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书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出租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承租方代表(承租经营者)或承租方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企业租赁经营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和《》(相应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
1.此格式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规定的企业租赁合同;
1. 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在证词中列明;
2. 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
3. 其它类型的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参照此格式出具。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