙合同的清算可参照适用《合伙企业法》** **相关** **规定** 。《民法典》第 969 条规定 :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
由此引发 追问: 合伙人何时可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民法典》第 978 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 应 先 行 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及清偿合伙债务,此后仍有剩余的,才能依据《民法典》第 972 条进行分配。 换言之,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人分割合伙财产 需 遵循 “先偿债后分配” ( 或 “先清算后分配” ) 原则,这与合伙企业一致 。为解决《民法典》合伙合同清算规则 的 缺位问题,在特定情形下可参照适用《合伙企业法》 中 关于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 、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等规 定 。
-
**合伙合同的退伙结算可参照适用《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 。合伙人退出合伙时,需通过财产分割厘清权益 , 即退伙结算 。 具体而言, 首先是 核查 合伙财产状况 并完成 账目核算,给退出合伙人一个关于合伙权益盈亏的 明确 交代 ; 其次是 基于 结算 结果 ,根据合伙事业实际情况,向退出合伙人支付 货币或实物,或由退出合伙人分担亏损。当然,若 有其他合伙人愿意购买退出合伙人的份额 , 自然能更简便地处理退出事宜 。 《民法典》未 明确 规定退伙结算的具体规则,但《合伙企业法》第 51 ~ 54 条对合伙人退伙的财产处理有详细规定。鉴于两类合伙在权益分割原理上 的 一致性,参照适用相关规则具有法理基础与实践价值。



《公司法600问》
配套精讲课程
👇🏻点击下方卡片,了解详情👇🏻
《公司法600问》学习组合
包含书+配套视频
👇🏻点击下方卡片,了解详情👇🏻
第一公司法务
往期推荐
Historical articl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