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_第一审普通程序_2016年
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 民初 号
原告: , 。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
委托诉讼代理人: , 。
被告: , 。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
委托诉讼代理人: , 。
第三人: , 。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
委托诉讼代理人: ,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 与被告 、第三人 (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 年 月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 (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前调解的,不写开庭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经本院委托 (写明受委托单位)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 .
二、 .
(分项写明调解协议内容)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元,由 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调解协议包含诉讼费用负担的,则不写)。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书记员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委托有关单位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确认后,制作民事调解书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
4.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5.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部分的写法力求简洁、概括,可以不写审理过程及证据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