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资金保管合同

信托资金保管合同

合同编号: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

二、本合同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工整。

三、货币币种应以中文填写,不能以货币符号代替,货币金额大写前应加货币中文名称,小写前应加货币符号。

四、多余空格可采用划折线、加盖“以下空白”章或填写“以下空白”字样之一处理。其他无实质内容的空格可划斜杠“/”。

甲方(委托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保管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甲方拟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设立 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委托乙方为该信托项下信托财产保管人,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明确双方在信托财产保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特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合同。

1.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本信托:指 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 信托合同:指《 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 委托人:指信托文件中指定的委托人,与甲方签订信托合同且有义务交付财产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1.4. 受托人:指 信托有限公司

1.5. 受益人:指《信托合同》约定的本信托的受益人。

1.6. 受益权:指本信托项下的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甲方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

1.7. 保管人、保管银行:指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1.8. 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对该等文件的任何修订或补充。

1.9. 信托财产保管专户/保管账户:指以甲方名义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为本信托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用于保管、管理和运用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

1.10. 信托财产保管专户销户日:指乙方根据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终止情况,依据甲方清算指令,执行信托财产清算后,将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内资金余额清零的当日。

1.11. 划款指令书:指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由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向外划付资金的书面文件。

1.12. 交易依据:指划款指令书中要求提供划款所依据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时,与相关交易对手签署的合同、协议及相关凭证、材料和信托文件等。

1.13. 信托资金:指本信托项下的货币资金。

1.14. 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以及甲方对委托人交付的财产权利在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或因其他情形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15. 信托财产净值:指本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扣除当期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信托费用、甲方报酬、相关税费等全部负债后的余额,或本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扣除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甲方报酬、相关税费等全部负债后的余额。

1.16. 受益人账户:指委托人指定的用于甲方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1.17. 本合同:指本保管协议以及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18. 保管业务营运机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营业部

本合同没有约定的其他相关释义依据信托文件之定义。

2. 信托资金的保管

2.1. 保管信托资金的种类

保管信托资金的种类:本信托项下的货币资金。

2.2. 保管期限

2.2.1. 保管期限自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信托成立的书面通知及相关信托文件资料并核对无误之日起,至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管职责解除之日止。

2.2.2. 甲方应在信托成立之日向乙方发出本信托成立的书面通知(将本信托成立公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发送乙方)。

2.2.3. 甲方应在信托成立之日将最终确认的信托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发送给乙方(信托文件各一份)。

2.2.4. 自保管期限起始之日,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管职责。

2.3. 保管的方法与标准

信托财产应独立于乙方和甲方的自有资产进行独立核算以及管理。

3.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

3.1.1. 甲方作为本信托的受托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3.1.2.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的约定从信托财产中收取受托人信托报酬。

3.1.3. 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通知乙方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各种信托相关税、费。

3.1.4. 有权监督乙方的保管行为。对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保管行为,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要求乙方予以纠正。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纠正且其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甲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3.1.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权利。

3.2. 甲方的义务:

3.2.1. 依据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本合同的约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3.2.2. 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本信托保管业务所需要的各项授权文件和资料,并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准确,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3.2.3. 除依据本合同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条款发出的划款指令书外,所有根据本合同由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指令书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加盖预留印鉴章(印鉴章样本见附件)。甲方应确保所发出的指令书和通知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存在重大遗漏和误导。

3.2.4. 为信托财产开立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并按信托文件及本合同约定将本信托资金划至信托财产保管专户。本信托成立后,甲方在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前,应确保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内有足额的资金可供划拨。

3.2.5. 对信托财产设立单独的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和清算,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向乙方提供本信托信托财产的相关财务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3.2.6. 完整保存信托业务活动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15年。

3.2.7.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保管费(如有)。

3.2.8. 按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定期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管理报告等。

3.2.9. 按约定方式及时间,向乙方发送各类数据和信息,提供相关凭证、合同文本等。

3.2.10. 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本信托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保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

3.2.11. 因甲方原因导致信托资金被非法挪用、提取或用于质押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须在7个工作日内归还至保管账户,并按发生金额日0.05%计算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3.2.12. 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致使信托财产和/或乙方受到损失,以甲方自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解任或辞任而免除。

