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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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杂志》2026年第3期要目
【 党中央精神贯彻落实 · 探索中国特色司法为民制度 】
- 孟醒 | 论我国亲民与速裁简易程序的双轨制构建
【主题研究·法定犯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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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 | 法定犯的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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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宏杰 | 公定力与法定犯的体系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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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 | 法定犯视野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范限缩
【主题研究·智慧法治要素的价值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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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友华 | 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侵权责任分层配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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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姗姗 | 个人信息分类赋权与规则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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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恋天 | 论数据无主物
【 探索与争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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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良国 | 恶意违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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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业 | 论行政公益诉讼调解及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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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慕瑾 | 论超额担保约定的效力及其履行后的救济
【青年法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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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子翟 | 我国涉外共同诉讼中的合并管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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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毅恒 | 论刑事涉案财物证明责任的层次化配置
【 党中央精神贯彻落实·探索中国特色司法为民制度】
1.论我国亲民与速裁简易程序的双轨制构建
作者: 孟醒(辽宁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繁简分流并非仅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矛盾,而实际存在双重主旨,分别为实现接近正义的亲民化分流和实现纯粹提速的速裁化分流。亲民化分流旨在服务无法接受普通程序理性裁判逻辑的社会弱势群体,形成与普通程序截然不同的程序设计;速裁化分流则针对合意追求快捷审理的当事人,在理性框架下简化程序,实现纯粹的资源节约。我国当前繁简分流的提速实效既不明显,又难以平衡公正与效率,原因是未能认清繁简分流的双重主旨。我国可构建亲民与速裁简易程序的双轨制体系,将现有的速裁改革对接速裁简易程序,将小额诉讼程序转为亲民简易程序,将一般简易程序打造为衔接过渡的灵活化程序,在分流标准、法院当事人权责配置、调解思路、审理期限等方面进行差异化设计。
关键词:繁简分流;程序提速;接近正义;小额诉讼程序;速裁改革
【主题研究 ·法定犯问题研究】
2.法定犯的规范构造
作者: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定犯是一个相对于自然犯的概念,并且法定犯与行政犯具有密切关系。随着刑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深度干预,刑法越来越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达成社会管理目的的工具。法定犯存在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根据立法规定的不同,法定犯可以分为显性的法定犯和隐性的法定犯,两者具有不同特征。法定犯的不法判断应当在注重前置法违反性的基础上进行实质判断,从而将那些虽然违反前置法但无法益侵害性的行为排除出去。法定犯的认识错误是指对前置法违反性的认识错误,如果对前置法违反性存在不可避免的认识错误,则应当阻却故意,通常不具有可罚性。只有在理解法定犯的规范要素和不法性质的基础上,才能正确揭示法定犯的性质。
