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居间合同

上海市房地产居间合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房地产居间合同

委托人甲(出售、出租方):

居间方:

委托人乙(买入、承租方):

第一条 (订立合同的前提和目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居间方接受委托人甲、乙的委托,促成委托人甲、乙订立房地产交易 (买卖/租赁)合同,并完成其他委托的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提供居间房地产的座落与情况)

委托人甲的房地产座落于 市 区(县) 路 弄 号 室共 套,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权属为 ,权证或租赁凭证编号 ,其他情况 。

委托人乙对该房地产情况已充分了解。

第三条 (委托事项)

(一) 委托人甲委托事项(共 项

主要委托事项:

1.

2.

其他委托事项:

3.

4.

5.

(二) 委托人乙委托事项:(共 项

主要委托事项:

1.

2.

其他委托事项:

3.

4.

5.

第四条 (佣金标准、数额、收取方式、退赔)

(一) 居间方已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甲委托的事项,委托人甲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支付佣金;(任选一种)

1. 按该房地产 (总价款/月租金计) %,具体数额为 元支付给居间方;

2. 按提供服务所需成本计 元支付给居间方。

(二) 居间方已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乙委托的事项,委托人乙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支付佣金;(任选一种)

1. 按该房地产 (总价款/月租金计) %,具体数额为 元支付给居间方;

2. 按提供服务所需成本计 元支付给居间方。

(三) 居间方未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的,按照下列约定退还佣金:

1. 未完成委托人甲委托的主要事项第 项、其他事项第 项的,将合同约定收取佣金的 %,具体数额为 元,退还委托人甲。

2. 未完成委托人乙委托的主要事项第 项、其他事项第 项的,将合同约定收取佣金的 %,具体数额为 元,退还委托人乙。

第五条 (合同在履行中的变更及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并征得相对方的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限内,签订补充条款,注明变更事项。未书面告知变更要求,并征得相对方同意;擅自变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本合同履行期间,三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 三方商定,居间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 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

2. 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委托人甲、乙利益的;

3. 其他过失影响委托人甲、乙交易的。

(二) 三方商定,委托人甲、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 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

2. 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配合,造成居间方无法履行合同的;

3. 相互或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居间方利益的;

4. 其他造成居间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

(三) 三方商定,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佣金总额的 %,计 币 元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各守约方。违约方给各守约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由守约方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偿。

第七条 (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一、 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第 项进行解决:

1.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订立合同数量)

本合同壹式,甲、乙、丙三方各执

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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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委托人甲(名字/名称)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其他证件号码

住/地址

联系电话

本人/法定代表人

(签章)

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签于:

居间方(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其他证件号码

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人/法定代表人

执业经纪人(签章)

执业经纪证书(编号)

年 月 日

签于:

委托人乙(名字/名称)

身份证号/其他证件号码

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本人/法定代表人

(签章)

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签于:

特别告知

一、 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 本合同所称的委托人甲是指委托居间方出售或出租房屋的当事人;本合同所称的委托人乙是指委托居间方买入或承租房屋的当事人;本合同所称的居间方是指为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具备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房地产经纪组织。本合同所称的房地产居间是指居间方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买卖、租赁等)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佣金的经营行为。

三、 房地产经纪人是指依法取得经纪执业证书,并在经纪组织中从事经纪活动的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执业经纪人)和依法设立的具有经纪活动资格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接受委托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组织以及提供服务人员应具备上述资格和条件。不具备上述资格和条件的,不得与委托人订立本合同。委托人在委托有关房地产事务前,应查验接受委托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居间方)的营业执照、备案证书、以及提供服务的执业经纪人的执业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应予以配合。

四、 订立本合同前,委托人甲应当充分了解居间方提供居间服务的有关服务范围、内容,以及承诺的事项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并仔细查阅居间方提供的书面告知资料及向居间方真实告知委托的房地产情况,委托人乙应当实地勘查居间方提供的房地产及了解各项服务内容。

五、 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应当明确委托事项,详细了解与核对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的时间、支付佣金的方式和数额、发生违约的退赔与补偿、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等。对居间方提供的咨询以及协商订立合同时发生疑问,可以向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房地产交易中心征询或核查。本合同约定时或履行中,三方未尽事宜可通过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予以补充约定。

六、 订立合同后,委托人与居间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七、 本合同文本在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执业经纪人协会;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均有售,建议委托人先行购买本合同并仔细阅读。

八、 本合同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不得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