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劳动合同书_无固定期限



编号:

劳动合同书

(无固定期限)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1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1条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本合同于 日生效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工作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基本年薪
1.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每年向乙方支付基本年薪 元人民币,按月核发。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月基本工资 元。若工资发放日适逢周末或假日,甲方得提前或推后一日或数日发放。
2.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绩效年薪
1.在年度结束后,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核定,考核合格且完成了当年任务的在次年2月份之前一次性核发绩效年薪 元人民币。
2.任现职不满一年者绩效年薪按实际任职时间进行核定。
3.年薪制人员的绩效年薪,凡发生以下情况者,均考虑停发、缓发或减发:
a)违反公司政策、规定严重者;
b)辞职或辞退者;
c)以往工作中未发现问题,但对当前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者;
d)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计划完成工作任务者。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并代扣代缴乙方收入中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险金中乙方应自行承担的部分。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劳动纪律教育,乙方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乙方就一下事项向甲方做出承诺:
1.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声誉;
2.遵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甲方经营计划、业务数据、文件资料和其他机要信息等;
4.不向客户私自收取甲方明令规定费用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5.严格为客户保密,不泄露客户资料;
6.离职后不带走客户及其客户资料,并在一定期限 内回避同业竞争;
7.不诋毁同行,不挖甲方同行的客户;
8.团结同事,爱岗敬业。
第十七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离任时须接受专门稽核,并应交回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资料、电脑、账册、客户记录等。

八、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保密义务
乙方一经入职甲方就有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甲方的商业秘密
1.甲方专有资讯:未经授权泄露将会带来重大损害性后果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类文件、客户管理类文件、企业数据库类文件、公司财务类文件、长期性战略规划等。
2.甲方机密专有资讯:未经授权泄露将会带来严重损害
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咨询报告、信用报告、市场研究报告、公司政策与制度、业务规范、人事档案、工资补贴津贴、奖金等。
3.甲方秘密专有资讯:未经授权泄露可能带来损害
包括但不限于:内部电话簿、各种通讯录等。
第二十一条乙方泄露公司机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因好奇或其他原因以非常手段获取非本人权限范围内的商业秘密;
2.乙方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将商业秘密或其中的部分披露或透露给竞争对手或第三方;
3.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任何商业秘密,自行应任何问题向任何第三方做出任何的建议或意见;
4.乙方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自己另行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业务,或者帮助他人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业务;
5.乙方于离职后仍在工作中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乙方作为一个管理人员(中层领导、部门经理)在对其自身的行为负责的同时都必须对其下属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情况承担相关人员责任,乙方若未能对员工尽到教导和管理的责任,将与员工同时受到处分,主要包括:
1.与员工共同进行或默认员工违反保密制度的行为;
2.未能按照公司规定保证员工定期接受保密制度的培训;
3.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及补救管理上的漏洞;
4.未能严格遵守公司的政策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保密条款的责任
一经确认乙方违反公司保密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1.即与乙方终止劳动合同,该离职为强制行为,乙方必须立即交出所有公司物品并在一小时内离开公司,公司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工资与补偿;
2.涉及到违反国家法律的,公司将保留向乙方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3.如果乙方违约,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因乙方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的费用、律师酬金和费用、所有损失或损害等。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四条变更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不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
(4)达到辞退、除名、开除条件,并被甲方辞退、除名、开除的;
(5)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7)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在公司核心部门工作或掌握公司有关商业机密的人员需要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在调离原岗位30天后才可办理辞职手续;在试用期内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甲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暂缓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安排给乙方的阶段性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2)甲方对乙方的离任审计尚未完成的;
(3)乙方应归还或支付给甲方的各类款项尚未结清的(如归还借款、培训费及支付违约金等);
(4)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度规定的其它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7)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本合同、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等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无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依法宣布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解除和终止的限制情形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期满时,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乙方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本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本合同
(1)合同期内,在甲方业务岗位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接、稽核完毕的;
(2)担任甲方某个项目工作或开发业务未结束的;
(3)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或者其他问题正在被查处期间;
(4)经司法、监察机关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并尚未结案的。
第二十八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手续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九条续订
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十、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条本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情形的,甲方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和或者终止本合同的,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该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乙方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三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三十四条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以及为乙方出资的有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客户损失,无论乙方离职与否,乙方均应赔偿客户损失,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享有对乙方的追诉权。
第三十六条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乙方应该按照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1.甲方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甲方经民主程序制定的,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乙方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3.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及时将出现的不可抗力因素告知对方,履行告知义务后,甲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本合同期限内,因乙方应征入伍或上学深造等原因但仍需保持劳动关系的,经双方协商并订立书面协议,可以不变更本合同条款。
5.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北京市有关劳动关系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6.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原则下另行协商,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者协议,该补充合同或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三十八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以及乙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