关键词:法定犯;规范表征;显性的法定犯;隐性的法定犯
3.公定力与法定犯的体系化认定
作者: 田宏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基于法秩序统一的宪法要求,刑法在法定犯的认定中必须对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给予必要的尊重,同时保持刑事评价自身的独立性。据此,公定力的刑事司法审查可以重构为动态递进的三阶层模式:首先,以公定力作为刑事评价的制度起点,对行政行为在行政法上的效力进行形式确认;其次,通过法益侵害性与刑事可罚性的双重检验,对刑事指控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进行实体审查;最后,在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时对其效力进行特别评价。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引入信赖保护原则,通过刑事责任的减轻甚至阻却,以保护行政相对人正当合理的信赖利益。
关键词:法定犯;行政行为公定力;刑事违法性;信赖保护原则;体系化解释
4.法定犯视野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范限缩
作者: 罗翔(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定犯具有双重违法性,需要顺次判断前置法的违法性与刑法的违法性。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前置法包括《渔业法》和其他资源环境保护法规。当不同的前置法规范存在冲突时,应选择对行为人有利的条款。该罪所侵犯的法益是水产资源和环境生态法益。禁渔期与禁渔区有普通规定与特别规定两类。对于禁用的方法或工具,地方性标准不能作为刑罚的依据,部门规章规定的全国性标准也应该根据等价值原则有所甄别。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因此,它和刑法中其他保护生物资源的罪名会发生选择适用的问题。
关键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定犯;《渔业法》
【主题研究·智慧法治要素的价值释放】
5.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侵权责任分层配置研究
作者: 刘友华(湘潭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市场化应用,蕴含开发者、服务提供者等多主体贡献。各主体行为在提升技术效能的同时加剧了版权侵权内容的传播风险。国内外相关案件频发表明风险已成为现实并日趋加大。我国司法实践多以违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设置的公法注意义务,判令服务提供者承担版权侵权责任,忽略了其他主体对于版权侵权行为的控制能力与获益现实,不仅不利于侵权行为预防,还可能造成寒蝉效应,阻碍技术创新与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侵权责任应分层配置,在技术维度、法理维度以及经济学维度均具有正当性。开发者的版权责任应结合过失侵权规则认定,赋予其法定注意义务,基于邻近性、可预见性规则科以“理性机器人”标准,将是否违反一般注意义务交由司法裁判。对服务提供者适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开发者和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关系应结合共同故意侵权、共同过失侵权以及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规则具体认定。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侵权;分层配置
6.个人信息分类赋权与规则展开
作者: 巩姗姗(北京邮电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个人信息权利属性界定与内容构造,直接决定个人信息保护强度与个人信息利用限度。在数字技术和智能技术深度融合趋势下,个人信息处理底层逻辑已发生深层变革,个人信息控制论的制度功能日渐式微。诞生于计算机单机时代的抽象化个人信息控制权,既无法涵摄数字时代涌现的新型个人信息形态,亦构成个人信息交易流通的制度性障碍。随着个人信息类型持续扩张、处理方式迭代升级与安全风险动态演化,个人信息权利体系更迭成为必然。遵循个人信息分类确权的核心原则,在唯一标识类个人信息之上,配置具有支配权属性的控制权;在非唯一标识类个人信息之上,配置具有请求权属性的防御权。个人信息收集与交易规范构造如下: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唯一标识类信息,必须事前取得个人明确同意;处理非唯一标识类信息,可采用事后退出的授权模式。立法应当明确禁止唯一标识类信息的交易与流通,而非唯一标识类信息可依法自由流通。个人信息分类确权理论的规范价值体现在双重维度:其一,有效降低个人信息处理者合规和运营成本;其二,为个人信息合法交易与有序流通奠定坚实的理论支撑,构筑严密的制度框架。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类型化;支配权;请求权;分类同意
7.论数据无主物
作者: 许恋天(宁波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据确权贯穿数据要素从无主到有主的历史进程,数据产权建构难以忽视事实上无主的部分数据或数据资源。有必要针对数据这种特殊的无体物创造性适用传统旨在确权的无主物制度,通过法律拟制构建促进数据流通的数据无主物规则。数据无主物是数据财产权体系的建构起点和转化中介,可以类型化为自然无主数据与拟制无主数据,前者开启数据财产权从无到有的首次配置,后者推动数据财产权从有到无再到有的迭代配置,进而摆脱数据确权面临的初始权属空白、价值循环阻滞两大困境。为充分发挥数据无主物激活数据流通、减少数据闲置的功能,规避先占衍生的数据垄断等失序风险,需明确数据公有物向数据无主物的释放边界,厘清数据无主物转化为数据私产的正当前提。目前,可以对数据无主物进行适当的类型化并明确一般处置规则,同时在公共数据开放、授权运营及商业化平台采集等特殊场景下形成协调数据公有物、无主物与私有财产的数据可采集制度,进而构建多方平行持有与共同合理利用的处理原则,为数据产权的多层次初始分配提供必要制度路径。
关键词:数据确权;数据财产;无主物;数据无主物;数据可采集物
【探索与争鸣】
8.恶意违约论
