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法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22日
最后需要讨论的是功能罪责概念的功能。虽然罪责在传统教义学体系中仅仅作为第三阶层的犯罪成立要件存在,但它一直以来卓有成效地履行了体系内功能和体系外功能两项功能。体系内功能是指,独立的罪责概念为不法判断的独立性提供了可能,从而得出了诸多教义学上的有益结论;体系外功能则是指,包含了自由内核的罪责概念能够抵御各种外部因素对刑法体系的渗透和影响,尤其是能够避免刑法沦为实现特定政治目标的工具。然而,在功能罪责概念中,这两项功能都至少部分地丧失了实现的可能性。
就体系内功能而言,“不法和罪责的区分是犯罪论的核心”长久以来是刑法教义学的核心命题。晚近,虽然不法和罪责的界分依据不明确的问题受到了严肃质疑,但有一点几乎是没有争议的,即罪责本身具有独立意义。即使是那些抛弃不法和罪责之区分的观点,也会把不具备罪责的情形认为是“降低的不法”(ein gemindertes Unrecht)。 但在雅科布斯看来,唯有整体的犯罪行为才能构成有意义的规范否定,“单独的不法”并非需要用刑罚加以回应的“意义表达”(Sinnausdruck),而只是(从刑法角度看)无关紧要的“自然”(Natur)。据此,刑法只留有一个所谓“整体归责构成要件”(Gesamtzurechnungstatbestand)。其中,不法和罪责有着相同的任务,即解释相关事实情况能否表达出犯罪的意义。这就意味着,在本质上,区分不法和罪责没有价值。 然而,在本文看来,这种见解在给当下的刑法教义学体系造成极大破坏的同时(尤其体现在共同犯罪、正当防卫、禁止错误等领域),并未提供任何实益。 将犯罪论中的所有概念诉诸共同的目的并无不可,但如果不赋予其中的子概念以子目的,就必然会模糊子概念之间的差异,最终形成一个一阶层的犯罪判断模式。 这是理论的倒退。
基于系统理论推导罪责的做法,也使雅科布斯的功能罪责概念丧失了体系外功能。由于系统理论的核心立场在于描述而非评价,并不言说系统的优劣,故以此为基础的方案最终总是会沦为对现存系统的辩护。具体到刑法中,这意味着功能罪责概念和政治的关系表现得过于开放。若罪责概念丧失自由内涵,则功能罪责论甚至有为非法政权服务的天然倾向。在此意义上,金德霍伊泽尔准确地指出,雅科布斯没有说明规范的合法性和规范破坏者的实质罪责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在雅科布斯的理论框架内,行为人所违反的规范属于或不属于正当的法秩序,只是偶然事件。
雅科布斯对此的回应是,功能罪责论并不指望用某种新制度取代现行刑法,而不过是对现行刑法作出新的解释。只要这种解释是合乎实际的,那么,当人们依然对解释结论感到不满时,就应当把矛头指向作为解释对象的现行刑法而非作为解释工具的功能罪责论。可是,这一回应表面上与刑法教义学尊重实定法的态度相符,实则剥夺了罪责原则的批判功能。阿图尔·考夫曼(Arthur Kaufmann)的相关研究表明,实定刑法中实际上充斥着大量有违罪责原则的规定,甚至可能包括对无认识过失的处罚,故其与理想的“罪责刑法”(Schuldstrafrecht)尚存相当大的距离。在此背景中,传统的罪责原则原本能够发挥标杆作用,或者说扮演一根“扎在自我满足、假装自身是‘罪责刑法’的实定刑法中的尖刺”,以督促立法者检视既有规定并尝试使实定刑法不断向理想的“罪责刑法”靠拢。系统理论所具有的描述特质,使得由其衍生的功能罪责论放弃了对实定刑法的批判功能,丧失了向理想的“罪责刑法”前进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