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设备供应及安装合同

项目设备供应及安装合同

甲方(需方/发包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供方/承包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二、 工程承包范围、工程质量

1. 承包范围:

2. 工程质量标准:

三、 工期:

四、 合同金额

本合同取费项目及价款如下:

项目

价格(元)

备注

设备

设备明细报价见附件

安装

安装明细报价见附件

设备及安装费用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

本合同总价包括合同承包范围内约定的所有设备及所需材料的生产制作、包装、运输、装卸、场内二次转运、安装调试、安全文明施工、规费、管理费、保险费、利润、税金、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及合同实施期内的风险因素、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审报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包干费用。

五、 工程质量、技术标准

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全新的,且为产品生产厂家原厂生产的产品,其技术规格符合本合同约定。

2. 乙方保证用于本工程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三证俱全。如企业标准或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质量满足企业标准或本合同约定标准。

3. 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设备)按照规定应进行检验检测的,乙方应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检验合格并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方可使用。

4.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标准和设计文件进行安装施工。

5. 本工程材料(设备)由乙方进行采购,其品牌和技术参数须与本合同约定相一致。需提供样品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在材料进场前15日内提供样品。样品经甲方认可后双方进行封样,作为乙方采购和甲方验收标准。无法提供样品的材料(设备)乙方应提供书面技术资料给甲方备案以供现场验收核查。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报甲方同意或未提供材料(设备)样品和书面技术资料的,乙方不得擅自采购。甲方若发现乙方违反本款约定擅自采购材料(设备)的,甲方可责令其材料立即退场,由此产生的损失及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产品的质量及安装后的效果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参数要求。如企业标准或本合同约定的产品及工程质量技术标准高于国家或相关部门、行业强制性标准的,则按企业标准或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作为验收依据。

7. 其他要求(对本合同工程质量、技术标准尚有其他要求需要明确的,可在此处进行补充,该补充约定与本条前6款约定具有同等效力):

六、 产品包装

1. 产品包装: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包装;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包装;既无国家标准又无行业标准的,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包装;产品包装应有乙方名称(或标志),乙方必须采取防潮、防雨、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运抵工地现场的产品其质量、数量、性能满足要求。

2. 乙方产品到达现场的同时,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出货清单》等相关单据和资料。

3. 货物运至现场验收合格以前因包装不当而造成货物有任何损坏的,均为乙方责任。包装物由甲方负责回收处理。

七、 图纸

1. 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施工图纸壹套,提供图纸的时间为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前 日内。

2.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本工程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转给第三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3. 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甲方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验收时使用。

4. 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时,甲方可代为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5. 乙方应对甲方图纸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成果经甲方设计人员签字确认后,乙方方可按深化后的图纸施工。乙方报价中已包含了深化设计的费用。

八、 到货时间、地点

1. 到货时间:

(2) 乙方提供的所有材料(设备)运至甲方工地前,必须提前12个小时通知甲方,以便于甲方安排验货或安排场地;

(2) 乙方必须保证所有材料(设备)按照工期节点要求提前10日内进入工地现场,并保证整个工程按时顺利完成。

1. 到货地点:

2. 货到交货地点后由乙方负责卸货,此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单价中。

3. 所有设备及材料进场后要按甲方指定地点堆放整齐,保持现场的整洁,所有设备及安装所需材料由乙方自行保管,甲方仅提供场地。

九、 验收

1. 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24小时内,由甲方组织乙方、监理共同对货物的包装、外观、产品标识、合格证书、检测报告、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进行初步检查验收,根据货物的不同特点可采用目测、称重或测量等方法;如果本合同所涉产品之前有封样的,应同时进行对样验收;验收合格的产品才允许用于本工程。

2. 甲方对于乙方供应产品的检查不限于到货时的检查验收,在施工前、施工中、竣工时以及质保期内,甲方有权随时抽检。甲方提出质量异议后,乙方应立即予以维修、更换,并赔偿因此给甲方、物业公司或他人所造成的损失。

