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22日

何勤华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曾任华东政法大学校长(1999-2015年),曾兼任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2000 – 2025年)。现为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法律文明史研究院院长。兼任上海市文史馆馆员,中华司法研究会副会长。
已出版《英国法律发达史》《外国法制史》《法律文明的起源》《宗教法》《中华法系》《大陆法系》《20世纪日本法学》《律学考》《西方法学史》《中国法学史》(三卷本)等120余部著作,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190余篇。
曾两次留学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1992年起享受国务院专家特殊津贴。先后获“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国家级教学名师”“全国杰出留学回国人员”等称号。
- 本文节选自 《中国法学史》(第二卷·第三版) 第一章“中国古代法学的成熟”第四节“法学教育的活跃”(第24-30页) ,为阅读方便,图注、脚注从略。 推送题目为编者自拟。
目次
一、概述
二、宋代的法学教育与科举制度
(一)明法科
(二)新明法科
三、宋代的法学教育与官吏选拔制度
在上述四百余年立法发展的基础上,在宋元时期法学世界观的指导下,宋元时期(主要是两宋)的法学教育也蓬勃开展起来,并达到了历史上最大的规模和最高的水平。
概述
宋代,在中央官学系统,有宗学、诸王官学和内小学等皇族贵胄性质的学校,有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小学等普通性质的学校以及武学、书学、算学、律学等专门科类的学校。在地方,设立路、州、府、县等普通性质的学校以及医学等专门科类的学校。律学属于专门科类中的官学,地方上有法律教育但不设专门律学专科。
根据《宋史·选举志》记载,宋代开国之初,没有设律学,只设有律博士掌授法律。宋神宗熙宁六年(1073年),才在国子监设立律学,设律学教授四人。元丰年间(1078~1085年),设律学博士、学正各一人。宋哲宗绍圣二年(1095年),又设置律学博士。
在南宋的史料中,还没有发现有关律学和律学博士的记载,故有学者推测,中国可能自南宋起,就不再设置律学,因而也就没有律学博士了。 但是,《宋史·选举志三》详细记载了南宋庆元年间(11951201年)、嘉定年间(12081224年)、咸淳年间(1265~1274年)律学考试的内容及程序、方式,故笔者认为南宋期间律学似乎并未取消,沈家本认为律学及律学博士自元代起才被取消的观点应当受到重视。
宋代的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在中央是国子监,设国子祭酒一人,直讲八人,制事二人,司业、监丞、主簿、书库、监官各一人。国子监是教育管理的最高行政机关,下面常设国子学、太学和律学等,其他杂学时兴时废。在地方,各路设提举学事司。崇宁三年(1104年)以后,朝廷又在各州知州、通判的典、守等职责中增加了“主管学事”的职责。宋代县级学务由县令及佐官兼任。

Ⅰ-12南闱放榜
科举制度自隋创建,至唐成为定制以后,其中的律学教育、律学考试(明法科)至宋代达到了鼎盛。
北宋初,国子监设有广文、太学、律学三馆,但律学馆没有法律教师。宋代法学教育的发展与完善,与北宋时期的三次兴学有密切关系。
第一次兴学在庆历年间,称“庆历兴学”。 它由范仲淹在对朝政实施改革中发起,主要目的是改进中央办学,提倡地方办学以及改革科举制度和教学方法,其“明体达用”的指导思想进一步促进了律学向实用型的方向发展。
第二次兴学在熙宁、元丰年间,称“熙宁-元丰兴学”。 由王安石在变法中发起,主要内容体现在改革学校体制,整顿并设置专业学校,改革科举制度,制定新编教材,创立新的教学方法等。在这次兴学中,律学教育有了比较大的发展。
第三次兴学在崇宁年间,称“崇宁兴学”。 由宋徽宗发起、蔡京等人具体操作,主要目的是整顿太学,完善中央官学,使中央官学门类更加齐全。这次兴学对律学的规范化、实用化也有影响。
上述三次兴学,在不同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的法学教育。一方面,它使法学教育成为变法、改革的工具;另一方面,它使法律人才的培养进一步向应用型发展。此外,其提倡的教学方法的改革,对后世的法学教育也有贡献。