3.2.13. 在本信托成立时向乙方发送书面的信托成立通知书,并将信托文件样本(加盖甲方公章)发送至乙方供乙方开展保管业务。

3.2.14. 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信托资金,有义务接受乙方的监督。接受乙方对信托资金运作情况的查询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提供准确、完整的本信托财务状况等资料。协助乙方向非现金类本信托保管机构查询本信托余额。

3.2.15. 定期与乙方核对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内资金余额和本信托资金净值。

3.2.16.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3.2.17.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4. 乙方权利及义务

4.1. 乙方的权利:

4.1.1. 按照本合同和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资金进行保管。

4.1.2. 监督甲方按照约定开立信托财产保管专户。

4.1.3. 按照本合同及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信托财产账户,按照本合同及信托文件的约定保管信托财产的交易依据(或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

4.1.4. 对甲方的资金划拨行使监督权,即对甲方提供的交易依据和划款指令书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审核划款指令书的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名与预留印鉴及签名样本是否相符,审核划款指令书中的资金用途说明是否与所提供的交易依据一致和是否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于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信托文件或本合同约定的划款指令,乙方有权通知甲方予以更正,在甲方更正之前乙方有权不执行该划款指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4.1.5. 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足额收取保管费(如有)。

4.1.6. 要求甲方对其履行保管职责进行必要的协助。

4.1.7.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权利。

4.2. 乙方的义务:

4.2.1. 按照本合同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保管信托资金。

4.2.2.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安全保管信托资金。乙方负责保管保管账户中存放的信托资金,不负责保管其他处于乙方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

4.2.3. 确保所保管的信托资金和乙方自有资产、其他保管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4.2.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保管的信托资金不得转由第三人进行保管或擅自动用或处分本信托资金。

4.2.5.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书,按时办理本信托名下的资金划付,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清算交收和信托费用支付,不得不合理延误。

4.2.6. 如乙方擅自提取、挪用、侵占或质押保管账户内的信托资金的,即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在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归还至保管账户,并按发生金额日 %(百分之 )计算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乙方还须承担赔偿责任。

4.2.7.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信托财产单独设立会计账册,对本信托净值按双方约定的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对甲方发送的净值数据及时予以复核。

4.2.8. 按照本合同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定期向甲方出具本信托的保管报告(保管报告格式见附件)。

4.2.9. 在甲方提出要求时,核实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中需要由甲方负责的信息披露内容中与信托资金保管业务相关的财务数据,包括复核甲方核算的信托财产清算报告。信托财产会计核算应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4.2.10. 保存保管业务活动的各种交易依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为至本信托终止之日起15年。

4.2.11. 信托终止后,监督甲方按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清算,核实信托收益分配方案中与信托资金保管业务相关的财务数据。

4.2.12.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给乙方的各种书面资料原件时,双方签订接收清单。

4.2.13. 乙方应及时制作关于本信托的各类银行单据(含银行回单、对账单,下同)并妥善保管,且应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银行单据以邮寄方式向甲方提供。

5. 账户的开立

5.1. 为实现对信托财产的保管、运用及管理,甲方应负责开立保管账户等与本信托有关的账户。

5.2. 信托财产保管专户的开设与管理:

5.2.1. 在本信托成立前,甲方应在乙方保管业务营运机构开立信托财产保管专户,该账户为不可提现账户。本信托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本信托财产保管专户进行。

5.2.2. 信托财产保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信托业务的需要。甲方、乙方均不得使用该信托财产保管专户进行本信托项下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

5.2.3. 信托财产保管专户的账户名称为“ 信托有限公司”。甲方在保管账户开立时向乙方提出申请,并提交账户开户资料。甲方保管账户实行无印鉴管理,在需办理资金划拨时,乙方根据甲方的有效划款指令传真或电子扫描件进行划款。

5.2.4. 在本信托存续期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撤销信托财产保管专户,不得在乙方柜台办理资金划拨、查询、购买支票等结算业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5.2.5. 信托财产保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

6. 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

6.1. 甲方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详细内容见附件。

6.2. 本合同关于甲方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约定内容如与信托文件冲突的,以信托文件的约定为准;如本信托通过受益人书面指令的形式对信托文件进行了相关修订或变更的,则甲方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以作为乙方保管监督的依据。

