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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教授代表作:立体刑法学修订版出版|刘仁文工作室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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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士
发表于 05 月 20 日修改于 05 月 20 日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19日    


L L L 法学学术前沿

《立体刑法学》(修订版)

为塑造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平台的风格,微信推送的外标题系编辑根据文章理解所加,不代表作者立场。

《立体刑法学》(修订版)

刘仁文 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5年版

内容简介

“立体刑法学”倡导刑法学研究要前瞻后望(前瞻犯罪学,后望行刑学),左看右盼(左看刑事诉讼法,右盼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上下兼顾(上对宪法和国际公约,下对治安拘留和其他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内外结合(对内加强对刑法的解释,对外重视刑法的运作环境)。

自2003年刘仁文研究员首倡“立体刑法学”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立体刑法学”已经成为一个重要学术标签。作为一种研究理念和研究方法,“立体刑法学”秉持系统思维和关系思维,在拓展刑法研究视野、打通刑法教义学和社科刑法学的隔阂、回应本土刑法问题、使中国刑法学在国际上成为“有声的刑法学”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该书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库”的入选书目,首版于2018年。此次修订版,对部分内容作了增减,融入作者对“立体刑法学”的最新思考,并朝着建构“立体刑法学”“关系刑法学”“系统刑法学”三大目标推进。

“立体刑法学”在学术命题的表达上符合“内涵丰富、表述简明”的要求,能带给读者想象的空间。每个刑法学人都可以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主体性,在刑法学研究的理念、方法和内容上发现和拥有属于自己的立体世界。

作者简介

刘仁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长城学者、法学研究所二级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国警察协会学术委员。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登峰战略”等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20余项,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等十余项。独著、主编 《立体刑法学》 (入选“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库”)等30余部,翻译 《惩罚原理》 (入选“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等9部,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另有研究报告100余篇,多次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对策研究奖特等奖和一等奖。

修订版前言

《立体刑法学》2017年被列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库”,于2018年1月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之后加印了一次,但也早已售罄。在许琳编审的多次催促下,现在终于下决心推出本书的修订版。

从2003年最初提出立体刑法学,迄今已有22年。当年30几岁的小伙子,如今也接近花甲之年了。22年前,我绝没有想到,立体刑法学会成为自己这辈子最大的学术标签。现在想来,立体刑法学之所以能受到关注,除了在学术命题的表达上符合储槐植先生所说的“内涵丰富、表述简明”的特点,还和贝卡里亚的如下观点相契合:“一张广阔的大网联结着所有真理,这些真理越是狭隘,越受局限,就越是易于变化,越不确定,越是混乱;而当它扩展到一个较为广阔的领域并上升到较高的着眼点时,真理就越简明、越伟大、越确定。”

贝卡里亚此言,道出了科学理论生成与演进的一个重要法则:一种思想的影响力与辐射力,根本上取决于其概括、整合本领域核心命题的容量,以及将这种概括与整合进行理论抽象与体系化建构的高度。立体刑法学前瞻犯罪学,后望行刑学;左顾刑事诉讼法,右盼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上接宪法与国际公约,下对治安拘留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和措施;对内强化刑法的子系统协调和解释,对外重视环境的刺激并做出妥当反应。它以刑法为中心,以实现刑法的体系正义和最佳效益为目标,秉持系统思维和关系思维,在着力打造一个精良的刑法子系统的基础上,强调刑法作为一个功能系统参与社会治理,必须嵌入社会这个大系统,从而使刑法学成为一门立体的而不是平面的、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多元的而不是一元的科学。

