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尚权刑辩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4日

编者按
2025年10月25日,第十九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陕西省西安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并案与另案处理”。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出席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共300余人,论坛在线实时收看累计达1.3万余人次。
以下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主任、陕西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西安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宏良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李宏良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主任、陕西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西安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谢谢主持人,尊敬的各位老师、同仁们,大家上午好!
首先感谢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和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给我一个交流学习的机会,只是我们这个单元都是国内知名的大咖教授,让我诚惶诚恐,刚才各位老师又是珠玉在前,更使我压力山大。
下面我将结合工作经验,按本次论坛主题和本单元话题,就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分案类型及合理构建”谈一点浅见。
刚才顾老师将共同犯罪分案做了“正当、合理”的分案和“不正当、不合理”的分案,我也从不同的角度将共同犯罪分案分为三种类型,并就合理构建提出一些建议。
一、法定分案的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0条对“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并案及另案处理”作了相应规定,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分案的法律依据,可将其称之为“法定分案类型”。法律之所以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分案制度,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效率和质量”,同时也要求不得影响当事人的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
行使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随意,甚至滥用的倾向。对于这类情形,前面几位发言嘉宾已有提到,我相信后面的发言嘉宾也会多次提到,我提交的论文对目前滥用法定分案现象的根源和弊端进行了分析,因时间原因此处不再赘述,现仅就法定分案诉讼程序合理构建路径提出几点建议:
1.完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使分案制度更加规范、合理、科学。
目前分案制度的法律规定数量较少、位阶较低、操作性不强,建议《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分案制度进行明确规定,为该制度规范实施提供遵循。
2.无救济则无权利,应明确赋予当事人对分案程序的申请权和异议权。
3.明确法院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当分案的审查权利和义务;严格检察院对法院不当分案的监督权利和义务。
顾老师和熊老师刚才都提到了,“起诉不可分”的原则,对此我完全认可,只是司法实践中,一些随意分案的乱象往往是法院实施的,而检察院予以默认,所以赋予法院和检察院相应的权利义务使双方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促使分案制度合法、规范。
二、被动分案的类型
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未到案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庭审而导致被动分案,近几年比较严重的如涉黑案件中组织者、领导者未到案的情形,行贿受贿、毒品犯罪上下游等,如网络电信诈骗、网络开设赌场案件中幕后老板未到案的情形,客观上导致了被动分案。对于这类被动分案的情形,由于部分犯罪嫌疑人,甚至是主要的、核心的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案件,就诉讼程序的合理构建提出以下建议:
1.前案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
对于已到案人定罪量刑时,要考虑是否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如达到,则可对其依法判处刑罚;如未能达到,应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或降罪处理。如涉黑案件中黑社会老大未到案,不能确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三级架构的,则不宜对下面人员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以能构成的其他犯罪认定;再如电信网络诈骗、网络开设赌场幕后“老板”无法查实,未能到案,无法证明下面“马仔”明知时,可按帮信或偷越国(边)境罪评价。当然这样做并非放纵犯罪,而是待其他人到案或证据确实充分后,再行处理。
2.后案实行异地管辖原则
正如兰老师刚才所担心的“伪君子岳不群”现象,为了保证公正审理,建议对被动分案的后案实行异地管辖原则;如果坚持在同一法院审理,最起码要保证前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以保障后案不受前案的影响。
3.以后案判决为主的原则
为了保障后案审判公平公正,不受前案影响,建议前案生效判决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后案审判之中,后案应完全依据全案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独立判决,不受前案影响;且坚持以后案判决为主的原则,即前案的生效判决不得作为后案的定案依据,而后案的生效判决可作为前案是否重新追诉或提起审判监督的依据。
4.后案被告人及辩护人申请前案已判罪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及对质时,法院应无条件允许。
三、由于法律相关规定导致分案的类型
这种类型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共同犯罪中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引发的分案情形。司法实践中存在共同犯罪中有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成年被告人要求开庭审理,甚至要求庭审直播,而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不能公开审理;或者在共同犯罪且犯多罪的案件中,一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不涉密或个人隐私,要求公开审理,另一部分被告人的一些犯罪涉密或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审理,而引发的分案情形。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形法院基本上一刀切,实行不公开审理。
第二,共同犯罪的二审案件,一部分人上诉,一部分人不上诉或上诉后撤诉,二审法院为了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往往会对上诉被告人采取开庭审理,对不上诉或撤诉的被告人采取书面审理,实质上形成了分案审理的结果。
合理构建的建议:
1.兼顾“公平、效率及保密”原则,该分则分。当然为了“效率”,可同时审理,先公开审理成年被告人的案件,或不存在不公开审理情形的案件,然后清场,再以不公开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或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但在审理及判决中应注意未成年人及秘密、隐私等的保护;
2.基于刑事案件二审法院有全面审查的义务,不上诉或撤回上诉的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请参与二审庭审的,法院应当允许;
3.基于刑事案件二审法院有全面审查的义务,赋予上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未上诉被告人或撤诉的被告人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并对质的权利,且法院应当允许。
以上是我的一些不成熟想法和建议,不妥之处,望批评指正。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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