6.3. 如果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运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托文件或本合同的约定,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甲方,同时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

6.4. 对于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甲方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书面通知乙方,到账日相应的信托资金没有到达保管账户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发送风险提示函,甲方在收到风险提示函之后需向乙方发送未到账书面说明,并及时进行催缴。

7.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7.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根据甲方指定的被授权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书划拨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

7.2. 划款指令书被授权人的指定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书面的《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格式见附件),指定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名单,注明其相应权限,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名的样本。该书面通知应由甲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签章,甲方指定被授权人作为划款指令的经办人。

7.3. 划款指令的发送和确认

7.3.1. 划款指令必须载明下列内容:收款人、开户行、账号、金额、划款方式、用途、预留印鉴、被授权人签名、日期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格式见附件)。

7.3.2. 甲方的划款指令以从甲方指定的联系方式向乙方发出。甲方指定的联系方式以本合同合同联系方式条款中所载为准。

甲方发送划款指令后应及时通过电话向乙方确认。乙方指定的联系方式以本合同中合同联系方式条款中所载为准。划款指令正本由甲方保管,乙方仅保管划款指令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甲方应保证传真或电子邮件内容与原件一致,如有不一致的,以乙方保存的传真件或电子邮件的内容为准。

7.3.3. 对于来自甲方的划款指令,乙方应对划款指令的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名与预留印鉴及签名样本是否相符(下称“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乙方有权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甲方。如划款指令表面一致性验证无误,乙方应按照划款指令的要求及时执行,不得延误。如乙方发现划款指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信托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甲方,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划款指令于当日14:00之前到达乙方并于14:00之前电话通知乙方的,乙方当日审核出款;甲方划款指令于当日14:00以后到达乙方或在当日14:00以后电话通知乙方的,乙方可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审核出款。如乙方行使投资监督权利并需甲方另行发送相关交易解释、说明等文件,则视乙方收到上述有效文件的时间为乙方收到划款指令的时间。对于划款产生的资金汇划费用,于发生柜台交易当时收取或下一个月月初由乙方系统自动扣缴。

7.3.4. 甲方发送指令时,应充分考虑乙方执行指令的必要操作时间和银行结算的在途时间,因甲方未留足够时间造成乙方未能执行划款指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3.5. 甲方向乙方下达划款指令时,甲方应确保信托财产保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出信托财产保管专户余额的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电话或书面通知甲方。

7.3.6. 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并被执行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7.4. 划款指令书被授权人的变更

7.4.1. 被授权人的变更

甲方更换被授权人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时,必须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使用从甲方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向乙方发出由甲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签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向乙方提供新的《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新的授权通知书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并自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如乙方收到授权通知书的日期晚于载明生效日期的,则自乙方收到授权通知书时生效。甲方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乙方,更换被授权人的变更通知正本内容应与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如有不一致的,以电子邮件的内容为准,逾期未交付正本,亦以电子邮件的内容为准。

对于经本合同约定的授权程序授权后被授权人在授权权限内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在前款所述变更通知生效之前,乙方所接收的原被授权人所签发的划款指令书及其他文件仍然完全有效。

7.4.2. 甲方、乙方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7.5. 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的责任

7.5.1. 乙方按甲方的划款指令执行的,不承担由执行该指令引起的任何责任,因该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信托文件或本合同约定所导致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未正确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或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对划款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而使本信托财产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5.2. 乙方不得在划款指令确定的授权范围外从事相关资金划转活动,如乙方超越授权划款指令确定的范围对保管资金进行了处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归信托财产所有。

7.5.3. 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或授权办理账户资金划拨。如需甲方协助,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办理划款。如因甲方未能及时配合而造成划款不成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 会计核算和账务核对

8.1. 甲、乙双方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甲、乙双方的约定,分别对本信托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甲方为本信托的会计责任人。甲方核算后向乙方提供的本信托会计报表供乙方复核。

8.2. 账务核对

每季季初的1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以传真方式提供上一个季度的会计报表,乙方核对确认无误后加盖预留印鉴,回传甲方。

8.3. 甲方应向乙方交付会计核算所需的各类投资运作产生的交易记录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乙方复核账务的依据。

9. 信托税费计提、支取和信托财产的核算、分配

9.1. 信托费用

9.1.1. 本信托成立后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种类见附件。

9.1.2. 保管人收取保管费的计算方式为:

