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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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2026年第3期要目
《法学研究》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法学研究所主办的法律学术双月刊。本刊坚持学术性、理论性的办刊宗旨,着重于探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致力于反映我国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和最高学术水平。本刊曾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期刊、全国百强社科期刊、中国政府出版奖提名奖、法学类顶级期刊等荣誉称号。 投稿、全文阅读或下载过刊,均请登录本刊网站:faxueyanjiu.ajcass.com。
目录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5 ·17 ”重要讲话 · 张文显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逻辑(5)
马怀德 :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24) 李洪雷:论建设中国法治发展学派—— 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学派路径 (45) 王轶: 权力逻辑与权利逻辑的原创生成与交融互构—— 以民法典对生活利益的分配为核心 (66)
·数智法治 ·
李蕊 :数智时代税收征管技术辅助权的法律规制 (84)
张迪:个人信息调取的正当程序 (102)
·部门法域 · 胡萧力 :“公共数据归国家所有”的宪法检视(120)
王福华 : 检察公益诉讼救济本位论( 138 )
姚建龙: 少年司法社会调查程序的立论根基与功能重塑(160)
徐银波: 不法原因给付之财产返还的差序规制(180)
·涉外法治 · 阮开欣 : 域外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200)
·青年法苑 ·
傅成: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社会法属性与规范构造(221)
·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5·17”重要讲话·
1.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逻辑
作者:张文显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
内容提要: 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建构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基础工程,是法学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是中国法学科学发展、迈向世界法学高峰的百年大计,是中国法学界义不容辞的文化使命。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以“两个结合”、守正创新、开放包容为科学范式,以法学学科的标识性概念和原创性理论为要素,特别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为“主干”,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最具标识性的概念、最具原创性的理论为“支点”,把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实践中形成的新理念新思想新观点统摄为一个内容科学、逻辑严谨、系统完备的法治理论体系和法学知识体系。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法学知识体系;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法治体系论
- 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
作者:马怀德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内容提要: 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内涵上,建构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要求确立中国行政法学知识的自主性,提升中国行政法学知识的体系性,体现中国行政法学知识的时代性。在方法上,应当创新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时代化表达,立足中国公共行政和行政法治的独特实践开展研究,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同时合理借鉴国外行政法学有益成果。在路径上,应当以完善学科体系为引领,促进学术体系的完善和话语体系的发展;以完善学术体系为基础,持续推动学科体系的创新和话语体系的迭代;以完善话语体系为动力,更好体现和展示学科体系和学术体系的建设成果。
关键词:自主知识体系;行政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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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中国法治发展学派 —— 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学派路径
