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21日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原载于《上海法治报》2026年5月20日。
【作者简介】张凌寒,中国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全文共 1855 字,阅读时间 约 5 分钟。
近日,张雪峰变身“AI技能包”、公司“炼化离职同事”等新闻引发广泛热议。该行为本质上是一种“AI蒸馏”,可能会引发数据合规、人格异化、伦理边界等多重风险,需秉承以人为本、包容审慎的治理态度,在坚守人的主体尊严、筑牢权利底线的基础上,平衡技术发展与权利保障。
“AI蒸馏”是指算法通过抓取文本档案、工作汇报、业务流程、社交对话等多元原始信息,深度提取劳动者的思维逻辑、表达风格、价值取向与行为习惯,将碎片化的个人信息整合、解析、重构,转化为AI可识别、可调用的参数模型与运行指令,最终复刻出贴合真人特质的专属智能模块,实现个体行为模式的数字化复刻与循环复用。
虽然“AI蒸馏”未必直接涉及肖像、声音等显性生物识别信息,但却可能涉及侵犯个人信息与数据权益、知识产权以及人格权益等问题。劳动关系场景下,AI技能包的训练数据多来源于员工日常工作文档、工作报告、业务流程记录、内部聊天对话等内部数据。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企业可基于“内部管理”等必要理由,具备一定的获取员工内部数据的合法性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合法性能够自动扩张到AI模型训练、人格特征复刻、数字分身打造等场景。况且,员工的沟通逻辑、表达范式、决策思维、行业直觉、实践经验等未被固化的隐性知识,天然依附于个人认知与职业素养,并不当然被纳入企业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范畴。企业未经授权提取、打包、数字化改造并使用劳动者的个性化隐性知识,不仅会导致“AI蒸馏”数据来源合法性存疑,还会导致劳动者智力成果的权属争议,引发隐性知识产权纠纷。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的管理权边界受到“与劳动内容相关”和“合理必要”的约束,企业强行“AI蒸馏”员工的行为,本质上是对这一用工管理边界的不当突破。
法律合规风险之外,“AI蒸馏”更带来深层伦理隐忧。一方面,“AI蒸馏”可能会导致劳动者职业发展权受限。不仅会严重压缩劳动者的职业成长空间,也可能弱化企业的职场人才培育体系,制约劳动者的能力提升与职业晋升。另一方面,“AI蒸馏”可能会不断消解人的主体价值与独立人格,将个体矮化为算法训练的语料来源与生产要素,造成人格数字异化,违背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内核。
面对“AI蒸馏”的数据、权益与伦理困境,如何在产业效率、技术创新与人本价值之间寻求法律平衡,成为数字时代劳动关系场景下亟待回应的核心命题。为此,需从制度规范与企业合规两端发力,构建协同治理体系。
在制度规范层面,应建立“AI蒸馏”伦理审查制度。新《网络安全法》增设的人工智能伦理专条、《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等为人工智能伦理制度提供了规范基础。应将劳动场景下的数据提取、知识蒸馏、数字分身等纳入常态化伦理审查范围,明确审查标准、适用边界与禁止情形。同时,要为劳动者设置“数字收益分红”权利,保护隐形知识产权。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要确立数字收益分红规则,规定劳动者对其数据贡献、个人知识、经验贡献所衍生的数字化价值享有合理回报的权利,以平衡企业数字化发展利益与劳动者智力成果权益保障。
在企业合规层面,企业应合法获取员工数据,规范数据处理流程。企业需要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的“目的明确”“最小必要”原则,不能模糊化、无限扩张获取员工数据的范围。若要将员工工作数据用于AI模型训练、技能包构建等新增场景,必须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向劳动者说明数据使用的具体用途、范围、期限及潜在影响。在数据处理过程中,要实行严格的数据脱敏、去标识化处理。企业还应保障劳动者的人格权益,规范用工管理边界。数据收集与技能包构建必须以劳动者明确知情同意为前提,企业不得以管理之名强制劳动者交付个人经验、思维方法、决策逻辑等内在认知成果,更不能通过技术手段过度挖掘、数字异化劳动者人格特质,确保尊重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与人格尊严。
总之,面对“AI蒸馏”的技术浪潮,需以法律的确定性来应对智能技术迭代带来的不确定性,通过前瞻性的制度构建和包容审慎的协同监管,划定企业行为的边界和底线,如此才能让科技真正服务于数字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让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劳动者共享AI时代的技术红利,推动数字文明与人类发展的良性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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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海上法学院”,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跳转至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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