立体刑法学要求刑法学者既要像外科医生一样精准地操持教义学手术刀,又要像社会观察家一样时刻监测社会环境的变化。通过“自省”与“耦合”,让刑法学转型为一门能够处理现代社会复杂危机、捍卫人类文明和正义的智慧之学。以预防性刑法为例,当今时代,刑法越来越多地被要求介入风险管理,从事后惩罚转向事前预防,这种时间维度的前移,直接催生了抽象危险犯的扩张和安全刑法的兴起。我们当然可以从刑法谦抑性角度进行“自省”,对刑罚权的过度前置保持警惕并划定宪法边界,却难以全然逆转这一结构性趋势,其原因就在于外界环境要求刑法与其进行“耦合”,也可以说,这是刑法系统试图通过内部复杂性的提升来匹配外部环境复杂性的必然反应。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系统内部复杂性的提升不仅仅表现在刑法介入的提前,还表现在刑事归责模式的创新等方面。例如,近年来很多刑法学者都在提倡功能主义刑法观下的功能主义责任论,这其实也是对传统的刑事归责模式的一种反思,即从心理责任论到规范责任论再到功能责任论。

立体刑法学能满足“一般性”和“可验证性”这两条知识的科学标准。所谓“一般性”,就是它提供的方法论框架能涵盖实现刑法正义的广阔领域,像近年来学界讨论甚多的刑民交叉、行刑衔接等问题,乃至更细化的行刑正向衔接和反向衔接,均能在立体刑法学的坐标系中找到其归属;而关于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规范研究与经验研究的关系、国法与天理人情的关系等,又都能在立体刑法学的关系思维中找到相应的位置。所谓“可验证性”,就是通过对立法、司法的观察,发现立体刑法学的这一分析框架契合中国法治实践的需要。从立法看,我国刑事立法的形态日趋立体化,例如,在《反恐怖主义法》《反有组织犯罪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监察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中,嵌入了大量与犯罪认定、法律后果密切相关的实体性或程序性规范(如安置教育、恶势力组织认定、专门矫治教育等),刑法规范已深度融入国家治理的法律矩阵。司法实践同样呈现出立体化的思维,例如,2024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北邯郸初中生杀人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核准追诉,两名低龄未成年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对情节较轻的被告人马某某,一方面依照《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作为出罪事由,不予刑事处罚,另一方面又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由法院、检察院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这种处理方案,统筹考量了报应与预防、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未成年人保护与社会保护等多重价值,是立体刑法学思维在司法场域的生动体现。

在立体刑法学的视野下,当前刑法学研究领域涌现出许多新课题。例如,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要求刑法对国家安全的保障,必须超越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狭义范畴,而放眼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生物安全、太空安全、极地与深海安全等更广阔的维度。当然,刑法在捍卫这些安全价值时,必须恪守其“最后手段”的属性,与其他法律分工协作。借用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社会诸议题必须经由刑法子系统特有的刑事合法/刑事不法的二元符码过滤,只有当某一行为对法益的侵害达到了应受刑罚惩罚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方能进入刑法的规制领域。

又如,监察法实施以来,暴露出与刑法在职务犯罪主体及相关犯罪对象、罪名体系、刑罚设置和认罪认罚从宽规定等诸多方面的不一致,亟需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修改实现监察法与刑法的衔接。以职务犯罪主体为例,监察法基于“监察全覆盖”的考虑,其规定的职务违法犯罪主体范围要远大于刑法规定的职务犯罪主体范围。依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进行监察的对象是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一主体范围要大于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目前认定贪污罪、受贿罪等职务犯罪,只能依据刑法的规定。当然,从立法完善的角度,可以考虑结合监察法的规定,将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公职人员”,并将刑法第93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修改为:“本法所称国家公职人员,是指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再如,在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刑法与宪法的关系变得更为重要。早在20多年前立体刑法学提出之初,我就提出刑法的合宪性是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德国学者库伦曾经指出:“原则上讲,所有刑法问题都可以从宪法角度来解释。”近年来,刑法学界在这方面相继涌现出一批新的成果,如张明楷教授指出,刑法中的空白规范、终身监禁、剥夺言论自由以及没收财产等都需要进行合宪性判断;周光权教授通过考察最高人民法院在涉及枪支、非法放贷、野生动物刑事保护等司法解释中的合宪性调适,肯定了其在助推刑法制度文明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指出其进一步完善的方向。与此同时,宪法学界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将研究触角深入到刑法的具体领域,呈现出与刑法学者双向奔赴的可喜气象。如在被告人牟林翰因虐待与其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致其自杀身亡一案中,牟被法院以虐待罪定罪判刑,不少刑法学者认为,由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虐待罪以家庭成员为该罪的构成要件,而同居女友还不是家庭成员,故法院的这一判决与罪刑法定原则存在紧张关系。然而,我的同事、宪法学者刘志鑫博士却指出,刑法上的虐待罪存在顾此失彼的缺憾,即立法者重视刑法由外而内介入家庭、保护家庭成员免遭虐待,但“家庭成员”这一构成要件在客观结果上限定了虐待罪的保护范围,反倒成为家庭内保护与家庭外不保护的分界线,既然《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是“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而刑法的制定要“根据宪法”,那么刑法上的虐待罪就不应局限于家庭成员之间,而有必要兼顾家庭内外。虽然刘志鑫博士的观点主要是从立法论的角度来检讨我国刑法上虐待罪的立法得失,因而与前述刑法学者所担心的法院判决是否与罪刑法定原则存在紧张关系并不矛盾,但这一宪法视角给我们的重要启发是,刑法上的虐待罪有必要从立法上扩大保护范围,特别是在当今社会观念和社会结构已经发生巨大变化的时代背景下(过去未婚同居的罕见,现在未婚同居非常普遍)。

