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个人)示范文本

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个人)示范文本

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2024年4月

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电话:

工作单位:

电子邮箱:

共同申请人:

1.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2.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3.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4.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5.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6.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合理有效利用,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佛山市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南府〔2024〕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同意将座落于 市 区 镇(街道) 路 (街、巷) 号 栋 (项目) 单元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设施设备见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租赁期限和用途

(一) 该房屋租赁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 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其他暂住人员与乙方不存在租赁关系,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三条 租金标准

□本合同项下房屋 平方米,月租金标准为 元/平方米,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分)。

□本合同项下房屋保障类型为 ,月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分)。其中,补贴面积 平方米,租金标准 元/平方米,补贴面积月租金共 元;非补贴面积 平方米,租金标准 元/平方米,非补贴面积月租金共 元。(月租金总额=补贴面积月租金+非补贴面积月租金)

首月租金及办理退房手续当月租金,按照实际租住天数计算。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四条 租金缴纳

租金按月缴纳,乙方应于每月前(含本日)向甲方缴纳当月租金。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交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乙方可将租金缴纳至甲方指定的托收银行,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乙方也可以以现金形式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心或双方约定的交款地址交租金。

□乙方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缴交租金。

通过银行托收缴交租金的,应于租金划扣日前将租金足额存至托收协议确定的托收银行账户。

第五条 租赁保证金

首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乙方应于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 元(大写: 仟 佰 拾 元 角 分)。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后,应当向乙方出具租赁保证金收款凭证。

乙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并非乙方预付的租金或其他费用,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乙方办理完退房手续6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租金、费用以及违约赔偿金后,将剩余部分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一) 与该房屋有关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按相关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 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使用承租房屋相关的费用,包括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网络以及物业服务(含垃圾清运)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 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乙方应服从物业服务单位的统一管理,按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按期交纳承租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乙方不愿意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的,甲方有权将乙方调整到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住,乙方应接受甲方的调整。

第七条 房屋的交付和返还

(一)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将房屋交付乙方,并确保交付的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够实现居住、使用目的,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 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或申请续租未予批准,以及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须提前返还房屋的,乙方应将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物品返还甲方,结清租金及使用承租房屋相关的费用等全部款项。验收时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 返还房屋后,乙方遗留在房屋内的物品,甲方应通知乙方在10日内进行处理;乙方逾期不作处理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可按废弃物处理。

(四) 乙方未按规定返还房屋及处理房屋内家具等所有私人物品的,甲方有权径行收回该房屋,并对乙方遗留在房屋内的物品按废弃物处置。同时,甲方有权追收至实际收回房屋之日应由乙方承担的租金及相关费用。乙方充分知悉并同意,遗留在房屋内的所有私人物品视为乙方放弃该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分,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房屋的使用和维修

(一) 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含设备,详见附件清单,下同)。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维修责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二) 甲乙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安全消防义务。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不私自改变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甲方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乙方在房屋内违规存放危险物品、违规使用附属设施不当所导致的自身或第三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乙方对此承担所有的经济等责任,甲方一概不负任何责任。

(三) 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利用,甲方有权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及核对住户的有关资料,乙方必须予以配合;对甲方实施的室内及相邻区域的维修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

(四) 在使用该房屋过程中,该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及时进行维修或委托乙方代为维修,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因乙方过错或使用不当造成的,由乙方承担;非因乙方过错或使用不当造成的,由甲方负担。

(五) 乙方不得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扩建、加建或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扩建、加建或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设计图纸和设计方案报甲方批准后方可施工,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乙方对承租的房屋装修装饰必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乙方须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如不遵守上述规定,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装修,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坏责任和修复损失。退房时,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装修所支出的费用。

第九条 续租规定

租赁期满,本合同终止,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如需继续租住,乙方应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经审查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

第十条 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严重违规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自解除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收回该房屋。合同解除后,乙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 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二) 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 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 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

(五)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事项

(一) 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到期,本合同自动终止。

(二) 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三) 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或购买、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应在30日内办理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手续,本合同自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手续办结之日起终止。30日内无法退出的,乙方应当提前向镇(街)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可以给予最多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项目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因购买预售商品房但未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或房地产开发商逾期交付导致暂时无法退房的,乙方可在过渡期届满前1个月向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可给予最多18个月延长期,延长期内租金按项目市场租金标准计收。

过渡期或延长期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甲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屋,拒不执行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 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书面提出申请终止本合同,甲方在乙方提出书面申请10日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并办理该房屋退出手续。

(五)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公共租赁住房的,甲方为被征收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送达

甲乙双方发给对方的文书可以直接送达、邮寄、发送电子邮件至本合同登记的住所地、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确保本合同书中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准确,如有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因双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依约告知对方、或者乙方和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文书未能被乙方实际接收,按以下方式处理:电子邮件送达的,以到达乙方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除可通过行政行为依法处理的外,应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甲方执、乙方执,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终止。

在租赁期间如有关住房保障的新政策出台,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新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本合同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签订日期: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附件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设施设备名称

数量

完好状态

甲乙双方约定,下列项目不属于甲方作为出租人承担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范围,乙方作为承租人应自行承担以下维修义务:

1. 室内门窗及配件、锁具、灯具、晾衣架、排气扇等的易损构件;

2. 室内闸阀(三角阀等)、水笼头、花洒、洁具、洗手池等给排水部件;

3. 乙方自行装修装饰部分;

4. 室内排水管(主、支)堵塞及造成的损失;

5. 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装饰、装修等。

甲方确认签字(盖章):

乙方确认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