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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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个人破产改革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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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个人破产改革报告》
作者 美国破产学会个人破产委员会
译者 陈夏红 温紫欣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内容简介
2019年4月,美国破产学会发布《美国个人破产改革报告》(Final Report of the ABI Commission on Consumer Bankruptcy)。
该报告以美国现行个人破产制度的构造及实践状况为研究对象,对于个人破产制度中各界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从专业角度做了评析和回应,并从学术角度提出了改革建议,代表着美国破产法学界、实务界对于当前个人破产实践的整体判断和改革共识。
该报告客观评估了现行个人破产制度在2005年改革以来的成败得失,理性评估个人破产制度在效率、公平与可及性方面的挑战。该报告以“优化个人破产制度以实现诚实债务人的新生(fresh start)”为核心主题,具体包括促进债务人新生、提高债权人的确定性和降低成本、提高个人破产程序的效率、确保个人债务重整程序为所有利益相关者所用以及个人破产相关系统性问题。建议通过法律与程序改革,使个人破产更加公正、经济、有效,尤其是对中低收入群体更加友好。本书即系该报告的中译本。
作者简介
美国破产学会(ABI)是美国最为专业的破产同业组织,成员以该国破产法领域重要学者、法官和律师为主,其研究报告多年来在美国破产法改革中发挥着指引作用。
译者简介
陈夏红,甘肃岷县人,法学博士。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编审、编辑部主任。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修改起草组成员。国际破产协会(INSOL)、欧洲破产协会(INSOL Europe)、美国破产学会(ABI)会员。英国牛津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24-2025)。
温紫欣,2023届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译者导言
本书翻译由陈夏红、温紫欣共同完成。其中,陈夏红完成本书第13章及序言、致谢、附件等内容的翻译;温紫欣完成第45章的初译。在定稿之前,陈夏红对全书做了统一审校。
为确保全书名词和术语的基本统一,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团队特别编订了一份《英汉术语对照表》。
对于原文中出现的一些专有名词或者特定术语,以及部分可能会有争议的翻译,译者团队在首次出现时都括注原文予以标注。
对于国内已有翻译并确定对应中文术语的人名、地名、书名,本书尽量遵从既有译法。对于部分既有译法可能存在误解或者错讹的,本书以译者团队理解为准,尽可能多方参考并采取新的译法。
在破产法中,有一些常用简略表达,在美国法语境下尽人皆知,但要直译成中文会显得有些莫名其妙。比如“Chapter 7”, 在美国法中指“第7章清算程序”,直接翻译成“第7章”则有点突兀。在这种情况下,译者会适当采取增词翻译的方法,将之翻译成“第7章程序”。与此类似的还有“Chapter 11” “Chapter 13”等,恕不一一。
报告原文脚注系整章连续编码方式,基于中文编排习惯及读者阅读方便,在中译本中变为每页重新编码。在翻译过程中,原文中“前注”(supra)均已替换为原始脚注,并根据援引“前注”的最新页码,更新页码信息;原文中“同上”(Ibid)一仍其旧。
对于报告原文脚注所列参引文献,为便于读者进一步检索,均未翻译。对于原文脚注文献信息后括注的解释,除“最后访问时间”等简单信息外,都做了翻译。
考虑到译旧如旧的原则,原文中所有网络链接都未逐一核查并更新“最后访问时间”。唯一例外是有个脚注,根据作者贝莉莎·庞(Belisa Pang)的意愿,加上了“工作报告”论文的发表版信息。
美国法中的“section”,原则上直译为“条”;(a)(b)(c)等,如果是特指即翻译成“款”。其他细致分类,考虑到中文读者的阅读习惯,都直译为“第X条”,不再硬行细分和翻译。
在一定程度上,翻译比写作更难。翻译既考验译者的外语水平和专业积淀,也考验译者的中文水平。同时兼备“信、达、雅”标准的译文,几乎是西学东渐过程中的“不可能三角”。这么说并不是译者团队推卸责任,更多的是对于可能出现的错讹提前恭请读者谅解和不吝赐教。
承蒙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大力支持,将本书出版纳入“2024年第三批科研创新项目资助名单”(批准号:24KYHQ0052)。感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出版过程中提供的各种支持。
陈夏红
2025年2月1日

目录


后记
2019年4月11日,美国破产学会正式发布历时两年多完成的《美国个人破产改革报告》(Final Report of the ABI Commission on Consumer Bankruptcy)。作为美国破产学会会员,我第一时间就通过学会邮件获悉相关信息。出于强烈的期待感和好奇心,我立即致信秘书处并很快就拿到了电子版。
快速翻阅,惊喜不断。这份报告直击当下美国个人破产制度和实践中一系列焦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并在尽量兼顾权衡的同时,明确表达了美国破产学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的统一意见,代表着美国破产法领域同行们对于相关问题相对一致的改革思路。2019年4月20日,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办的“蓟门破产重组对话”第10期,邀请美国纽约东区破产法院法官伊丽莎白·斯通(Hon. Elizabeth S. Stong)围绕“涅槃:通过个人破产实现债务豁免”做主题分享。活动结束后,我自告奋勇趋前,向斯通法官请教了几个《美国个人破产改革报告》相关的问题。斯通法官在个人破产审判领域属于资深专家,也有自己的思考和判断。她很诧异我已经通读该报告,跟我认真地分享了她的看法。谈至兴起,斯通法官颇觉投缘,干脆把她的演讲PPT打印件签名后送我,成为一份别致的小礼物。