此外,在行刑衔接领域,过去我们重点关注的是正向衔接,即防止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有案不移”等问题,现在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对于轻微犯罪案件越来越多地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此背景下,又出现了反向衔接的问题,即如何对被不起诉人落实好相关的行政处罚或者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值得注意的是,反向衔接中亦有不少值得探讨的问题,正如有学者所指出,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围之外的行政违法行为,不能因为不构成犯罪就想当然地认为可以给予治安处罚,以非法持有枪支为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构成犯罪,对于持有上述枪支一支的,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根据处罚法定的原则,就不能给予治安处罚;即使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围之内的行为,也不能一概而论,还需要考虑不起诉的具体原因、前期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结合一事不二罚的精神,做出妥当处理。

立体刑法学是一种理念,理念对于科学而言,犹如罗盘之于航海;立体刑法学是一种方法,方法对于科学而言,是创新的源泉;受这种理念和方法的影响,立体刑法学自然在研究路径、研究视野和研究内容上会突破传统刑法学研究的一些范式。当前,人工智能、大数据正深刻重塑着犯罪形态、行为样态与归责原理,量子力学颠覆了经典力学的绝对确定性和线性因果律,可以预见,未来的科学研究将更具跨学科性、整体性和关联性,这不仅契合立体刑法学的内在气质,也为它的深化与拓展提供了广阔空间。我想真诚地对关心和热爱立体刑法学的朋友们说,在知识的海洋里,我们每个人都是渺小的,但我们每个人又都是独一无二的,只要大家珍惜自己的想象力和主体性,就可以在刑法学研究的已知和未知中去发现和拥有属于您的立体世界。

此次修订,拿出了原版的一些章节,同时也新增了一些章节。这些新增的章节,大部分来源于我近年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几篇论文,衷心感谢发表这些论文的刊物和编辑老师。需要说明的是,第九章来源于我和我指导的博士后汪晓翔博士合作发表于《社会科学研究》2022年第2期上的一篇论文《犯罪专业化及其对累犯和再犯精准化量刑的启示》,在此也对晓翔博士表示感谢。还要感谢我指导的博士生李同梁和硕士生卯枭、邓盎然、孙美琴、徐天驹在此次修订中协助我对书稿所进行的校对等工作。

至于过去20多年来,在立体刑法学的一路探索和前行中,对我提供各种鼓励、支持和帮助的人,则实在是太多了。“最重要的东西是无法言说的”,我惟有在为学为人的道路上不断加强修炼,日有所获,才能对得起大家对我的这份关心。

本书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长城学者计划”资助项目“中国特色刑法学话语体系建构研究”(2025CCXZ011)的阶段性成果,同时也受到中国社会科学院学科建设“登峰战略”资助计划(DF2023ZD07)的资助。

