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刑事辩护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21日
【小编:今日推文选自刘玲专著《刑辩方略——刑事辩护原理、伦理、技术与方法》,有部分删减。该书45万字,即将出版。】

民商诉讼案件,风险代理模式被广泛采用,尤其是标的额大、胜诉概率高的案件中更欢迎。
律师与委托人通常约定先行收取部分基础代理费,剩余代理费则根据案件结果按比例收取。
这种收费模式,将律师和委托人绑在一个“战车”上,双方成为利益共同体,律师内心驱动力更强,乐于投入更多时间和资源争取有利结果。
然而,刑事案件禁止律师风险代理,法律有明确禁止性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 2006 年 4 月 13 日发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 12 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该办法首次明确禁止刑事诉讼案件适用风险代理,旨在防止律师因经济利益而影响司法公正。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 该意见再次明确禁止刑事诉讼案件风险代理,同时将婚姻继承、劳动报酬等涉及公民基本生存权益的案件纳入其中,进一步限缩风险代理的适用空间。
禁止刑事案件风险代理的深层原因是什么?可从刑事诉讼性质和律师职业伦理等方面进行分析。
刑事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是法律对司法公正和律师职业伦理的底线坚守。刑事案件关乎被追诉人的生命、自由、尊严等个人基本权利,因此法律赋予辩护人诸多诉讼权利,并允许辩护人独立辩护。
作为律师,如果个人利益与被追诉人利益捆绑一起,势必削弱其独立地位。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而非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如果律师报酬与案件结果挂钩,可能导致其为了高额回报而采取激进策略,如教唆当事人作伪证、隐瞒毁灭证据,甚至与司法人员不当接触,严重破坏辩护独立性。
刑事案件中,律师在专业知识和案件信息上占据优势,当事人往往难以判断律师行为的合理性。
如果风险代理,律师可能利用信息差夸大案件难度,诱导当事人支付额外费用,或虚构 “ 关系疏通 ” 等名义违规收费,让当事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风险代理可能导致律师的道德风险,律师为了获取个人经济利益而背弃律师责任,实施不法、违规行为,例如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等。
刑事案件禁止风险代理,他国也有规定。
美国律师协会( ABA )《职业行为示范规则》明确禁止刑事案件中的附条件收费( Contingent Fee ),认为其可能诱使律师操纵证据或向陪审团传递不当信息。但民事案件(如人身伤害赔偿)允许风险代理,且比例可高达 40% 。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明确有规定:“律师不得协商收取下列律师费,也不得索取、收取下列费用: ...... 在刑事案件中代理被告人时的附条件律师费。”
辩护律师与医生类似,自古“医生治病不治命 ” ,辩护律师同样如此,全力做好每一项工作,保持客观与独立,才能更理性地判断案件走向,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辩护服务。
对比民事代理和刑事代理,民商律师代理案件兼有商业合作成分,而刑事辩护更强调职业独立于程序正义。刑事诉讼关乎公民自由、名誉甚至生命权,一旦律师因个人利益驱动而辩护,可能影响其客观判断力,继而影响司法机关真相发现和司法公正。

【刘玲,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清华大学法律硕士,从事律师、检察官、律师31年,办理案件逾千件。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律协刑事 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法律援助案件评审专家,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业务咨询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联合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中 国司法研究中心(最高检检察案例研究基地)研究人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理事。2019年出版个人专著《分光镜下的法治》、2021年出版合著《刑辩三人谈》,个人专著《刑辩方略——刑事辩护原理、伦理、技术与方法》(45万字,即将出版)
邮箱:liulinglawyer@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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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Kar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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