Ⅰ-13 宋代科举考试
宋代律学学生的来源有两种:第一种是在职的命官,第二种是举人,两种人各处一斋。律学学生入学必须经过考试,举人还须有两名命官的保任。律学学生的书费、杂费均由政府公费支出,每个学生每月还有生活补助费。因此,基本上免除了学生在经济上的后顾之忧。
宋代律学中有严格的学规,如果学生有犯规者,“杖以下从学规,徒以上若在外有犯,并依法断罪”。宋代律学中还设置“学正”一人,由经过“明法”科举考试后任官的人兼任,实施对学生的管理。
宋代律学中的教师,实行选聘制。一方面,能否担任教师,必须经过“教官试”;另一方面,担任教师以后还需要参加每年一次的考核,以决定是否升降。
宋代律学实行考试制度,除了入学考试之外,平时对所学的法律课程也实行考试。每月进行一次公试、三次私试,其他考试与国子监相同,只是内容有区别。律学考试主要考律义和断案兼考经义。此外,还有毕业考试,即“学试”,其成绩将成为授官的依据。
在宋代,法律课程的设置在各个时期各不相同,比较正常的是庆历、熙宁、元丰、崇宁、重和、宣和几个时期。其教学内容主要有:经术,主要指《诗》《书》《易》《周礼》《论语》《孟子》等;律义,主要为宋代的现行法律《宋刑统》,以及令、格、式、敕、例等;断案,通过案例教学,使学生掌握如何正确定罪量刑的知识。
宋代的法学教育与科举制度
宋代与法律有关的科举项目,主要有两项:
(一)明法科
据史籍记载,宋太祖开宝元年(968年),第一次考录了诸科17人。次年太祖又召见了360名落第举子,重新予以考试,其中有五名“明法”得赐及第。据《宋史·选举一》记载,明法科的考试科目时常变化:“旧试六场,更定试七场:第一、第二场试律,第三场试令,第四、第五场试小经,第六场试令,第七场试律,仍于试律日杂问疏义、经注四。”
南宋庆元三年(1197年)罢试经义,庆元五年又恢复。嘉定二年(1209年)改为试六场,前五场为断案,后一场试律义,罢去经义。嘉定六年(1213年),又增加一场,即加试经义。

Ⅰ-14 《宋史·选举志》
关于法律考试,里面写到:“凡明法,对律令四十条……”
在宋代,考试时由监考官发放试卷,对考卷进行评定打分,分出甲、乙次序,并将考官的名字署在试卷上,连试卷及其他材料一同送礼部。考试合格者依成绩分成五等,一等、二等叫及第,三等叫出身,四等、五等叫同出身,由吏部注官。在宋代,考取功名后,就有资格被派出去做官了。明法科入官一般为州、县的司、判、簿、尉等。
(二)新明法科
北宋中叶,王安石变法时,曾于熙宁四年(1071年)废除诸科科目(包括明法科),只保留进士科。熙宁六年,为推行王安石的立法,又设立了新明法科,复置律学。
新明法科与旧明法科的区别为:第一,后者参加科考的人员是国子监的生徒和地方上的贡举,同科举考试的生员是一样的;而前者则限于在熙宁五年之前,本应参加考明经诸科却因熙宁四年废明经诸科而不能改考进士的人员。第二,后者的考试内容有律、令、小经、疏义、经注,前者最初不考经书,只考律、令、刑统大义和断案。
新明法科的考试也由吏部主持,合格者由吏部任官,一般为各州的司法参军。根据史料得知,当时考中新科明法的,熙宁九年(1076年)为39人,到元丰二年(1079年)为146人。
宋神宗去世后,新明法科的考试方式受到批评,其内容也有所变化。至宋徽宗崇宁二年(1103年),终于被正式取消。南宋高宗建炎三年(1129年)曾一度恢复,但至绍兴十六年(1146年)又一次被废除。
宋代的法学教育与官吏选拔制度
在宋代,参加科举考试的生员在礼部考试合格后,还必须在吏部进行铨试,铨试合格后方能派出去做官,而法律考试则是铨试的重要内容,主要分为下述几种:
首先,进士诸科试律义。 宋太宗太平兴国八年(983年)规定进士诸科都要试律义十道,这是第一次实行进士诸科试律义。自此以后,进士诸科试律义制度在宋代时有时无,诏令时废时复,大臣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南宋以后,不再有此类问题的讨论,估计是被彻底废除了。
其次,书判拔萃科。 宋太祖建隆三年(962年)有司上奏:“准选举志及通典,选人有格未至,而能试判三条者,谓之拔萃。”其具体内容和主要特点为:参加书判拔萃的只限于选人;书判拔萃科的考试内容主要是律、疏;书判拔萃科的考试,根据其对三道判的回答成绩而分为若干等次,并拟授予不同官职。
再次,试刑法科。 此考试是宋代官吏法律考试的重要科目之一。在北宋初期,主要是试律义。至宋真宗时期,开始并试断案。至嘉祐四年(1059年),又将随时可以要求进行的考试,改成一年两次的定期考试。宋神宗统治时期,进一步出现了较为完整的试刑法的立法(如《熙宁刑法六场格试》《考试刑法官等断案初分三等条约》等)。经过宋哲宗的废除试刑法和宋徽宗的恢复试刑法的变迁,至南宋时在试刑法的同时,又规定必须加试经义。
最后,铨试和呈试。 前者是吏部对选人的定期考试,每年两次,主要考律义,有时也考断案,后来又加试经义。后者是由吏部主持的武职官员出官的考试,起初只是要求读律,后来也要求考书判和断案,当然考试内容比文官的要简单和容易一些。

