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联动互助合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联动互助合同
甲方(合作方1)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合作方2)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民法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 合同主旨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尽力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迅速进行事故救援,保障在进行应急响应时所需要的人力、财力、物资、信息等要件能及时满足救援需要。
2. 合作期限
2.1 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2.2 合作期限届满前或届满时,双方可协商续延期限。
3.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在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经乙方要求,甲方有义务派出相应技术人员和救援物资等协助乙方进行事故救援,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在救援结束后进行支付,支付的费用只限于救援物资的耗损费,人工费不计在内。
3.2 在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经乙方要求,甲方技术人员和救援物资必须及时到达指定现场。
3.3 甲方的应急救援物资见附件一《甲方应急救援物资》(根据甲方情况定期更新,保证与实际情况相符),技术人员名单可不列出,在乙方发生事故时根据乙方需要由甲方派出。
3.4 甲方技术人员、救援物资到达乙方后,由乙方相关负责人调遣,无特殊原因,甲方人员、物资必须听从调遣,但同等条件下,乙方应先安排本方人员、物资参与救援。
3.5 在甲方参与乙方事故救援期间,乙方必须尽力保证甲方人员和救援物资安全,并承担甲方人员因救援工作原因导致的伤亡和救援物资因救援工作原因导致的损失带来的经济赔偿,具体赔偿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即对于乙方来说,甲方人员在参与乙方救援期间,享有和乙方救援人员一样的法律权利)。
4.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在甲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经甲方要求,乙方有义务派出技术人员和救援物资等协助甲方进行事故救援,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在救援结束后进行支付,支付的费用只限于救援物资的耗损费,人工费不计在内。
4.2 在甲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经甲方要求,乙方技术人员和救援物资必须及时到达指定现场。
4.3 乙方的应急救援物资见附件二《乙方应急救援物资》(根据乙方情况定期更新,保证与实际情况相符),技术人员名单可不列出,在甲方发生事故时根据甲方需要由乙方派出。
4.4 乙方技术人员、救援物资到达甲方后,由甲方相关负责人调遣,无特殊原因,乙方人员、物资必须听从调遣,但同等条件下,甲方应先安排本方人员、物资参与救援。
4.5 在乙方参与甲方事故救援期间,甲方必须尽力保证乙方人员和救援物资安全,并承担乙方人员因救援工作原因导致的伤亡和救援物资因救援工作原因导致损失带来的经济赔偿,具体赔偿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即对于甲方来说,乙方人员在参与甲方救援期间,享有和甲方救援人员一样的法律权利)。
5.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认真执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要求。
5.2 双方必须加强本单位内的安全管理,本单位内的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查,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5.3 双方有义务向对方通报本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5.4 双方有义务向对方通报己方掌握的区域性灾害信息以及可能给对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信息。
5.5 双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协议的执行,协议执行负责人姓名和手机号应在协议附件中列出。为确保通讯信息的畅通,同时要求双方协议执行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并制定企业间的通讯录,以便于通讯方便快捷,避免因通信障碍而影响救援(双方通讯录附后)。
6. 合同变更与解除
6.1 合同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进行延期、变更或解除。
6.2 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提前解除合同,包括不得以法律规定的任意解除权名义解除,否则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本合同专门约定的解除条件除外。
6.3 本合同由一方以书面文件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送达对方同意后,满30天后终止,在30天内,本合同仍然有效。
7. 附则
7.1 本合同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市、区、乡镇(办、园区)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一《甲方应急救援物资》
略。
附件二 《乙方应急救援物资》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