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判例解读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21日
来 源: 最高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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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2025年2月19日, “高青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刊登 《千乘法苑 | 民间借贷约定“年息1分”,年利率是1%还是10%?》一文,作者:马文涛、孙振辉。
下图所示:

法官认为, 根据商务印书馆出版的 《现代汉语词典》 中对利率“分”的解释: “分,利率,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 ;关于“厘”的含义: “厘,利率,年利率一厘是每年百分之一,月利率一厘是每月千分之一” 。 故,具体到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年息1分”应理解为年利率10%。 当借贷双方仅存在“利息1分”等类似约定,则应以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意思表示等因素加以确定系年利率还是月利率。
“最高判例”微信公众号编者认为, 根据上述观点: (仅供参考)
(1) “月息1厘” 意指 月利率为1‰ ;
(2) “年息1厘” 意指 年利率为1% ;
(3) “月息1分” 意指 月利率为1% ;
(4) “年息1分” 意指 年利率为10% 。
正 文 (原文内容)
案情回顾
原告宗某某主张被告王某某因资金周转于2016年7月30日向其借款30000.00元, 约定“年息1分”,有借条为凭 。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本付息。双方对欠本金数额无异议,对于“年息1分”存在分歧,原告主张年利率是10%,被告抗辩年利率是1%。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30日,王某某因资金周转向宗某某借款30000.00元,约定“年息1分”。对于借款本金,双方均无异议,故被告应予偿还。关于借款利息,双方存分歧,民间借贷约定“年息1分”,年利率是1%还是10%?
对此, 《 人民法院报》 在2021年10月20日有相关记载,同时根据商务印书馆出版的 《现代汉语词典》 对利率“分”的解释:“分,利率,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 故 ,“年息1分”应认定为年利率10%,且该约定并未超过法律规定标准。
按照民间借贷的惯例,其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利率, 如果年息一分按年利率1%计算,则明显低于银行利率,显然非原告的本意,如此计息对原告显失公平 。故,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按年利率10%标准支付相应利息。
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年息1分”的利息约定应当如何认定产生较大争议,原告主张年利率是10%,被告抗辩年利率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有相对人的场合,如果意思表示需要解释,应首先按照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合同文本所运用的词句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载体, 在进行合同解释时,应优先依据文本对当事人的词句进行解释,即文义解释在合同解释方法的次序上具有优先性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在理解词句所具有的含义时,可以借助辞典、交易习惯以及一般理性人的认识予以确定。 根据商务印书馆出版的 《现代汉语词典》 中对利率“分”的解释: “分,利率,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 ;关于“厘”的含义: “厘,利率,年利率一厘是每年百分之一,月利率一厘是每月千分之一” 。 故,具体到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年息1分”应理解为年利率10%。当借贷双方仅存在“利息1分”等类似约定,则应以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意思表示等因素加以确定系年利率还是月利率。当然,无论年利率还是月利率,均不能超出法律、司法解释所保护的上限。
温馨提示,在经济交往和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应对“年利率X分X厘”和“月利率X分X厘”具有清晰认知并明确约定,避免因认知不清、模糊约定造成自身利益受损以及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供稿:山东淄博高青县法院立案庭马文涛、孙振辉;初审:孙心冉;复审:魏立芳、张振峰;终审:李山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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