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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来源:商法李建伟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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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合伙的区别

所谓合伙, 是 指两人以上共同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 形成 的行为或组织。 在我国 现行合伙法律制度中, 合伙 有合伙合同( 或称 民事合伙 )与合伙企业之分 , 前者是 依据 《民法典》 订立 的合伙协议, 属 合同行为;后者是 依据 《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合伙企业, 属 合伙组织 。 二者 核心 区别 如下 :

  1.  **组织性与主体资格**   **不同**      。合伙企业         作为         组织         化         的合伙,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非法人组织,         具有         独立民事主体         资格         ,可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民事合伙         则         未形成组织形态,仅         表现为         合同关系,不         具备         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合伙人不         得         以合伙名义         开展         民事活动。
    
  2.  **债务承担方式**   **不同**      。合伙企业财产         相对独立于         合伙人个人财产         ,         根据         《         合伙企业法         》         第       38       条         、         第       39       条,          合伙企业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         进行         清偿          ,合伙         企业         债权人直接请求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清偿的,合伙人有权据此抗辩。         此外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民事合伙         中,         根据《民法典》第       973       条,         合伙人需         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法律         未         规定先以合伙财产         进行         清偿。
    
  3.  **持续性**   **特征不同**      。合伙企业         因具备         组织体属性,         通常         具有持续营业意愿。就民事合伙而言,合伙人之间         多属         临时性共享收益         、         共担风险         的安排         ,         一般缺乏长期         共同经营事务的合意,         呈现         临时性         、         偶然性         特征         。
    
  4.  **解散与清算程序**   **不同**      。合伙企业解散         及         清算程序严格适用《合伙企业法》第四章规定,清算目的         在于         保护合伙债权人利益。          民事合伙的清算         则以         实现合伙人内部财产清理与分配为目标,属于合伙人内部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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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合伙的联系

尽管 合伙合同与合伙企业存在上述诸多区别, 但合伙企业仍 以 合伙人间的协议 为 基础,二者 具有 千丝万缕的 内在 联系。问题 在于, 《民法典》强调合伙合同 的 合同 属性, 未对清算程序等组织性规则作出详细规定, 导致 法律适用存在明显漏洞。为解决这一问题,在特定情形下参照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成为必要的 变通路径之一。具体而言:

  1.  **合伙合同的清算可参照适用《合伙企业法》**   **相关**   **规定**      。《民法典》第       969       条规定         :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

由此引发 追问: 合伙人何时可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民法典》第 978 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 应 先 行 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及清偿合伙债务,此后仍有剩余的,才能依据《民法典》第 972 条进行分配。 换言之,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人分割合伙财产 需 遵循 “先偿债后分配” ( 或 “先清算后分配” ) 原则,这与合伙企业一致 。为解决《民法典》合伙合同清算规则 的 缺位问题,在特定情形下可参照适用《合伙企业法》 中 关于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 、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等规 定 。

  1.  **合伙合同的退伙结算可参照适用《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      。合伙人退出合伙时,需通过财产分割厘清权益         ,         即退伙结算         。         具体而言,         首先是         核查         合伙财产状况         并完成         账目核算,给退出合伙人一个关于合伙权益盈亏的         明确         交代         ;         其次是         基于         结算         结果         ,根据合伙事业实际情况,向退出合伙人支付         货币或实物,或由退出合伙人分担亏损。当然,若         有其他合伙人愿意购买退出合伙人的份额         ,         自然能更简便地处理退出事宜         。         《民法典》未         明确         规定退伙结算的具体规则,但《合伙企业法》第         51       ~         54       条对合伙人退伙的财产处理有详细规定。鉴于两类合伙在权益分割原理上         的          一致性,参照适用相关规则具有法理基础与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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