3. 本合同安装或施工作业有隐蔽内容的,乙方应在隐蔽工程隐蔽以前完成自检并通知甲方、监理对隐蔽工程的条件进行检查。经检查,如隐蔽工程条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指定期限内完善工程条件直至合格。隐蔽工程条件经检查合格后乙方才可进行隐蔽施工。如乙方未通知甲方、监理检查而自行进行隐蔽作业的,事后甲方或监理有权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乙方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查后重新隐蔽或者修复后隐蔽。如果经检查隐蔽工程不符合要求的,乙方应当返工,重新进行隐蔽,该种情况下检查隐蔽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如检查费用、返工费用、材料费用等由乙方负担,如工期延误的,乙方还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4. 验收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企业标准或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产品检测检验结果报告;已封样的产品。

5.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完善竣工验收资料并及时通知甲方、监理和总包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由政府质量监督职能部门进行最终验收。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乙方应负责向质监站、档案馆等政府职能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十、 工程价款支付、履约保证及质保金

1. 付款节点安排:

2. 履约保证及质保金约定:

3. 质保金退还:质保期满且乙方无违约情形同时无质量问题的,甲方于30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给乙方。

4. 乙方开户信息: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5. 甲方支付款项后,如因乙方提供的开户信息有误,甲方为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视为甲方已按合同约定进行付款,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就此款项另行支付同时须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义务。

6. 乙方申请付款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发票。若乙方提供假发票,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应无条件提供正规发票并承担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所有损失,同时乙方应另按假发票票面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承诺甲方追偿本条款所涉损失及违约金的权利不受任何限制。

7. 工程进度款与工程质量挂钩,乙方根据合同规定申报支付各期进度款时应同时报送经甲方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书》,甲方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行使工程质量一票否决权,最终评价意见为不合格的,甲方不予支付工程款。

8. 在工程交付前或交付后,乙方施工的工程出现不能正常使用之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工程材料不合格),甲方在通知乙方后,乙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检查维修的,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直至前述不能正常使用之情形予以排除。甲方根据本款约定拒付工程款之行为,不构成延迟付款,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 双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权利与义务

(2) 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款;

(2) 及时提供至工地内的水源和电源接口,确保工程按期顺利开工;

(3) 协调乙方同相关施工单位关系、施工用水、电源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乙方现场人员的临时停车等相关事宜;

(4) 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的监督,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5) 如乙方工作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甲方有权对本合同工程进行分包,费用从合同款中扣除。

1. 乙方权利与义务

(6) 乙方承担施工噪声、扰民、民扰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7)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否则产生的任何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8) 施工期间及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之前由乙方负责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半成品和成品的保护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施工期间若乙方给甲方或第三方的成品、半成品造成的损失或损坏,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9) 乙方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独立承担,乙方按自来水公司、电业局规定的价格支付费用;

(10) 本合同工程施工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清运并承担费用;

(11)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场地内搭建临时设施,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12) 本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为乙方单位职工,本工程不得擅自分包、转包。如果分项工程确需分包的,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分包程序执行;

(13) 乙方应为本工程配备足够的工程管理人员并经甲方审定,如乙方派驻的工程管理人员不能满足工程管理要求,甲方有权通知乙方予以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需常驻现场。若管理人员不到位每人次向甲方支付200元违约金;

(14) 乙方委派 (身份证号码: )作为项目经理,联系电话: 为技术负责人,联系电话: ,负责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及施工安全等;

(15) 乙方工作包括工程完工后向政府相关部门报请验收,并负责通过验收;

(16) 乙方保证供应的设备(材料)或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纠纷或诉讼,乙方应承担甲方全部损失,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作为违约金。

十二、 工程量的变更及确认

1. 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并以文字或图纸形式签字确认。

2. 在施工过程中如需要进行工程项目、工程量或材料(设备)变更,乙方应提供书面的工程变更清单,经甲方签证认可后方可施工。甲方书面认可的《项目变更清单》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十三、 现场管理与安全文明施工