由于水平所限,加之时间较紧,本书肯定还会留下不少遗憾,恳请大家继续批评指教。

刘仁文

2025年10月于北京

目录

修订版前言

第一编 立体刑法学的理念与方法

第一章 立体刑法学的基本涵义

一、前瞻后望: 前瞻犯罪学 后望行刑学

二、左看右盼: 左看刑事诉讼法 右盼其他部门法

三、上下兼顾: 上对宪法和国际公约 下对治安拘留和其他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

四、内外结合: 对内加强对刑法的解释 对外重视刑法的运作环境

第二章 立体刑法学的演进历程

一、立体刑法学的产生背景

二、立体刑法学的生命力分析

三、立体刑法学的新课题

四、立体刑法学的展望

第三章 立体刑法学的思维基础

一、系统思维

二、关系思维

第二编 立体刑法学的本体展开

第四章 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基本思路

一、以本国刑法规定为逻辑起点

二、立足中国司法实践

三、比较研究应以 “知他而知己” 为目的

四、重视多元和折中

五、着力挖掘本国的优秀传统

第五章 从需求侧和供给侧看我国犯罪法律后果之改进

一、构建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二元制犯罪法律后果框架

二、丰富和完善刑罚种类

三、建立刑罚易科制度

四、其他犯罪法律后果的体系性完善

第六章 实体与程序交织下的量刑情节体系

一、量刑的根据应予扩充和丰富

二、认罪认罚与企业合规应明确为法定量刑情节

三、退赃退赔等法益恢复情节应从分则提升到总则

四、增设污点证人制度并作为法定从宽情节

第七章 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视角看我国刑法对性侵男童的规制

一、刑法平等保护男女儿童性健康权的必要性

二、我国刑法在平等保护男童性健康权上的不足

三、平等保护男童性健康权的刑法完善

第八章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规制与延伸治理

一、“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罪” 的解释射程

二、“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的理解适用

三、“情节恶劣” 的考量因素

四、核准追诉的程序构建

五、构建多层次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体系

第三编 立体刑法学的跨学科视野

第九章 立体刑法学的犯罪学视野——从犯罪专业化及其对累犯和再犯精准化量刑的启示切入

一、犯罪专业化问题的提出

二、犯罪专业化的研究方法

三、研究发现与解析

四、结论与启示

第十章 立体刑法学的刑事诉讼法视野——从另案处理与并案处理切入

一、刑事案件另案处理的检视与完善

二、刑事案件分案处理的检视与完善

第十一章 立体刑法学的刑事司法视野 ——从刑事法庭设计与法院副卷制度切入

一、论我国刑事法庭被告人席位的改革

二、论我国法院副卷制度的改革

第十二章 立体刑法学的行政法视野——从行政拘留制度的改革切入

一、通过司法裁决剥夺人身自由的必要性

二、我国行政拘留司法化的路径选择

三、行政拘留入刑的配套措施完善

第十三章 立体刑法学的国际法视野——从驱逐出境刑的完善切入

一、问题的提出

二、驱逐出境刑的立法不足

三、驱逐出境刑的立法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原版后记

书评

刑事法“三体系”构建中的重磅佳作

——评《立体刑法学(修订版)》

刘树德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此后我国哲学和各门社会科学均从各自学科的角度深入而系统地探讨本学科的自主知识体系问题。中国法学界更是就此课题展开了热烈而广泛地研究乃至争鸣,其中作为法学二级学科的刑法学人亦同样如此。立足于构建中国自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时代背景,刘仁文教授推出《立体刑法学(修订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5年版)可谓恰逢其时,值得细细品鉴。

站在前人肩膀上的进阶之作

立体刑法学乃本书作者“最大的学术标签”。立体刑法学前瞻犯罪学,后望行刑学;左看刑事诉讼法,右盼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上对宪法与国际公约,下对治安拘留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和措施;对内强化刑法的子系统协调和解释,对外重视环境的刺激并作出妥当反应。同时,立体刑法学以刑法为中心,以实现刑法的体系正义和最佳效益为目标,秉持系统思维和关系思维,在着力打造一个精良的刑法子系统的基础上,强调刑法作为一个功能系统参与社会治理,必须嵌入社会这个大系统,从而使刑法学成为一门立体的而不是平面的、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多元的而不是一元的学科。

