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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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6年第2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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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6年第2期要目
【专家论坛】
1.从外观主义迈向实质主义的股权代持制度?
——基于《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考察与反思
石佳友、吴宇琨(1)
【专题策划:刑民行交叉案件审理一体化研究】
2.“先刑后民”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偏差及其矫正
吴婷芳(22)
3.刑民交叉“同一事实”的法律属性与认定标准
乔莉、张晓(38)
【刑事司法】
4.不法原因给付型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规则研究
易志鑫、高晓飞(52)
5.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中猥亵行为的司法认定
王连民、孔琳雪(66)
【民事司法】
6.专利领域诉前行为保全中“难以弥补的损害”认定研究
吴广海、邵寒啸(82)
7.同居遗赠纠纷中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
杜健荣(97)
8.“职业闭店人”与实际经营者恶意串通的司法认定
张凤霞、郭郑超(113)
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延误责任认定
寿晓明(126)
【行政司法】
10.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司法适用
刘赫喆、袁泉(146)
11.行政赔偿诉讼赔礼道歉:从功能定位到审查进路
刘珂、陈谅闻(160)
【司法综合】
12.论附条件执行名义的审查
李东洋(175)
13.追加未届期股东执行中的执破衔接机制研究
林静娴(189)
【专家论坛】
1.从外观主义迈向实质主义的股权代持制度
——基于《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考察与反思
作者:石佳友、吴宇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股权代持部分通过股东资格之诉、瑕疵出资责任及执行异议规则,推动股东责任认定由登记外观向真实出资事实倾斜,呈现穿透式归责与实质化趋势,标志着司法立场的重要变化。以资本真实原则与债权人保护为规范基础,对防止代持安排规避出资义务与责任承担具有积极意义,但若不加限制亦可能削弱有限责任制度的资产分离功能,冲击登记公示制度的信赖保护结构,并加剧司法不确定性。基于法的安定性,股权代持责任的实质化应限定为恶意规避或资本真实性受实质影响下的例外性修正机制,而非一般性责任配置原则,并需通过主观要件、内外责任区分与善意第三人保护等路径加以限定,以在资本真实与法秩序稳定之间维持规范平衡。
关键词:股权代持;外观主义;实质主义;穿透式归责
【专题策划:刑民行交叉案件审理一体化研究】
2.“先刑后民”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偏差及其矫正
作者:吴婷芳 (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内容提要:“先刑后民”作为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传统模式,在侵权类案件中存在适用偏差,部分法院将涉及刑事犯罪作为驳回民事起诉或中止审理的直接依据,“刑民并行”原则未能有效落实。造成偏差的根源在于:概念层面混淆刑民界分与刑民交叉,理念层面固守“刑事优先”的传统思维,规则层面“同一事实”认定标准模糊,方法层面忽视不同类型案件的差异化特征。为矫正偏差,应以“同一法律事实”为核心明确适用边界;细化刑民程序衔接规则;创设财产损害、人身侵权、知识产权、涉众型等类型化案件处理规则;健全考核导向、监督协作、被害人紧急救济等配套保障机制。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与法答网的协同指导,推动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规范化与精准化,实现公权干预与私权保护的平衡。
关键词:先刑后民;刑民交叉;同一法律事实;类型化处理
3.刑民交叉“同一事实”的法律属性与认定标准
作者:乔莉、 张晓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刑民交叉案件中“同一事实”的准确认定,系程序适用与实体裁判之前提。立法层面“同一事实”与“法律事实”表述并存且界定不明,导致理论界与实务界在解读与适用上产生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同一”之竞合与牵连、“事实”之自然与法律属性,其本质在于民事权益保护范围的界定。秉持民事权益保护范围最大化原则,应将“事实”范畴限定为法律事实,并将“同一”类型化为竞合法律事实与牵连法律事实,进而细化具体适用场景。采取实质判断方法,竞合法律事实以刑民权益保护范围的一致性为基准,牵连法律事实则以刑事事实能否构成民事案件审理前提为基准,从而构建清晰的刑民交叉“同一事实”认定标准。
关键词:刑民交叉;同一事实;民事权益保护;认定标准
【刑事司法】
4.不法原因给付型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规则研究
