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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水泵房噪声长期扰民,谁该负责?丨涉民生典型案例宣传展示

案例分析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5 月 23 日修改于 05 月 23 日

来源:上海高院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22日    


小区水泵房噪声长期扰民,

居民多次反映问题无果,

究竟该由谁来负责?

陈先生夫妇购买入住某小区101室后,

发现房屋内持续存在噪声,

尤其是在夜深人静时,

一家人经常被噪声吵醒,

严重影响正常生活。

后经了解,

该小区的水泵房位于101室主卧正下方,

蓄水池位于101室客厅正下方

及次卧侧下方。

水泵房内共有4台生活供水水泵,

其中,高区供水泵

为定时运行或视水量自动运行,

低区供水泵为每日持续运行。

陈先生夫妇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噪声问题,

但未能得到解决。

随后,经小区内表决和公示程序,

物业公司更换了4台水泵及部分管道。

但噪声问题不仅未能缓解,

反而更加严重。

陈先生夫妇遂诉至人民法院,

要求判令开发商、物业公司、

小区业主大会及业委会

对水泵进行整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

案涉水泵房位于101室正下方,

经鉴定,101室房屋内噪声超标,

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

开发商、物业公司、小区业主大会及业委会

应基于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参考检测报告中的降噪建议,

管道支架、管道穿墙孔处等原有结构,

由开发商予以整改;

各类管道的防噪包裹,

由开发商、物业公司、

小区业主大会及业委会予以整改,

这部分整改费用由开发商承担70%,

物业公司、小区业主大会及业委会

各承担15%。

一审宣判后,

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

开发商明知案涉设施运行易产生噪声,

在建造时未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存在设计建设瑕疵。

水泵、蓄水池等公共设施设备

归全体业主所有,

应由小区业主大会及业委会

进行管理和维护,

物业公司应在物业合同的范围内

对相关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

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随着社会对居住品质要求的不断提升,商品房住宅楼内水泵、风机等公共设施产生持续性低频噪声,已成为影响生活安宁的“隐形困扰”。长期噪声侵扰不仅打破日常作息,更可能危害身体健康。守护 公民生活安宁权益 ,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各方主体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法律为基,安宁有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将生活安宁纳入人格权保护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更是构建了全方位的噪声污染防治体系,强调全社会要共同维护生活环境的和谐安宁。住宅作为安居之本,其声环境达标是“好房子”的核心指标之一。法律明确规定,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必须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这一要求贯穿住宅设施设计、建设、维护全流程,开发商、业主大会及业委会、物业公司等相关主体均需依法履职,杜绝公共设施运行噪声干扰居民正常生活。

二、各负其责,怠责须究

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的设计与建设主体,负有源头降噪的核心责任。其在规划水泵房等公共设施时,应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充分预判噪声风险;在建设过程中,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住宅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对于因设计建设瑕疵导致的噪声侵权, 开发商不能仅以房屋验收合格或业主买进时应知等理由免除责任 。

业主大会及业委会作为业主自治组织,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更换拥有决策与管理权限,更需承担审慎注意义务。在涉及水泵更换、管道改造等影响居民生活的重要决策中,必须充分评估相关工程对特定业主造成的不利影响,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与防噪工艺,最大限度降低噪声影响。 若因决策不当、管理疏忽导致噪声污染加剧,业主大会及业委会需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服务与管理的直接责任方,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及小区管理规约等对本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噪声污染进行防治。一方面,应定期对水泵房等公共设施进行检查、保养、维修,及时排查噪声隐患;另一方面,需畅通业主投诉渠道,对噪声问题快速响应、积极处理。 若因维护不及时、管理不到位导致噪声问题持续或加剧的,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协同治理,共护安居

安居方能乐业,宁静方显宜居。破解小区公共设施噪声扰民难题,需要各方主体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开发商需坚守工程质量底线,从设计建造源头杜绝噪声隐患;业主大会及业委会需规范自治决策,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物业公司需强化服务意识,把噪声防治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当噪声问题出现时,各方应摒弃“自扫门前雪”的心态,主动沟通、积极作为,必要时引入专业机构检测评估,精准制定整改方案。唯有以法治为引领,以责任为纽带,各方各司其职、协同共治,才能将噪声污染消解于源头,将矛盾纠纷化解于微澜,让居民在宁静舒适的环境中共享安居之乐,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张军萍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康城社区党委专职副书记

“十五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调“不吵”是“好房子”的关键要点之一。本案紧密契合国家政策导向,将民法典、噪声污染防治法等规定落实到司法实践,也高度符合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明确规定,直击商品房住宅楼内水泵等公共设施噪声扰民的民生痛点问题。

本案判决构建了商品房住宅公共设施噪声侵权的多方责任体系,明确了开发商需在设计建造环节承担噪声污染的源头防治责任,物业公司、小区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均应履行相关设施的运行管理义务,本案判决充分彰显了人民司法在化解民生痛点中的关键作用,有助于引导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及社区治理规范化,推动商品房住宅楼公共设施噪声污染的源头预防与协同共治,是司法服务保障民生的生动典范,具有较强的示范与推广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六十条  全社会应当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第六十八条 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第六十九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

第七十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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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唐墨华、丁心怡

漫画:AI辅助生成

责任编辑:王英鸽、胡明冬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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