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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观点:当事人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没有通知鉴定人出庭,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案例分析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5 月 22 日修改于 05 月 22 日

来源:最高案例解读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22日    


(2019)最高法民申968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滩涂租赁合同纠纷。根据姜茂聚的再审申请,本案审查的重点是:一审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是否程序违法;二审未支持姜茂聚主张的损失,是否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

(一)关于一审、二审是否程序违法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一审法院在姜茂聚和长会口村委会均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没有通知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就予以采信,违反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二审法院认为案涉鉴定报告不能证明姜茂聚主张的损失,故没有予以采信。因此,虽然一审法院没有通知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存在错误,但是鉴于二审法院没有将该鉴定报告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姜茂聚据此主张二审程序违法,理由不能成立,其此项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二审未支持姜茂聚主张的损失是否存在错误问题

根据二审认定,长会口村委会与姜茂聚之间为滩涂租赁合同关系,长会口村委会在与姜茂聚的租赁合同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将案涉滩涂在内的海域、滩涂另行承包给万盈水产,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姜茂聚申请一审法院对其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鉴定,还提供了三份购买贝苗的收据,对其主张的损失尽到了初步举证责任。姜茂聚请求判令长会口村委会赔偿其为养殖所投入的损失和预期经营损失,应适当予以支持。补充鉴定报告虽然载明鉴定报告所载“养殖区内现存贝类的总评估价值为805423元”为姜茂聚3年经济损失,但是,该数额为案涉养殖区内2017年5月鉴定当时现存贝类的评估价值,而姜茂聚的经营损失应为扣除捕捞、销售贝类所支出的相应成本后的收入。而且,万盈水产于2014年11月在案涉滩涂进行施工,姜茂聚的损失应当自2014年11月开始计算,至合同期满的2016年5月31日,为1年6个月,而非姜茂聚主张的3年。因此,一审判决按照鉴定结论全部支持姜茂聚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而二审判决以姜茂聚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长会口村委会给其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数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由,对姜茂聚的主张完全没有支持,也不符合本案基本情况,对姜茂聚也不尽公平。姜茂聚的此项再审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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