在当时,我隐约觉得,这份《美国个人破产改革报告》是一份具有重要意义的文件。对于美国社会来说,在美国破产法素有四十年一大变的传统,1978年《破产法》到了2018年,理论上是到了求变的阶段。美国破产学会早在2014年12月8日发布《美国破产重整制度改革调研报告》,尤其是中小企业重整机制改革共识集中,制度化迫在眉睫。这份报告经韩长印教授及高足何欢翻译成中文出版后,成为国内破产法领域学术研究和改革的重要灵感来源之一。而从个人破产角度,美国破产学会发布的《美国个人破产改革报告》,则成为当时美国破产界一份比较稳重的共识。但这份文件到底有多重要,我在当时还无法做出清晰判断,但内心确实有一种学术层面的兴奋感。
阅读《美国个人破产改革报告》的惊喜感,在后面多次重读中得到强化。显而易见,从研究和学习个人破产法的角度,这份报告尽管具有强烈的国别色彩,但无疑是最贴近当下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基础性文献。
当时,国内个人破产改革正蓄势待发。2018年10月24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建议,要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这个表态,引起舆论较大关注,可以说吹响了个人破产改革试点的冲锋号。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并将之纳入“五五改革纲要(2019-2023)”。
在《美国个人破产改革报告》的发布时,就国内个人破产改革来说,一切都刚刚开始。在这之后,先是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4月26日发布《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成为个人破产地方化试点的先行者。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央行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在“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一节,其中特别提及,要通过“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在那之后,包括温州在内全国各地各种试点热火朝天,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立法启动,这些努力经过新闻媒体连篇累牍的报道,确实给人一种个人破产制度马上全面落地的感觉。
就此而言,《美国个人破产改革报告》的发布,可谓恰逢其时。对于中国社会、对于中国破产法学界和实务界同行来说,个人破产新鲜感、神秘感、兴奋感三“感”交织。就在这个节骨眼上,美国破产学会发布这份《美国个人破产改革报告》,对于即将掀起个人破产制度改革序幕的中国来说,比较巧合地提供了一本直面个人破产实践最前沿的参考书。
就过去三四十年整体来看,破产法的重要性在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已成为全球共识。包括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世界银行、欧盟在内的国际机构,也在通过各种方式,促进世界范围内或者区域范围内破产法的尽可能统一。但这些努力,大都聚焦于企业破产尤其是困境企业拯救领域。就破产法的发展史论,人类破产文明始于个人破产,但企业破产属于破产文明的迭代升级;企业破产尤其是重整制度化以后,破产文明和精华都在企业拯救。这也很能解释为什么企业破产领域学术成果更多、国际化程度更高、行业吸引力更强。
在民商法世界里,破产法属于冷门绝学;而在破产法世界里,个人破产同样属于冷门绝学。相比之下,个人破产的研究和发展,尽管这几年国内课题、书籍和论文都相对较多,但实际上仍处于“门前冷落鞍马稀”的状态。在国际范围内,有关个人破产的“国际标准”几乎付之阙如。个人破产制度具有浓烈的国别特色,每个国家或者法域,个人破产基本都处于自说自话的状况,每个国家和法域在个人破产领域都各有千秋。从这个意义上,《美国个人破产改革报告》更多呈现出标本性价值,为我们深度了解美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运行与实践,提供了一份具有洞见的文本。
按照英国学者伊恩•拉姆齐在《21世纪个人破产法》中的分析框架,个人破产制度发展面临的阻力,远远大于推动力。个人破产的核心是免责,但过于宽松的免责机制不仅会让个人破产陷入逃废债的道德诘难,同时也直接损及债权人集团的利益。在市场经济中,债权人集团显然更有经济实力联手学界,形成个人破产法的议程设置,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话语体系,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叙事”。债权人集团主导的个人破产制度,当然不会成为能免则免、应免尽免的个人破产的“天堂”,因为这在本质上是反理性的。各种因素叠加与合成,势必导致个人破产制度在理想层面很丰满,但在现实制度构建和实践中会很骨感。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应该考虑到这些影响个人破产机制的深层次因素。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美国个人破产改革报告》里面提及的诸多问题,对于我们打开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想象力十分有益。很多时候,贫穷不一定会限制我们的想象力,但无知一定会。就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而言,破产界内外的知识储备还相对匮乏,对于个人破产我们还有很多待解之谜,甚至因为我们对其知之甚少,我们也无法在更深入的层次展开研判分析。从这个角度可以说,《美国个人破产改革报告》提供了一份详实的问题清单。个人破产制度的每个细节应该怎么构建、出发点是什么、在实践中又可能会出现什么样的问题……学理层面当然需要论证正当性、必要性,但更需要这种充满问题意识的文献。
后面,随着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改革逐渐深入,我又多次阅读过这份《美国个人破产改革报告》。这份改革报告对我学术观点的形成,提供了不少灵感。
2020年5月,疫情阻隔,无所事事,我突然动念,这么好的改革参考书,干脆请求授权、翻译出来算了!