1. 乙方应服从甲方及总承包单位的管理,执行施工现场管理相关制度及各项会议决议,相应的处罚构成乙方违约责任的补充。

2. 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财产及人身安全。如乙方疏于管理或违章操作,造成安全事故,或给甲方及其他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全责。

3. 乙方应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相关管理规定,因此遭受处罚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 乙方对工程全部交付之前的消防、安全、风险防范等一切事项负责,并对本公司人员的行为负责。本公司人员包括乙方员工、雇佣人员、代表人员或其他基于同乙方的关系进入项目工地的人员等。

十四、 质保及售后服务

1. 乙方应与甲方签署《质量保修协议书》。

2. 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保质期如国家规定终身保质或保修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质保期限为 年,自安装调试完成且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 本合同工程质保期 年,自甲方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计算。在质保期内,乙方负责全面免费维修。如产品发生故障的,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的书面/电话通知后的24小时内对产品进行免费维修完毕,维修不合格的应无条件更换(因不正当使用、不可抗力、甲方人为破坏除外)。若乙方拖延,则甲方可另行委托他人维修、更换,费用由乙方负担(先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在三个自然日内补交)。

4.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甲方或物业管理单位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5. 质保期满后,乙方应继续提供维修服务,此阶段维修服务乙方只收取成本费。

6. 乙方在工程竣工后的保修服务对象是甲方或甲方委托(或业主委员会选定)的该项目物业管理单位。

7. 工程全部竣工后乙方必须指定专人对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人员进行免费技术指导和培训。

8. 乙方应当确保质保期内维修安全,妥善设置安全提醒标志,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乙方人员的安全乙方负责。如乙方维修给甲方或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全部损失。

9. 乙方工作包括工程完工后向政府相关部门报请验收,并负责通过验收。

十五、 违约责任

1.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额的日万分之 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乙方同意对甲方因内部付款审批程序可能造成的延误付款给予充分谅解。

2. 乙方逾期竣工、交工的,每迟延一天应按照合同总价的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其他供应商另行采购,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总价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交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3. 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甲方经查核属实不予支付乙方合同价款,并有权解除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 乙方擅自变更设计、擅自更换双方已确认的材料(设备)品牌,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天内未整改的(乙方未整改的事实证据以甲方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记录为准),甲方不予支付合同价款。乙方承担材料(设备)的质量保证,乙方擅自更换材料(设备)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 %作为违约金。

5. 由于乙方施工、管理责任引起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无法整改至合格的,甲方可以不予支付合同价款和办理合同结算,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作为违约金。

6. 乙方用于安装工程的材料(设备)与合同约定的品牌、数量、规格、型号等质量技术条件不符的,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 %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7. 如乙方所供设备及所有安装材料在安装完成后或使用中被发现不合格,乙方应将所有该批次产品更换或维修至合格,并赔付甲方所有安装费、管理费、不合格管道拆除费、建筑物拆除恢复费等全部费用。同时,还应赔付给建设单位及业主造成的所有损失。本款所述损失甲方有权从质保金、履约保证金及货款中优先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另行全额承担。

8. 甲方依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所有人员、物品必须在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2日内撤离,否则,甲方有权对该部分物品进行处理,乙方应承担处理费用。

9. 乙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乙方应主动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承担所有一切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10. 因乙方产品质量或工程安装施工问题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乙方除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其他相关的全部损害赔偿和补偿责任。

11. 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所有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均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应付未付款不足以弥补甲方及第三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十六、 签证管理

1. 未经有效签证,本合同价款、变更及工期不做任何调整。

2. 所谓有效签证是指必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签证:

(2) 自相应情况发生之日起2日内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

(2) 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

(3) 经甲方工程部经理确认;

(4) 经甲方加盖公章确认。

十七、 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社会异常事件,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相对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责任。

十八、 通知与送达

任何一方就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函件等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该书面文件如以专人送达,于送达时视为对方已接收;如以传真、邮件等形式送达,则以传真发出之日、邮件寄出日后三日视为对方已接收。除非另行书面通知,双方送达时以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为准,下述地址为双方确认的有效通讯地址,若有变更,任何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确认,在被通知方收到该书面通知前,有关送达的法律后果由通知方承担。双方确认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十九、 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 其它

