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法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22日
作为当代最为著名的德国刑法学者之一,京特·雅各布斯(Günther Jakobs)的刑法理论对于我国学界而言似乎总是熟悉而陌生。虽然冯军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将雅各布斯的重要著述引介至国内,但是,相较于克劳斯·罗克辛(Claus Roxin)等其他德国著名刑法学者的论著而言,我国学界对于雅各布斯的学术思想似乎始终缺乏体系性的理解。其原因可能在于:一方面,雅各布斯的著述具有鲜明的哲学和社会学特质,造成了相对较高的阅读“门槛”。另一方面,雅各布斯自身的理论见解也处在不断发展之中,但却缺乏能够全面展示其学术思想的著作。雅各布斯曾于1991年出版了其第2版刑法总论教科书,此后30余年未再对其教科书进行修订,而是通过一系列论文和篇幅较短的专著对教科书中的观点进行修正和发展。在此期间,雅各布斯对部分问题的见解(例如共犯理论等)已经发生了较为明显的转变,这些观点变化也导致读者难以体系性地掌握其思想。所幸的是,近年来关于雅各布斯著述的整理和翻译工作都取得了显著的进展。2017年,米夏埃尔·帕夫利克(Michael Pawlik)将雅各布斯最为重要的30余篇著述集结为文集在德国出版。此后,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Urs Kindhäuser)等众多知名学者撰文对雅各布斯的学术思想进行评析,形成文集于2019年在德国出版,其中部分论文也已经被翻译成中文引入我国。2012年,雅各布斯曾在德国出版了一本题为《刑法归责体系》的短小专著,以80页左右的篇幅较为系统地阐释了其刑法思想,可谓是雅各布斯本人晚近以来对自己学说最为体系化的论述。该书也于2024年经赵书鸿翻译成中文在我国出版。今年以来,由冯军翻译的雅各布斯教科书也开始分卷陆续面世。这些出版动态无疑为我国学界了解雅各布斯的学术思想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本文也欲乘势而为,对雅各布斯的基本学术理念及其中几个核心概念加以评析,描绘其理论体系的大致轮廓,以便我国读者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位当代德国刑法学巨擘。限于篇幅,对雅各布斯在刑法教义学上的具体主张,本文仅在必要时简要提及。
正是基于对行为意义的重视,雅各布斯才认为,不能像通说一样将不法置于犯罪论的核心,而是应当以责任(有责性)为基础建构犯罪论体系。因为,社会共同体在对行为人的举止进行理解时,始终要首先判断,该举止究竟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从而可能要以刑法对之加以回应)还是不具有社会意义的自然事件(法律系统无需对之加以关注)。欠缺责任能力者的举止不具有法律意义,当然就不能被认定为不法行为。据此, 在雅各布斯的体系中,对有责性的判断根本上优先于对不法的判断,也不可能存在“无责任的不法”。 譬如,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必须是有责的侵害行为;只有就有责的正犯行为才能成立共犯。当然,雅各布斯也认识到,不同的构成要件可能对责任能力提出不同的要求,故在处理个案时,其实无法直接从责任能力切入进行检视。因此,雅各布斯承认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在司法实务和教学过程中具有操作上的便宜性。
摘 要
功能主义要求从本质主义转向关系性视角,具有明显的整体主义倾向。雅各布斯的学术思想具有典型的功能主义特征,将刑法视为社会系统的有机环节,大体上采用了功能性的分析方法,但与卢曼后期的系统论主张并无显著联系。“(犯罪)意义”与“自然”的对立构成了雅各布斯刑法理论的基本出发点,只有表达出否定规范效力之意义的行为,才是刑法所关注的犯罪行为。“人格体”是能够遵守社会规范、按照社会角色的要求履行义务的主体,是判定行为意义的基底。“归责”则旨在确定相关行为反对规范的意义内涵。受功能主义和黑格尔哲学的双重影响,雅各布斯的学术见解具有浓郁的整体主义色彩,揭示了刑法与社会的内在联系,也因此引起了众多误解和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