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2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2 永久占地包括:

1.1.3.3 临时占地包括:

1.2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2.1 《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8〕578号);

1.2.2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579号);

1.2.3 《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性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164号)

1.2.4 《关于贯彻《省厅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发〔2022〕54号)

1.2.5 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

(1)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

(2)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426号)

(3) 《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号)

(4) 《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2017〕112号)

(5) 《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161号)

(6) 《关于杭州市建筑工地全面推广使用“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重大应用(浙里建)的通知》(杭建数改办〔2022〕1号)

(7) 《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

(8) 市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5日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

(9) 《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渣土领〔2020〕1号)

(10) 市建委2020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明确杭州市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编制和报价口径的通知》

(11) 《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0〕4号)

(12) 《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2021〕32号)

(13) 《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58号)

(14) 《关于明确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取的通知》(杭建招标造价中心〔2021〕84号)

(15) 其他:

1.1.1 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

1.1.2 其他

1.2 标准和规范

1.2.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按通用条款约定;

1.2.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2.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6) 合同协议书;

(17) 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

(18)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19)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0) 通用合同条款;

(21) 技术标准和要求;

(22) 图纸;

(2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24) 其他合同文件:

① 施工组织设计;

② 其他:

1.2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2.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2.2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1.2.3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1.2 联络

1.2.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2.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3 交通运输

1.3.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1.3.2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1.3.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本工程的超大件:

本工程的超重件:

1.4 知识产权

1.4.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4.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4.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5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

2. 发包人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1-2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发包人应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承包人及时缴存。

建设工程施工前,发包人必须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总量、回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测算,并到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发包人有权开展现场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规范垃圾处置合同分包、车辆装载、车辆冲洗和规范消纳等措施。

2.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2.2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2.2.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2.3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2. 承包人

2.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25)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26)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到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应建立实名制电子考勤系统,做好与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管理应用系统以及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

承包人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保证金管理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做好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查验工作。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承包人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且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等信息。

承包人应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管理,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应当发包给本工程建筑垃圾处置证核准确定的运输单位。

承包人负责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向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工地出入口做好公示及日常维护工作。

承包人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严格核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对不具备垃圾处置证、准运证、通行证的工程车辆,要及时清退。杜绝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纳场所,确保运输和处置规范。

承包人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前应当查验接纳回执。

1.1 项目经理

1.1.1 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1.1.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27) 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继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

(28)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1.1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2 承包人人员

1.2.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1.2.2 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

1.2.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1.2.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1.2.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1.2 分包

1.2.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1.2.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2.3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1.3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1.4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29) 保证保险,金额及期限为:

(30) 银行保函,金额及期限为:

(31) 其他方式:

1. 监理人

1.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1.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1.3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32)

(33)

(34)

1. 工程质量

1.1 质量要求

1.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1.2 隐蔽工程检查

1.2.1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2.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2.1 安全文明施工

2.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2.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2.1.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35)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6)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37) 其他:

(38) 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

1.1.1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方式约定:

(39) 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剩余部分支付按以下第 ( )种方式约定:

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② 其他:

(40) 其他:

1. 工期和进度

1.1 施工组织设计

1.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1.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 )天内提供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1.2 施工进度计划

1.2.1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1.3 开工

1.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1.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1.4 测量放线

1.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1.5 工期延误

1.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 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

② 其他:

1.1.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1.2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42)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

(43) 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

(44) 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45) 其他:

1.1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46)

(47)

(48)

1.1 提前竣工的奖励

1.1.1 提前竣工的奖励:

2. 材料与设备

2.1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2.1.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2.2 样品

2.2.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2.3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2.3.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2. 试验与检验

2.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2.1.1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2.2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

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

试验、检测费用约定:

2.3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3. 变更

3.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3.2 变更估价

3.2.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4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50)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确定

(5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的确定,按以下约定

(52) 工程量清单错误和(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以下情况的,其单价允许调整: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以上时。工程量偏差超过上述变化幅度之外变动部分的相应单价调

整方法按以下方式约定:

(53) 其他:

1.1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2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2.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1.2.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3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2. 价格调整

2.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54)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①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采用政策性文件进行价格调整。

政府投资工程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第 种方式约定执行:

(55) 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579号)执行

(56) 其他:

其中:

1. 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57) 人工费的风险幅度(5%)

(58) 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5%)

1. 材料价款动态调整结算方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约定:

(59) 按时间进度分段结算:

(60) 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结算:

(61) 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1.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1 合同价格形式

1.1.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62) 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料、机在投标编制期或预算书编制期与合同实施期间所发生的市场价格波动

(63) 其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64)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11.1第3种方式的约定计算

(65) 其他:

1.1.1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1.2 其他价格方式:

1.2 预付款

1.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工资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 计量

1.2.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66)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规范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补充规定执行。

(67) 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省、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各专业工程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1.1.1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1.2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1.1.3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1.1.4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1.5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其中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

1.2.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1.2.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68) 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69) 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70)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1.1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71) 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72)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1.1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 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2. 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 验收和工程试车

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3.1.1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3.2 竣工验收

3.2.1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3.2.2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3.3 工程试车

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73) 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74) 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1.1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2 竣工退场

1.2.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2. 竣工结算

2.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2.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2.3 最终结清

2.3.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2.3.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75) 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76) 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1.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1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1.2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77) 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78) 保证保险,保证金额为:

(79) %的工程款;

(80) 其他方式:

1.1.1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8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8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83) 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1 保修

1.1.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1.1.2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 违约

2.1 发包人违约

2.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2.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84)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85)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86) 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87)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88)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89)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90) 其他:

1.1.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 承包人违约

1.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91) 承包人未按3.1(10)条规定分包渣土运输业务的,承包人应支付 违约金

(92) 承包人未按照3.1(10)条规定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出现分包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运输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纳场所等现象的,承包人应支付 违约金

(93) 承包人未做好工程垃圾处理出土处置台账的,承包人应支付 违约金

(94) 承包人在结算前未查验接纳回执,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的,承包人应支付 违约金

(95) 承包人未按照已备案的渣土处置方案落实渣土处置措施的,承包人应支付 违约金

(96) 其他:

1.1.1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1.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2. 不可抗力

2.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2.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2. 保险

2.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2.2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2.3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3. 争议解决

3.1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3.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3.1.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3.2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下列解决方式中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的除外:

(97) 提交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8) 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1. 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

附件:

2.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3.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4. 工程质量保修书

5.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6.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7.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8.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9. 履约担保格式

10. 预付款担保格式

11. 支付担保格式(财政性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12. 暂估价一览表

13.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2022年修订)》使用说明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

面积(㎡)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

价格(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 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

3. 装修工程为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 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期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 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承包人(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能力

备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劳资专管员

其他人员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发包人名称):

根据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7.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8.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9.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10.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11.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12.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财政性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七、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元。

八、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九、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十、 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十一、 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十二、 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十三、 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 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 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十五、 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十六、 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十七、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

小计:

附件12:《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2022年修订)》使用说明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新形势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合同当事人在使用《示范文本》过程中规范有关条款的约定,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十八、 《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十九、 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二十、 国家、省、市权力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若有发生变化的,市建委将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清理情况不定期发布通知,合同当事人应根据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进行调整。

二十一、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3.7履约担保中约定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根据《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二十二、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15.3质量保证金中约定是否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提供方式及金额。若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扣留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根据《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金额总额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