1. 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如本合同工程为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则招标文件和乙方投标文件以及相应的澄清和答疑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均应受其约束。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答疑文件和澄清文件对同一问题的约定或描述有冲突的,以在后形成的文件的约定或描述为准。如本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答疑文件和澄清文件对同一问题的约定或描述有冲突的,以本合同的约定或描述为准。

3. 甲方在施工现场不提供任何生活用房。

4. 廉洁合作: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自行承担因解除合同所产生的全部损失。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乙方工作人员索贿,否则,乙方可进行实名或匿名投诉、举报。

5. 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 合同附件:

附件1:设备报价清单

附件2:安装材料及安装分项报价表

附件3:设备技术参数表

附件4:配套工具、配件、资料一览表

附件5:《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附件1:设备报价清单

序号

产品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小计(元)

1

2

3

4

5

合计

人民币(大写) 元(¥

附件2:安装材料及安装分项报价表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个或米)

小计(元)

1

2

3

6

7

14

15

16

17

19

20

21

22

23

24

25

附件3:设备技术参数表

序号

项目

技术规格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附件4:配套工具、配件、资料一览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附件5:《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甲方(发包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发包方、承包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结合承发包工程的实际情况,经过协商,签订 供货及安装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协议书如下:

二十一、 工程指令保修范围和内容

1. 承包方在本协议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在本协议中的约定,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2. 承包方质量保修的范围包括全部承包人施工工程。

二十二、 质量保修期

1.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双方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 年。

2.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开始和结束:

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证书并移交发包方指定的物业公司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范围结束时。承包方的保修责任期才最终结束,在此之前,本保修协议对双方仍有效。

二十三、 承包方质量保修期的保修责任

1. 保修通知的发出:

保修通知按照以下地址发出:承包方在本协议中提供如下约定地址,供发包方发出维修通知使用:

邮政编码:

电话及传真:

上述地址,承包人声明,发包方可以选择以挂号信函、特快专递、电话或者传真或者直接递送等方式通知。发包方只需保留信函或特快专递记录文件、电话录音、传真回执等材料,承包方即无条件认可其通知效力。承包方声明,在变更上述通知地址时必须保证事先通知发包方,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

2. 承包方的维修义务:

承包方接到发包人或者发包方在本协议中指定物业管理公司的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派人维修。双方商定一般工程维修,承包方应当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发生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情况下维修,承包方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派人到达现场开展抢修。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到达现场开展维修,发包方有权委托其他人维修,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所承担的费用以发包方及建设方向第三人支付的实际费用为准)。为不使维修责任扩大,在紧急情况下,发包方有权先行采取必要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承包方承担。

3. 维修工程的验收:

维修事项完成后。承包方会同物业管理公司对工程进行验收。

二十四、 质量缺陷责任期的维修费用和赔偿责任

1. 质量缺陷责任期的维修费用,有承包方承担。承包方有证据证明质量事故是由于发包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承包方不承担责任。

2. 在质量保修期发生维修责任,属于承包方维修的,维修费用承包方承担;若承包方不履行保修义务,发包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维修,属于发包方另行委托其他单位维修的,维修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承包方应继续补足保修金,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追偿。

二十五、 工程质量维修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

1. 质量维修保证金:双方商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采取发包方留置保修(证)金,承包方按照本协议承担了保修义务,保修期结束后,双方根据本协议办理完结算后,剩余保修(证)金在3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 本工程的维修保证金为本工程结算总价款的 %。发包方在办理工程最终支付时从工程价款中留置。

二十六、 其他双方约定事项

1. 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发包方即将本协议书约定的质量保修通知、监督、结算的权利义务委托给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发包方指定的其他物业公司(以下称物业管理公司)执行,承包方表示无异议。

2. 关于工程质量保修金的退还,由物业管理公司与承包方具体办理结算。保修期结束后,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结算报告后,由发包方办理最后结算支付或者追缴工作。

3. 本协议在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后终止。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