作者: 孙良国(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第3款首次在法源意义上规定了“恶意违约”。然而,对恶意违约及其法律效果的学术讨论尚有明显欠缺,需要深入研究予以补足。以“应受惩罚的违约”为核心进行界定比“明知而故意违反合同义务”的界定更恰当。恶意违约是否值得惩罚有不同学术观点和实践进路,基于法律的立场、共同接受的观点、合同秩序的维护,恶意违约应当受到适当的惩罚。恶意违约规则的法律效果是多元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排除有利于违约方规则的适用、证成更高额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否定违约方的违约金调整请求权。这些法律效果需要基于体系解释、价值判断以及具体语境来确定恰当的边界。
关键词:恶意违约;惩罚;损害赔偿;违约金调整;完全赔偿
9.论行政公益诉讼调解及制度构建
作者: 王春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内容提要:现行公益诉讼制度及《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均未对行政公益诉讼调解作出规定,存在制度层面的空白。从理论上看,“行政权不可处分”原则并不构成建立行政公益诉讼调解制度的根本障碍;而行政公益诉讼本身具有的“协同之诉”属性,以及调解制度在化解争议、提升效率等方面的优势,为构建行政公益诉讼调解制度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因此,有必要将行政公益诉讼调解制度纳入基础规则设计,确立全面调解原则,完善相关调解程序,加强调解合法性监督,并在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调解制度;协同之诉
10.论超额担保约定的效力及其履行后的救济
作者: 刘慕瑾(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关于担保范围的规定中并未明确超额担保约定的效力,《担保制度解释》第3条规定的表述则进一步引发了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认定超额部分约定无效的问题。根据担保的功能和旨趣,超额部分的约定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担保责任的法定最大范围不应允许通过 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予以突破。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司法解释表述模式,应根据其所规范的事项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意旨来解读其涵义,而不能一概认为属于抗辩权规则。基于事实抗辩的法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于债权人超过债务人的责任范围向担保人主张承 担担保责任的,纵使担保人缺席审理或未提出责任缩减的主张,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就超额部分的请求也不应予以支持。担保人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而向债权人履行的,其超额履行的部分不属于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当然可向债权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但若有赠与意思的,则应依照赠与的规则处理;担保人就超额履行部分向债务人主张损失赔偿的,债务人有权提出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抗辩,但债务人对担保人的超额履行有过错的情况除外。
关键词:担保范围;超额担保约定;担保责任;事实抗辩;抗辩权
【青年法苑】
11.我国涉外共同诉讼中的合并管辖问题研究
作者: 赵子翟(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涉外共同诉讼中,合并管辖是提升诉讼经济性、避免矛盾裁判的重要制度工具,《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3款正是我国现行法中承载该功能的关键入口。但该条款在涉外共同诉讼中的适用原则与适用方法长期以来未得到明确。在适用原则上,“参照适用”原则能够将《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3款从原本共同管辖的性质定位中解放出来,重构为涉外共同诉讼中的合并管辖规范,并实现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在涉外情境下的适配。在适用方法上,行使合并管辖应以被告之间密切的关联性为前提,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关联性已得到了当然满足,而普通共同诉讼中则应以“避免矛盾裁判”为核心展开关联性分析;同时,应当重视对虚列被告行为的审查,并在合并管辖与当事人约定的争端解决方式之间加以协调,从而避免合并管辖演变为过度管辖。
关键词:涉外共同诉讼;合并管辖;关联性;虚列被告;当事人意思自治
12.论刑事涉案财物证明责任的层次化配置
作者: 王毅恒(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但围绕其证明责任配置这一基础性问题,既有研究仍缺乏系统化展开。由于涉案财物裁判兼具刑事属性与民事属性,呈现证明对象复合、证明主体多元以及程序运行依附于定罪量刑程序等特征,传统以控方单方承担证明责任为核心的刑事证明模式难以有效适配。以罗森贝克提出的“基本规范—相对规范”二分法为理论框架,可以对涉案财物事实的证明责任进行层次化分解,合理分配给控方、辩方及案外人。具体而言,控方应承担对涉案财物可没收性的证明责任,应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辩方应承担对违法所得已私下偿还与被没收物为被没收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证明责任,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明程度即可;案外人应承担被没收人不享有涉案财物完整物权的证明责任,同样宜采用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关键词:刑事涉案财物;证明责任分配;证明责任;证明对象;特别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