作者:李洪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新时代中国法学面临的根本性课题,倡导建设中国法治发展学派,正是对这一时代命题的自觉回应。民族复兴和百年变局为学派建设提供了外部驱动力,法学研究的主体性觉醒为学派建设注入了内在学术动能。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学派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思想根基,在道路方向、价值立场、分析框架、文化底蕴、全球视野五个维度上发挥着本源性指引作用。学派除了针对各领域法治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展开精细化研究,更致力于研究法治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问题,包括法治与发展的辩证关系、法治型式的功能协同、法治发展的演进规律、法治发展的经验、法治发展的动力机制、法治发展的战略规划、法治发展的评价体系等。中国法治发展学派建设,将为推动中国法治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为全球法治知识生产注入思想资源,进而在人类法治文明发展中留下独特印记 。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国法治发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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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逻辑与权利逻辑的原创生成与交融互构—— 以民法典对生活利益的分配为核心
作者:王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主任
内容提要: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通过对生活利益的初次分配和衍生分配,实现其组织社会秩序的功能。民法典对生活利益的初次分配植根于社会主义制度,是分配正义在民法典中的具体体现。民法典对生活利益的衍生分配是在初次分配确定的框架内,对生活利益进行的动态配置,是交换正义、矫正正义、代际正义在民法典中的具体体现。初次分配是基础,确立生活利益的初始归属;衍生分配是重点,协调生活利益的流转变动。初次分配协调国家与民事主体之间的纵向关系,秉承国家的意志,体现权力的逻辑;衍生分配以民事法律事实为中介,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的交往关系,尊重民事主体的意志,体现权利的逻辑。民法典就是由初次分配生活利益的规则和衍生分配生活利益的规则构成的有机整体,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致力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以民法典对生活利益的分配为核心展开 。
关键词: 民法典;初次分配;衍生分配;生活利益;分配正义;数据利益
·数智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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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智时代税收征管技术辅助权的法律规制
作者:李蕊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税收征管中数智技术的深度嵌入,引致“技术权力化”“权力技术化”的双向融合发展。征管科技企业基于行政委托和自我赋权,实质获得了具有一定公权属性的功能意义上的税收征管技术辅助权。因耦合了技术、资本、权力三重运行逻辑,税收征管技术辅助权在行使时可能越界侵蚀税收征管权,压缩侵害纳税人权利。由于技术逻辑与税收征管法治逻辑之间的巨大张力,传统上限制公权、保障私权的税法规范难以发挥有效的规制作用。为确保税收征管技术辅助权的规范运行,应在行政委托合同中明确征管科技企业的技术服务标准和质量,并设定征管机关的单方变更权、解除权等行政优益权条款,通过健全算法审查机制、严格全过程测试方案验证、完善审计跟踪机制等强化征管机关的税收数字监管,基于自动化决策的影响和复杂程度确定人工介入的时点和方式,通过风险分类实现对税收征管技术辅助权的差异化规制 。
关键词: 税收征管;数字监管;技术辅助权;行政委托;行政优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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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调取的正当程序
作者:张迪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
内容提要 : 实践中,法律规范相对滞后和粗疏,个人信息调取的授权规范不明确、调取程序失范、程序性保障缺失等多重问题亟待化解。侦查规范体系改革的功利化和被动化、技术治理下个人信息共享的政策推动、个人信息权益侵犯的隐蔽性和无形性等因素叠加,进一步加剧了个人信息调取的法律控制难题。个人信息调取的规范体系以基本权干预之判定为起点,由调取之法律授权、调取之令状程序、调取之程序保障等构成正当程序三元框架。我国个人信息调取正当程序的三元结构应包括:以隐私权为中心的比例控制;以检察机关为中心的准司法令状制度;以个人信息权益为中心的程序保障。据此,应在比例原则之下运用“五要素衡量法”和“五要素干预法”完善授权规范,明确令状审批主体、申请主体和具体内容,构建四元保障程序 。
关键词: 电子数据;个人信息调取;大数据侦查;正当程序;基本权干预
·部门法域 ·
7.“ 公共数据归国家所有”的宪法检视
作者:胡萧力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 围绕公共数据的权属界定,当前地方立法实践中存在数据汇集型、数据维护型、数据经营型三种确权逻辑。相关立法多笼统借用经济学产权概念与政策性表述,欠缺严格的法学维度的正当性证成与上位法依据支撑。公共数据深度嵌入行政过程、数字基础设施运转架构和社会协同创新网络,其运行遵循信息媒介逻辑,与自然资源属性迥异。公共数据利用秩序的建构,不宜直接套用宪法上关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法理,而应在宪法第12条所确立的社会主义公共财产规范框架下展开。公共数据归国家所有,应理解为由国家承担防止侵占、保障合理利用、促进公平利用之义务的规范要求。未来应通过中央立法明确公共数据治理的基本原则、数据汇集的合法性要件、授权运营的目的与基本程序、私法规则的适用边界等,并配套财政监督、程序保障与数据流通的统筹机制,推动形成体系完整、逻辑融贯、普惠包容的公共数据利用生态 。
关键词:公共数据;数据确权;国家所有;数据利用秩序;数据授权运营
8.检察公益诉讼救济本位论
作者:王福华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公益诉讼制度应超越惩罚、预防、监督、程序正义及秩序的传统诉讼目标,回归救济法逻辑,回应公共利益实质保护需求。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已突破私权救济思路,初步形成具有独特程序机制的制度体系。但公益保护实体规范中责任承担方式或模糊或抽象,且与多元救济措施形成一对多的复杂映射,导致救济措施制定与实施困境频现,亟需开展以公益救济为导向的程序创新。公益救济过程宜采“二阶程序”构造,区分公益侵害认定程序和救济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在公益救济措施的诉前形成阶段,检察机关与公益损害责任人通过磋商达成的协议,一经司法确认即应取得执行效力,确保救济措施得以落实。应明确公益损害责任人提出救济方案的法定义务,同时引入专业机构参与评估与实施。就筛选、审查和评估救济方案的检察裁量,应坚持“以严格主义为主、以裁量主义为辅”的原则。在公益救济措施的诉后执行阶段,因其涉及复杂动态事务,须强化检察监督,通过聚焦公益救济措施调整、既判力维护及附条件公益裁判的履行,回应公益保护的持续需求 。
