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栖菜收购合同
羊栖菜收购合同
提示:双方应事先就羊栖菜种植及收购条件、要求的合理性向有关技术指导部门咨询,并认真分析未来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理性判断,慎重签约。
养殖方(甲方):
收购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羊栖菜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产品质量要求:产品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GB18406.4-2001)提出的无公害要求;
第二条、 外观质量:颜色均匀,外来杂质5%;
第三条、 收购保证金: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可向乙方要求支付收购保证金 元。交货时保证金应(抵作收购款/返还乙方)。保证金支付后,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四条、 包装标准及费用承担:由甲方自付
第五条、 短溢装幅度及计算方法:双方收购时实秤重量为准;
第六条、 交(提)货方式:甲方直接送货;地点:乙方仓库;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甲方承担;
第七条、 检验方法:按GB18406.4-2004进行;检验时间:收购当天;
第八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双方约定收购保护价为最低 元/公斤。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的,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协商以市场价为基准价制定收购价。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延迟交货或乙方延迟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延迟部分价款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 甲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退货或按质论价,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 乙方未按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的,经合适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条件:双方协商解除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人双方协商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争议;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洞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养殖方(签章):收购方(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