对于我个人来说,真正下定决心完成翻译,需要鼓起勇气。当年跟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合作主编“远观”译丛,我不仅主持过整个翻译项目,也亲自下场操作过翻译。我深知翻译背后的工作量。而且,我的英文水平比较菜,从藏拙角度,我完全可以不这么做。但翻译确实是个人深度理解和学习的好方法,从学习角度我乐于投入其中。而且国内个人破产改革如火如荼,拿来主义也好,师夷长技也罢,我们总得开眼看世界。
对于中文读者来说,翻译的想法不算绝对好,但也不算差。近年来国内同行英文水平一日千里,年轻一代同行甚至有机会在国外接受高水平的破产法学术训练和教育,过去通过二手三手文献了解破产法前沿的时代早已过去。对于这些读者来说,翻译意义不大,直接看英文原文更精准。但是,国内也还有一大部分读者很难完成专业领域英文文献的阅读。对于这部分读者来说,翻译无疑是普及知识、提供参考、培养共识的必要手段。
下定决心,立即联系授权。我先给报告人罗伯特·劳林斯教授写信,经他推荐,与美国破产学会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很快获得授权。
获得授权后,随即启动翻译工作。当时有一阵疫情形势比较稳定,工作逐渐正常,出差也比较频繁,翻译工作进展并不快。除了前两章很快翻译完之外,第3章翻译了一多半就搁置了。忙碌是一方面的原因。更主要的原因,是对这份报告出版前景的隐忧。翻译过程中,联系过几家熟悉的出版社。但出版社的反馈并不积极,作为行业惯例的出版赞助,成为横亘在心头的一座大山,而我个人在心理层面对于出版赞助,比较抵触又无计可施。叹息之余,加上疫情反复,我也开始忙其他事,翻译工作就暂停下来。
但我内心,还是想着把这件事做完。2021年9月,温紫欣同学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选择我做导师。从专业培养的角度,我动员她参与到翻译工作中来,由她完成第4、5章的初译。
由于缺乏出版资助,接下来又是较长时间的搁置。2024年11月,这份报告的出版有幸获得中国政法大学资助并安排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我才下定决心校订全稿。
2024年11月29日,我来到英国牛津大学访学。前两三个月,除了重建生活之外,大部分时间都校订这部译稿。这似乎也是冥冥之中的一种机缘。人类破产文明肇始于英国,而且正是从个人破产开始。数百年之后,我又有机会在英国的土地上完成个人破产制度最前沿的报告校订,既是一种学术上的朝圣,也是一种文明意义上的致敬。
在相关工作将完未完之际,Deepseek横空出世,生成式人工智能高潮迭起。作为文科生里面的技术迷,我一边体验ChatGPT,一边体验Deepseek,不亦乐乎。这部译稿在校订过程中,我常常辗转借助谷歌翻译、ChatGPT和Deepseek之间,反复求证比较。这让我无限便利的同时,也陷入一种惶恐:尽管在翻译初稿时使尽洪荒之力,但受学力能力限制,依然错漏百出;生成式人工智能近乎完美的表现,基本宣告了手工翻译作品时代的终结。但即便如此,这部译稿依然会有错漏,从意义传达的角度也很难越过语言的巴别塔。既然如此,这部译稿以及译稿背后译者团队所做的所有工作,到底还有没有意义呢?这个问题留给读者诸君回答。
陈夏红
2025年2月17日定稿于英国牛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