作者:易志鑫、高晓飞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因不法请托受骗引发的刑事案件不在少数,其中不法原因给付型刑事涉案财物处置面临是否应返还给付人的难题。返还符合法律规则,却易导致司法难以对不法行为形成有效规制;没收能惩治不法行为,但规范依据不足,实践中“类案异判”现象突出。处理该问题的合理路径是,认可给付人的返还请求权,但需衡量没收与个人返还利益的优先性,明晰没收的正当理据。基于被害人行为的可责难性与身份双重性,财产权利滥用失权理论可为没收提供法理根据。没收应遵循比例原则,考量主观过错与违法程度,灵活确定处置结果。可按类型化思维,以不法程度区分犯罪准备型、违法型、悖德型,分别对应原则没收、部分没收部分返还、返还的处置方式。事后返还财产应严格限制从被害人处追缴。
关键词:不法原因给付;涉案财物;财产权利滥用;没收;返还
5.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中猥亵行为的司法认定
作者:王连民、 孔琳雪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隔空猥亵”已成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型形态,司法解释虽将其纳入规制,但实践中仍面临淫秽行为界定难、与网络性骚扰区分难、行为强制性认定难及主观明知判定难等问题。根源在于该类犯罪具有非接触性、场所隐匿性等网络特征,传统刑法理论难以直接适用。为此,需革新入罪原理,确立“隔空防范”与“性隐私权”保护理念,从物理侵害转向心理侵害的实质评价。在认定规则上,应将淫秽行为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以界定罪与非罪;从行为表现、主观意图与危害结果层面区分“隔空猥亵”与网络性骚扰;综合运用客观线索与场景认知推定主观明知;并对被害人“自愿”进行年龄分层处理。基于刑法谦抑性,对未成年人之间等特殊情形予以审慎处理。
关键词:隔空猥亵;未成年人;性隐私权;司法认定
【民事司法】
6.专利领域诉前行为保全中“难以弥补的损害”认定研究
作者:吴广海、邵寒啸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难以弥补的损害”是专利领域诉前行为保全适用的核心要件,但缺乏体系化的认定指引,导致实践中存在损害性质认识不清、证明标准适用不一、类型化考量因素僵化等问题。究其原因,在于“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法律内涵界定模糊,举证责任与证明程度的把握存在分歧,法定列举类型难以涵盖动态竞争环境下的新型损害形态。为此,应明确“难以弥补的损害”是指通过金钱赔偿难以填补或难以通过金钱衡量的损害,将“难以弥补的损害”作为独立于“胜诉可能性”与“情况紧急”的实体要件,并对商誉受损、侵权扩散、市场份额减少等情形进行类型化细化,同时新增“被申请人无力赔偿”与“商业机会丧失”作为考量因素,以增强认定的可操作性与裁判的统一性。
关键词:专利侵权;行为保全;难以弥补的损害;认定标准
7.同居遗赠纠纷中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
作者:杜健荣 (云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序良俗原则在涉非法同居遗赠纠纷中的适用,长期以来未能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对同居遗赠纠纷中司法裁判的分析可以发现,各地法院在遗赠行为是否背俗的问题上存在立场差异,相关学说也因各自的固有局限而难以形成具有普遍说服力的共识性方案。动态系统论作为一种理论范式转换的成果,为解决此难题提供了方法论指引,该理论通过合理确定考量要素、对各要素的满足度进行层次划分以及提供基础性评价示例,能够为同居遗赠纠纷的裁判提供兼具灵活性、包容性及审慎性的方案。同时,鉴于动态系统论与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之间具有较强的亲和性,该理论对于公序良俗原则在其他疑难案件中的适用也具有启发意义。
关键词:公序良俗;动态系统论;非法同居;遗赠
8.“职业闭店人”与实际经营者恶意串通的司法认定
作者:张凤霞、郭郑超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预付式消费领域“职业闭店人”通过股权转让、法人变更等法律形式,协助实际经营者逃避债务、转嫁风险,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并冲击市场诚信基础。针对该类行为的典型模式与司法样态,现行审查标准存在程序缺位、焦点偏离、证明标准苛刻及刑民行衔接不畅等深层困境。基于信义义务违反、风险社会等理论证成责任回溯的正当性,应建立主观要件的客观化审查体系,从股权转让时间、对价合理性、受让人经营能力及材料真实性等方面推定主观恶意;在举证责任上,基于信息不对称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由消费者完成初步举证后转由经营者承担合理说明义务;在责任形态上,根据实际经营者的参与程度分别设定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实现过错与责任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职业闭店人;恶意串通;预付式消费;归责逻辑
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延误责任认定