按照知识社会学的观点,科学理论是一个逐步累积和上升的过程,后人总是在充分吸收和合理批判前人知识、理论、思想与智慧的基础上予以推进和深化。立体刑法学的提出同样依循此理。德国刑法学家耶赛克提出整体刑法学的命题和“同一个屋檐下的刑法学和犯罪学”的理念,进而认为:“没有犯罪学的刑法是盲目的,没有刑法的犯罪学是漫无边际的”。储槐植教授提出的“刑事一体化”思想,强调刑事学科群(诸如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学、刑罚执行法学、刑事政策学等)的知识融合,疏通学科融合。诚如陈兴良教授所评价的,“立体刑法学的命题与储槐植教授提出的刑事一体化的命题具有异曲同工之妙”,不过在“立体刑法学的命题中,刑法学的主体性地位更为明确”。同时,储槐植教授亦指出,立体刑法学在突出刑法主体性的基础上拓展了“刑事一体化”。尤其是基于该命题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认识论,适应中国刑法发展的时代要求,切实反映了刑法运行的实际状况,助推中国特色刑法学话语体系的打造等多方面的考虑,立体刑法学在构建“三体系”的新时代背景下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和价值。因此可以说,《立体刑法学(修订版)》是站在前人肩膀上的“进阶”之作,值得法学同人勠力同心地破解如何进一步突出刑法学的主体地位、如何区分实然与应然、如何准确把握刑事政策的地位归属、如何处理好阶段性目标和远期目标的关系、如何区分理念的与方法的立体观、如何向“立体法学”目标拓展与深化等困惑与疑问,进而更好地丰富和发展立体刑法学。

扎根中国实践中的有声之作

该书在各篇章中“关注中国丰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注意从本土的经验中提升中国自己的刑法理论”,呈现出“写在祖国大地上、写在司法实践中”的学术底色。

具体来说:立足中国实际充分肯认现有的立法模式。例如,我国刑法坚持“定性﹢定量”的立法模式有深刻的本土逻辑,如通过“量”的控制,可以缩小打击面,有利于贯彻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同时,这种模式能有效降低“犯罪标签效应”,将大量治安违法行为排除在犯罪记录之外,能避免违法人群被标签化。

针对中国的立法实践来提出问题、不足进而提出解决方案。在论及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时提出我国立法尚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有些法定犯本应建立在相关的行政和经济法规的基础上,但由于后者欠缺,因而引起对其正当性的讨论,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设置这些罪的前提应先颁布财产申报法、个人信息保护法。

总结中国司法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立法规定。例如,刑法第三十七条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不是由于其过分扩张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导致刑罚不平等现象,反而是因为实务人员对其不善用而严重限制了第三十七条在实际审判中作为刑罚阻却事由的价值,因而有必要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立足中国国情吸收转化国际规则。在国际法系统与国内法系统的技术耦合中,吸收转化国际规则不能照搬,而应根据国情进行设计,例如,在“儿童”定义的转化上,《儿童权利公约》界定为18周岁以下。我国刑法根据实际需要则将刑事责任年龄节点设为16周岁、14周岁及12周岁。

引用国外学者的观点把脉当下法律注释的短板。即借用援引德国学者的如下观察所得,“就法条注释法条,鲜有深入地参考和引证有关学术著作和法庭裁判相关的,特别是法庭裁判”“出版后跟踪最新判例连续再版的不多”。

构建说理型社会的示范之作

按照我国学者梁治平先生的界定,“说理”就是一个社会里的人遵循某种共享的规则而展开的表达、论证、说服活动,是一种主体间的活动。它不仅是一种个人的思想方法、行动方式,更是一种社会互动的形式,是一种生活方式,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文化样式。作者不仅在该书中多处论及说理,例如,“关键在于他的思考是否符合‘问题性思考’的要求,其论证是否符合法律理论的规则和方法”;“不附详细理由的批评很难说是令人信服的学术批评”“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要并案处理必须说明合并案件的理由和依据”“司法公开不能只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道结果,却不让他们知道作出判决的真正理由”等等,而且就诸多论题的具体论证为我们作了很好的示范。

