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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槌定音”,内耗止,企业活!

案例分析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5 月 23 日修改于 05 月 23 日

来源:京法网事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22日    


回想起我承办的这起公司决议案件,没有曲折离奇的案情和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却藏着无数民营企业最真实的治理困境——股东分歧、程序争议、管理权争夺……些许意见隔阂与沟通不畅,都可能让一家苦心经营的企业逐步陷入经营停滞。作为一名商事法官,每当办结一起涉民营企业纠纷,我都愈发确信“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公正的判决,就是给民营企业最踏实的守护。

矛盾显现:经营生隙,共识难聚

某投资公司最初由徐某一手创办,业务主要为运营科创园区。张某是徐某多年的挚友,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也有着丰富的管理经验。为了公司做得更大、走得更稳,二人决定“强强联手”。徐某出于对张某的信任与支持,让渡部分股权给张某,邀请他入股公司,同时将公司的管理权交予张某,任命其担任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全权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合作初期,两人配合默契,徐某把控方向、提供资源,张某专注运营、落实执行,公司稳步向好。可随着公司规模扩大,两人对于公司的经营理念、发展规划逐渐出现分歧。一开始,双方能够以公司利益为重,求同存异,张某还能够配合落实决策事项,共同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但渐渐地,矛盾升级,股东间的“内耗”逐渐蔓延……张某开始拒不执行已生效的股东会决策与既定经营安排;徐某行使对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知情权,张某也不予配合;即便徐某作为持股比例较高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讨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张某也曾直接拒绝。最终,二人在经营上的分歧演变成管理权上的对抗,公司内部人心浮动、团队间渐生隔阂,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明显影响。

多次沟通无果后,徐某再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题明确指向更换管理层、免除张某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张某收到召集提议后,不仅未在法定期限内发送会议通知,反而表示要审查议题是否恰当,并称需要两个月的筹备期来核算此前的经营账目。与此同时,公司监事王某在收到召集请求后,亦消极对待,一味等待执行董事推进工作。

一边催着开会,一边拖着不办;一方要更换管理层、挽救经营,一方要先算“旧账”、守住控制权。僵局之下,徐某一方自行召集了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免去张某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务,重新任命管理人员。张某虽到场参会,但当场表示反对,并在签到表与决议上标注“会议程序严重违法”。随即,张某提起本案诉讼,以临时股东会召集、通知程序违法为由,请求撤销这份股东会决议。昔日并肩创业、彼此信任的好友,如今反目成讼、相背而行。

居中裁判:以法为尺,一槌定音

类似的公司决议纠纷,也是当下不少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普遍会遇到的困扰。公司决议是凝聚经营共识、实现企业自治的核心起点,如若对“起点”的合法性都存在争议,企业的正常经营也无从谈起。

庭前阅卷时,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的字里行间,颇耐人寻味。张某称“我不是不召集股东会,反而我要召集股东会”,这言行反差的背后,究竟是出于公司经营的稳妥考量,还是不愿交出管理权的内心写照?徐某直言“如果今天还不发通知召集临时股东会,我将根据法律和章程规定继续推进下一步程序”,这番表态是对自身合法权利的坚守,还是对公司现状的无奈之举……从诸多迟疑推脱、意见相悖的表述可以看出,双方慢慢消磨彼此信任。作为案件的承办法官,我既为双方从信任走向对立感到惋惜,更为这家公司的前途揪心——这家民营企业,未曾折戟于外部的市场竞争,难道要困于股东内耗与治理失序之中?

庭审当日,双方情绪依旧对立。原告张某一方反复强调,他并非拖延不发会议通知,而是需要时间厘清财务状况,欲与人事议题一并上会讨论。而徐某一方则坚称,股东的提议权不容审查与拖延,更换管理层的议题明确且紧迫,执行董事与监事均未履行召集义务,股东有权自行召集。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召集主体”“通知程序”“增加议题合理性审查”等问题展开了详尽调查,双方亦就此进行了充分辩论。庭后,合议庭认真梳理各方证据,对公司章程、微信沟通记录、会议通知凭证进行逐一审查认定,厘清双方争议焦点: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已依法先后向执行董事、监事提出召集请求,二人均未在合理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案涉股东会的召集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通知已全部送达全体在册股东,通知流程完整合规,不存在程序瑕疵;

——张某所要增加的财务议题,可以另行召开股东会解决,并非延迟召集会议的合理理由。

最终,合议庭认为案涉股东会召集、通知等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司章程约定,诉争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应予以维持,故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于近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摆脱危机:拒绝内耗,继续前行

本案判决生效时,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一周年,这部法律承载着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的深切关怀与制度保障。我承办的这起案件虽看似普通,但正是这部法律中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化解内部治理纠纷、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立法精神的真实写照。伴随判决生效,企业内部长达一年的“内耗”终得化解。与此同时,我收到了徐某致谢的来电,他表示:如今公司经营已逐步回归正轨,各项业务有序重启。

亲历这家民营企业的“破茧重生”,我感触颇深。除了“案结事了”的欣慰,更让我动容的是,依法公正的裁判能实实在在地为企业纾困解难、重回发展正轨。我真切体会到,法律条文背后是温度与担当,是光明与希望。从"结案"到"解困",从"定分"到"止争",我更加读懂了“商事法官”这四个字更深层的意义——坚守中立、公正裁判,用司法力量抚平矛盾、打通堵点,帮助企业走出治理困局、重启发展之路。往后的工作中,我也将始终牢记这份使命,依法履职、公正裁判,用心守护企业前行,为我们的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护。

护航民营经济,我们始终在路上。作为一名基层商事法官,我愿继续在每一起商事案件中坚守公平正义、传递司法温度,以每一次公正的裁判,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让坚实的法治根基,成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最稳固的底气。

供稿:北京朝阳法院

编辑:麦浩敏 肖飞

审核: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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