信托存续期间,保管费按信托存续规模的 %(百分之 )/年收取,按季支付,每季度收取的保管费=当季信托存续规模× %(百分之 )×当季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0,当季信托存续规模变动的,按实际存续情况,分段收取。

保管费支付时间:

保管费按季度支付,本合同生效后每个自然季度末月的20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季度的保管费。信托终止日计提的保管费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清算程序后10日内支付。

保管费支付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保管人保管费收入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每次保管费支付前由甲方发出划款指令,经乙方复核确认后,由乙方从信托财产中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9.2. 信托报酬

甲方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收取受托人报酬(受托人报酬的计算、计提和支付见编号为 的《信托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9.3. 信托应当承担的税款,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直接从信托财产中扣收,信托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各自履行。按照银行有关规定应收取的银行结算费用,由乙方直接从信托财产中扣收。除上述交易税费和银行结算费用外,本信托项下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依据甲方出具的划款指令支付。

9.4. 信托的收益分配和本金返还

甲方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计算和分配本信托利益(本信托利益的计算、计提和支付方法见编号为 的《信托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10. 保管报告

10.1. 乙方应甲方要求于每年账务核对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保管报告。(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时间、频次)。

10.2. 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乙方应及时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0.3.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需要披露除保管报告所包含内容以外的与乙方有关的任何信息,均应事先经过乙方的核对与确认。

11. 信息披露

11.1. 甲方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本信托的信息披露。

12. 终止清算

12.1. 本信托终止的情形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执行(详细内容见编号为 的《信托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12.2. 本信托终止或依信托文件约定提前终止时,甲方有权在终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本信托清算报告并加盖公司公章,乙方就保管部分内容向甲方作出书面确认。

12.3. 甲方收到乙方书面确认后如无异议,则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指令乙方将信托财产按信托合同约定的收益分配方式进行到期分配划款、关闭保管账户,并移交相关账户资料,乙方完成前述事项后,乙方的保管职责解除。如存在异议,则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协商解决。

12.4. 乙方按照甲方指令将信托资金划至甲方指定账户。

12.5. 如因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的上述义务无法履行,乙方的保管职责于本信托终止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自动解除。

12.6. 本信托到期后如有信托财产不能变现,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对已变现资产的交接后乙方继续对保管账户内的资金予以保管(最长期限为从本信托终止之日起3年,继续保管期限结束时仍不能变现的,乙方不再承担保管责任)。在此期间,乙方除将变现资金按照甲方指令划至甲方指定账户外,不再提供任何其他保管服务;未变现的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终止清算的约定完成剩余资产的移交。乙方就继续对保管账户提供的保管服务不收取保管费。

13. 声明与承诺

13.1. 甲方声明与承诺

13.1.1. 甲方保证拥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开展信托业务资格,有资格作为信托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对信托进行管理,而且具备专业人员从事信保管理业务。

13.1.2. 甲方将选派专业人员负责信保管理工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投资运作,承诺以诚信原则,运用科学的手段控制市场风险,以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按照本信托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权限管理信托。

13.1.3. 甲方保证不挪用信托资金,不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不将信托资金用于担保或资金拆借和信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和目的。

13.1.4. 甲方承诺信托资金运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信托合同约定及本合同约定。

13.1.5. 甲方在此保证提供给乙方的资料或文件完整、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没有重大遗漏或误导。

13.1.6. 甲方承诺不侵犯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合法权益。

13.2. 乙方声明与承诺

13.2.1. 乙方承诺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遵循诚信原则,选派专职人员负责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资金保管工作。

13.2.2. 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数据、报告完整、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如该数据、报告是依据从甲方或第三方处获得的数据而编制的,则乙方保证编制过程的完整、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但乙方对该等数据及依据该等数据编制的数据、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13.2.3. 乙方对甲方的投资监督是对甲方已完成的投资交易的监督,对投资结果不承担责任。

14. 违约责任

14.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均将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协议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但甲、乙双方仅依据信托文件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因保管职责范围以外的事由与单独或与其他当事人一起对外承担任何责任。

14.2. 从本信托成立到本信托终止并清算完毕的整个过程,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或其他条款约定,而使本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遭受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4.3. 从本信托成立到本信托终止并清算完毕的整个过程,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或其他条款约定,而使本信托财产遭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5. 保密

