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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金的给付主体不同,能否构成仲裁时效的中断?

案例分析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4 月 25 日修改于 04 月 25 日

来源:山东高法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24日    


鲁法案例【2026】185

图片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刘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7月,刘某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左踝关节、左腓骨骨折并住院治疗。经鉴定,刘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后未再返回工作岗位。2023年3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刘某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此外,A公司分别于2023年1月、2024年7月为刘某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万余元。

2025年5月,刘某向驻地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驻地仲裁委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7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工伤职工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应自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算,除非存在时效中止、中断情形,否则超出上述期限申请仲裁的,应认定为超过仲裁时效。

本案中,刘某与A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23年3月,刘某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为2025年5月,已超出一年期的仲裁时效。同时,针对“刘某主张A公司已为其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行为应当视为仲裁时效的中断”,法院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主体为工伤保险基金,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主体为被告A公司,两者的给付义务主体不同,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不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为前提。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劳动者经工伤认定后,可获得“三个一次性”补助金,需要注意的是,三者的产生时间、产生条件和支付单位上均有所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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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法官提醒,职工在遭遇工伤后,要先充分了解各项待遇的领取条件、仲裁时效,保存好相关工伤材料,避免遗漏应得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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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山东高法

文稿: 宋文文

来源:兰陵法院

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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