例如,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宜承认精神损害赔偿,作者首先明确主张: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民事赔偿请求权受到极大限制的做法,不仅造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不公平问题,即脱离民事侵权法的一般归责原则,而且人为地压缩了修复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的空间,难以实现被害人得到物质补偿和精神抚慰,进而使被告人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双赢结果”。

其次,作者分析该做法的三方面弊端:一是违背法秩序相统一原理,表现之一是割裂了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与普通民事赔偿责任;表现之二是造成同案不同判。二是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表现之一是危害严重的被刑事追诉者反而比危害相对较轻的不被刑事追诉者赔得少;表现之二是犯罪造成死亡的反而比造成伤害的赔得少;表现之三是在国内犯罪的比在国外犯罪的赔得少。三是有违人民群众的正义感,违背民众的朴素法感情和对公平正义的直觉。

再次,作者又对限制赔偿做法的理论基础“生命健康无法量化,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无疑是将人格利益商品化,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法律精神”以及重要理由“通过判处犯罪人刑罚,被害人或其亲属的精神损害已经得到抚慰,无需再判决赔偿,即所谓‘打了不罚’”进行了反驳,《立体刑法学(修订版)》无疑在如何说理与论证方面提供了示范和指引。

应对犯罪网络化的前瞻之作

随着信息网络化时代的来临,信息网络空间行为相比传统的物理空间行为呈现出诸多的差异,使得立法和司法均面临新的挑战。就网络犯罪的刑事司法应对而言:

其一,网络犯罪总体上分为对人犯罪、对机犯罪和对物犯罪,既包括传统犯罪行为的网络化,也包括全新形态的网络犯罪行为。在网络环境与智能化背景下,网络犯罪行为作用机理跟物理空间、传统时代的行为机理不一样,进而使得行为方式本身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不一样、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一样,从而大大增强司法演绎的难度。

其二,网络犯罪行为在空间上的变化,使得“空间—主体—行为—客体”为主要内容的四要素体系相比于经典行为理论的“主体—行为—客体”三要素体系更适合于认知网络犯罪,从而需要司法者具有更丰富的司法知识结构和认知能力水平。

其三,从法解释学来看,现已基本建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既有法律文本大多出台在前信息网络化时代,立法者意图调整的亦往往是无涉网络的事项或者问题,从而身处信息网络化时代的法官在适用这些静态的“文本法”时更有必要与时俱进、主观能动地进行法解释活动。例如,法官在审理类似“快播案”的案件时无疑要对“传播”一词作出适应网络时代的解释,方能最大程度地达致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其四,从刑事诉讼证明角度来看,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包括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排除某行为之违法性、可罚性的事实,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以及刑事诉讼的程序事实。涉网络犯罪的证据类型、证明标准、证据判断规则等均有着相比于传统犯罪的差异性,从而要求法官具有更丰富的刑事证据法知识和审查判断能力。

总之,面对网络犯罪的法官,不得不面对和思考下列这些问题:网络犯罪构成要件设置的预备行为实行化、帮助行为正犯化,对现行的刑法教义学带来哪些冲击和困境?“技术规范法律化”背景下技术规范的法源效力及层级如何,可否被援引作为裁判依据?网络犯罪控制相比于传统犯罪而言是否更需要引入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证明涉网络犯罪,是否需要我们改变传统的证据思维方式与方法?等等。

诚如作者所言,“人工智能、大数据正深刻重塑着犯罪形态、行为样态与归责原理,量子力学颠覆了经典力学的绝对确定性和线性因果关系,可以预见,未来的科学研究将更具跨学科性、整体性和关联性”。笔者认为,《立体刑法学(修订版)》为我们应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兴科学技术带来的刑事法治建设难题与风险提供了前瞻性的引领与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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