15.1.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该信息的披露方同意,信息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15.2. 保密信息是指信息披露方向信息接收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或之后披露的任何非公开的信息,不论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作品、技术及经营的相关信息。作品相关信息包括艺术作品原作、照片、草稿、参数;技术信息包括技术、设计、图样、译文、图标、模型、制程、计数法、软件程序、软件来源文件、有关研究与实验工作的记录或成果等;经营信息包括营运信息、投标文件、财务/业务数据、人事数据、采购资料、客户资料或销售数据等。

16. 其他约定

16.1. 不可抗力

16.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6.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6.2. 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16.3. 不放弃权利

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视为其放弃行使该等权利,且任何权利的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亦不得妨碍该等权利的进一步行使或其他任何权利的行使。一方在任何时候放弃追究其他各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规定的违约行为,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追究其他各方今后的违约行为,且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其在该等规定项下的权利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权利。

16.4. 合同解释

16.4.1. 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与编号,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权利义务的依据。

16.4.2. 本合同中,“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低于“、“以外”不包含本数,某期日的“前/以前”、“后/以后”或类似表述包含该期日当日。

16.4.3. 本合同中对金额或数量使用大小写时,如大小写不一致,应以大写为准。

16.4.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词不具有限制性,含义是“包括但不限于”。

16.4.5. 如果本合同正文和附件的意思发生冲突,则应按正文或附件中以何者为准的明确约定处理。

如无明确约定,则各方应尽力将整个合同(包括正文与附件)作为一个整体来阅读理解,最为明确具体的实现合同目的的条款应优先考虑。

16.5. 不得转让义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应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16.6. 合同完整性

本合同构成本合同各方迄今为止就本合同所约定的交易的唯一的、全部的合同,并替代各方此前达成的任何书面的或口头的备忘录、讨论稿、约定、协议等(如有)。

16.7. 书面修订

本合同如需要补充或修订,合同各方需在日后以书面形式作出;非经书面形式的补充和修订,不构成对本合同的有效修改。

17. 反商业贿赂

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否则构成重大违约。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本合同中明示,否则亦为重大违约。

18. 合同联系方式

18.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8.2.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8.3.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8.4.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8.5.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8.6.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19.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 附则

20.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0.3.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1:信托财产保管报告书

信托有限公司

根据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以下简称“我行”)与贵公司签署的编号为 的《 保管协议》(以下简称“保管协议”),我行对贵公司的 信托· (以下简称“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进行了保管。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我行在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保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履行了保管人职责,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保管协议及损害本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行为。

时间: 年 月 日

保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2:划款指令书

编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敬请你行根据以下提供的收款人名称、开户行、账号、划款日期、划款金额划款。

1. 通知时间:

年 月 日

2. 最迟到账时间:

年 月 日

3. 收款人名称及账户信息

3.1. 收款人名称:

3.2. 收款人账户信息: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4. 付款人名称及账户信息

4.1. 付款人名称:

4.2. 付款人账户信息: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5. 划款金额及用途

5.1. 划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

5.2. 划款用途:

6. 备注

7. 预留印鉴

(甲方预留印鉴)

附件3: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自“ 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至该信托计划终止清算完毕之日止,我公司向贵行发送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划款指令的被授权的预留签章、印鉴为:

时间: 年 月 日

通知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4:信托资金及文件移交清单

1. 保管账户信息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2. 相关信托文件资料

(1)

(2)

经核实,上述文件资料已收到。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移交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保管中心(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5: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全体委托人指定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本信托项下第1期信托单位和本期信托单位实际募集的全部信托资金分别运用于

时间: 年 月 日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6: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1.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等)和交易费用;为免歧义,如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缴纳增值税及附加(附加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各项税费)的,无论相关法律法规对该等增值税及附加的纳税主体作何规定,该等增值税及附加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1.2.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1.3. 保管人的保管费;

1.4. 银行汇划费用;

1.5. 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1.6. 信息披露费用;

1.7. 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1.8. 为维护信托财产的权利而发生的解决纠纷费用;

1.9. 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10. 受益人大会召开费用;

1.11. 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受托人无义务垫付信托费用。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上述费用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