关键词: 检察公益诉讼;公益救济措施;诉前磋商;保留管辖权;救济措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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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社会调查程序的立论根基与功能重塑
作者:姚建龙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内容提要: 社会调查程序是与少年司法制度同步生成,被不同少年司法模式所承认,并以未成年人特别处遇和刑罚谦抑为法理支撑的基础性制度。其核心功能是教育与鉴别功能;教育功能是目的性功能,涵盖程序与实体面向,指向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鉴别功能属于手段性功能,强调通过识别评估实现处遇的个别化。社会调查程序亟待立法优化,当前仍应主要依托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展开。其逻辑前提是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独立法律定位;其核心思路是确立教育功能下基于鉴别的程序衔接机制,并围绕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规则、功能转化、实施主体、调查内容和方式、调查报告适用及跨程序衔接等方面进行体系化完善 。
关键词: 少年司法;社会调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刑事诉讼法修改
10.不法原因给付之财产返还的差序规制
作者:徐银波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不同不法原因给付行为违反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不同、个案事实亦存差异,其“光谱”的一端是主要关涉当事人利益且伦理可责性程度较低的行为,另一端是直接损害公共利益且具有严重伦理可责性的行为,各类行为介于两者之间。就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产,应以民法典第157条为一般规则,采用“全部返还 → 部分返还 → 不予返还 → 没收或收缴”的差序规制。针对因违法转让合法的宅基地、借名持股等引发的纠纷,法院需解决的是合法财产的增值收益或贬值损失的分配问题,应例外地采用部分返还的裁判思路;针对虚拟货币交易等法律绝对禁止的商事交易行为,法院应例外地拒绝为其提供救济而驳回诉讼请求;针对违法请托等直接损害公共秩序的行为,在与其违法严重性相称的前提下,法院应建议通过公法责任没收或收缴不法给付的财物,并可针对类案提出完善治理的司法建议 。
关键词: 不法原因给付;借名持股;虚拟货币交易;违法请托;司法建议
· 涉外法治 ·
11.域外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作者:阮开欣,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在涉外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争议的主要情形是“域外网侵”,即住所地在域外的侵权人实施的域外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其侵权结果发生在域内。管辖“域外网侵”顺应侵权诉讼特别管辖的制度逻辑,有利于知识产权的公平救济及诉讼经济。非涉外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管辖的“结果排除说”不适用于“域外网侵”。管辖“域外网侵”应采“损害说”,即判断被控侵权网站是否对法院地国的知识产权利益产生实质性的客观损害效果。“损害说”使管辖权机制契合知识产权的实体法保护,有益于知识产权得到正当救济的同时兼顾司法资源的节约。“损害说”的适用需要区分单纯线上型和线下结合型。被控侵权人是否采取地域屏蔽措施是适用“损害说”的重要考量因素。管辖“域外网侵”需遵守地域限制规则,但在特殊情况下管辖范围可以涵盖所有侵权结果地国的损害。“域外网侵”案件的侵权救济可以包括针对第三方主体的禁令尤其是网站屏蔽禁令 。
关键词: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侵权损害地
·青年法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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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社会法属性与规范构造
作者:傅成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实现生态公共目标的重要工具,兼具生态环境法属性和社会法属性。现行制度中的内容偏重于生态环境法属性而未置重社会法属性。其表现是财政纵向、地区横向补偿手段本质上属于转移支付机制,而非对终端自然人的直接损失填补,致使保障生计与维护公平的社会法功能未得充分实现。生态保护补偿因其对特定群体履行生态义务所致“特别牺牲”的填补功能,在逻辑上与社会补偿理论高度契合,故有必要将其纳入社会补偿制度下予以审视。社会法属性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规范构造为:资金来源方面,确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资源税费为辅的社会化筹资模式;主体与对象方面,明确经行政授权的专门补偿机构,并精准识别以失地农牧民为代表的自然人受偿对象;补偿方式方面,构建货币给付、服务给付与社会保险长期保障相衔接的多元补偿体系,并制定差异化补偿标准;法定程序方面,完善主动发现、简易申请、认定评估与公示异议等流程;争议处理方面,配套建立科学有效的生态保护补偿救济机制 。
关键词: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法典;社会补偿;就业促进;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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