Ⅰ-15 岳麓书院正门
与11世纪在意大利波伦那(Bologna)诞生了近代型大学法学院不同,中国的书院(岳麓书院是其代表)在同时代虽然也很兴盛、活跃,成为一些著名学者(如朱熹、王阳明等)传授自己学说的场所,但书院教育始终未能和国家正规的法律教育结合起来,也未能从中孕育出近代型的大学法学院。
在宋代,除了上述各种类别的法律考试外,在宗学、画学、荫补任子、流外铨和吏人任官时,也都有法律考试的内容。
宋代法律教育的发达以及众多的法律考试,说明在宋代人们对法律的学习是非常重视的。尤其是在几次大的变法时期,法律的教育和考试更是受到人们的重视,被视为入仕做官和晋升的必经之路。
由于统治者的大力提倡,宋代的某些年代里出现了 “天下争诵律令” 的局面,这无疑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加上国子监律学中招收在职的命官学习法律,使法学教育与在职司法官吏的法律考试互相结合,以及司法实践中许多官吏自觉地学习和研究法律的风气,都使法学教育有了坚实的基础。
孙奭的《律附音义》、王键的《刑书释名》、刘筠(yún)的《刑法叙略》、傅霖的《刑统赋解》等的出版以及郑克编《折狱龟鉴》、桂万荣编《棠阴比事》和宋慈编《洗冤集录》等的面世,都与当时重视法学教育、法律考试的社会风气分不开。
**「中国法学史」
第二卷 第三版**
何勤华 | 作品
● 中国法学史经典巨著
● 第三版扩容为四卷本
本次上市为第二卷
2025年冬,本书第一卷隆重推出,此次与读者见面的为第二卷。
本书一直是中国法学史领域的必读经典,2000年首版时为二卷本,2006年修订时增补了362幅历史插图,改为三卷本。如今,第三版进一步升级,扩容为四卷本。
| 第三版修订要点 |
一是对全书中的个别错误做出订正,并吸收了自 2006 年至今我国法学界在本领域中推出的新成果;
二是增写了第四卷,即第八章:新中国法学的成长。
何勤华
写于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文明史研究院
自2006年以来,和本卷内容相关的宋元明清律学、讼学、判例研究、法律教育、法医学等领域,出版了不少成果。尤其是在律例注释方面,推出了一批博硕士学位论文。本次修订时,笔者将这些成果都吸纳进了本书。
虽然有些学者不太愿意吸收、参考、借鉴硕士学位论文的内容,认为引用硕士学位论文会使学术水准下降,但是笔者对此稍有不同意见。就整体而言,当然教师的水平高于学生,博士学位论文水平高于硕士学位论文。但在有些场合,倒过来的情况也是有的。如果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是认真的,收集相关资料文献是穷尽的,指导教师是既有经验又非常负责的,那么,围绕某一专题而展开论述的硕士学位论文还是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的。毕竟认真写一篇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也都要一二年时间,在此过程中,他(她)们有可能使自己成为在这一专题(硕士学位论文所涉主题)上掌握文献资料最多、最有发言权的专家。
当然,虽然笔者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但仍然有可能会遗漏一些优秀的老师和学生的成果,没有将其融入本书之中。此点,也恳请广大读者朋友和学术界同仁不吝批评指正,以便在以后的修订中予以完善。
最后,特别需要感谢的是本书新版的责任编辑曲杰老师,由于他的认真、细致、负责和专业把关,使本书增色不少。同时,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张群副教授也对本书的修改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在此,也表示笔者的一片谢意。
全书采用文献考据与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系统阐述中国法学从春秋战国时期的萌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隋唐以降的兴盛直至近代衰落的演变过程,及其对东亚法律文化的深远影响,同时还描绘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建设的图景,为读者呈现出一幅更为波澜壮阔的中国法学思想画卷。
自首版至今的20多年中,何勤华教授不断收集新的资料,持续钻研、思考,还在与中国法学史研究相关的领域(法律史、法律文化史、法律文明史与比较法) 开展全新的探索,这些心血尽数融汇于第三版中。也正是这份持续20余载的学术坚守与智识追求,才有了读者眼前这部日臻完善的通史巨著。
20多年来,本书一直广受读者好评,也获得了学术界的肯定,曾斩获2002年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著作一等奖、2004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009年中国法学会首届中国优秀法学研究成果著作类一等奖等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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