作者:寿晓明 (安徽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延误责任认定是平衡当事人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议题。实践中纠纷频发,而现有规范衔接不足、原则性过强,导致司法裁判结果与当事人履约预期存在偏差。对此,需从法定规范与合同约定协同角度界定工期义务,通过偏差判定和实质性认定确立延误事实标准,以直接性、事实必要性与可预见性原则审查延误原因与损害结果的关联性,并结合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义务边界明确过错归责。针对证据固定不规范、多方权责交叉、第三方责任归属不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适用边界模糊等问题,构建事前固定和事中审查的证据认定规则,建立以过错程度为核心的责任分配框架,完善规范衔接解释机制及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要件化认定程序,推动工期延误争议解决的规范化。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延误;举证责任;责任认定
【行政司法】
10.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司法适用
作者:刘赫喆、袁泉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的行政优益权,内蕴公益优先与契约稳定之间的价值张力。既有研究多聚焦于行政优益权的规范行使,而对其在长期合作语境下的司法适用逻辑缺乏系统阐释。在司法适用层面,应推动行政优益权由行政特权向公益保障责任的范式转换,构建以责任为核心的司法审查框架:通过司法审查中的规范整合与法律解释,确立目的正当性、必要性与利益均衡性的裁判标准;围绕事前评估、理由说明与参与保障,强化程序正当性的司法检验;通过补偿范围的裁判规则与审查强度的适度提升,确保契约经济平衡的实质修复。以责任范式为基础,提炼行政优益权的可操作裁判规则,在个案审查中实现公共利益与契约信赖的动态平衡,从而为政府特许经营纠纷的司法处理提供规范化路径。
关键词:政府特许经营;行政优益权;司法适用;信赖保护;比例原则
11.行政赔偿诉讼赔礼道歉:从功能定位到审查进路
作者:刘珂、陈谅闻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内容提要:行政违法侵权的特殊性,使赔礼道歉制度在国家赔偿中兼具权利救济与公信修复的双重功能。然而,实证分析发现,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面临适用范围边界不清、裁判说理虚化、争议实质化解不佳、履行内容不明等多重困境。规范依据滞后且抽象、单位违法与个人履行的责任悖论、公权力主体的认知局限共同制约了其功能发挥。为破解实践难题,应从三个方面优化审查进路:重构审查思路,确立“穿透式”审判理念与效果导向原则;统一审查标准,从职权依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因果关系五个维度构建体系化的合法性审查基准;通过审慎拓展适用范围、规范诉前调解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程序、明确裁判履行内容等程序机制,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
关键词:行政赔偿诉讼;赔礼道歉;审查标准;实质化解
【司法综合】
12.论附条件执行名义的审查
作者:李东洋 (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由立案庭对附条件执行名义的“条件成就”因素进行形式审查,存在立案庭审查能力不足及执行名义生效要件与开始执行要件错位的问题。不同司法解释对附条件执行名义的审查观点不一,折射出其学理争议。附条件执行名义的“条件成就”因素是对执行力的限制,不属于执行名义成立要件而是开始执行要件,其成就事实为执行名义成立后实体法律关系变动的事实。附条件执行名义在条件达成前是可撤销的,其审查需运用执行名义解释权。由于我国未建立执行文制度,附条件执行名义的审查主体应为执行机关。略式程序原理与执行名义解释权的行使相适配,执行法官可参照略式程序行使执行名义解释权,对“条件成就”因素进行形式审查。执行当事人对审查裁定不服的,应另行提起确认之诉。
关键词:附条件执行名义;执行立案;略式程序;执行名义解释权
13.追加未届期股东执行中的执破衔接机制研究
作者:林静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公司法》第54条与《企业破产法》共同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提供了规范支撑,也为追加未届期股东为被执行人提供了新路径。然而,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未届期股东,易导致清偿不公平、司法资源浪费及程序衔接缺失等问题。破解这一困境,应区分企业是否处于破产状态:针对具备清偿能力的非破产企业,坚持效率优先原则,依托现行执行异议审查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制度框架解决股东追加问题,无需启动破产程序;对濒临破产企业,应中止追加程序,移送破产审查。构建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院依职权移送为补充的破产启动模式,既能实现个别债权人权益的快速兑现,又能在破产程序中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助力营商环境优化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
关键词:执破衔接;未届期股东;加速到期;个别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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