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丽水市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示范文本)
甲方(物业服务单位方):
乙方(装修人,即业主或物业用人):
丙方(装修企业方):
为加强 小区内装修活动的管理,确保物业使用规范、安全、合理,全面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临时)管理规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约,特签订本协议。
一、 装饰装修施工前应办理的手续
凡需进行装修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在装修前必须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备案登记。申报备案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证明);2、申请人身份证件;3、装饰装修方案;4、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5、从业人员上岗证书或相关技术证书。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二、 装饰装修施工的期限和时间
本次装饰装修工程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为保证业主的正常休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上午 至 ,下午 至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三、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作为乙方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甲方有权就业主进行建筑物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相应管理。
2. 甲方告知乙方、丙方装饰装修中所禁止的行为及须注意事项,乙方、丙方应当遵守以上规定。同时,甲方有权在装饰装修现场进行巡查,就实际情况提出的合理建议,乙方、丙方应听取。
3. 如乙方、丙方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出现本协议或《(临时)管理规约》中所约定的禁止行为和违规行为,甲方有权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同时,甲方有权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违规行为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装饰装修过程中,如须甲方协助,甲方应予以必要协助。
5. 对乙、丙方施工中的消防安全负有监督的权利,在发现乙、丙方施工有不安全的因素,有权劝阻和制止,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违规行为。
6.
四、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在进行装饰装修前应通知甲方,告知装饰装修时间、施工单位及人员、装修范围等必要信息。
2. 装饰装修工程过程中,甲方工作人员对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噪音、垃圾处理、施工人员行为、施工时间等)提出合理整改意见的,乙方应及时要求丙方整改。
3. 乙方应严格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及甲方经授权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维护小区良好环境及形象。
4. 乙方应根据装饰装修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布置施工环境等,尽量避免因装饰装修工程而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
5. 乙方应严格约束自身及丙方行为、言语、举止及装饰装修行为等,如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因乙方行为致使业主共有设施设备、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与丙方共同负责装饰装修期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保证不发生火灾,火警事故。
7. 装修现场禁用明火和焊接作业,动用明火和焊接作业的须先告知甲方,并做好防火措施,清除易燃物。
8. 装修现场须配备手提灭火器,每50平方米须配置2只2公斤灭火器,灭火器存放于易取用的位置。
9. 。
五、 丙方权利和义务
1. 丙方应具有承接本协议所指装饰装修工程的相关资质,同时丙方应将相关证件及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由甲方备案。
2. 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装饰装修义务,高效及时完成工程。
3. 丙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约定,遵守注意事项,不得出现本协议所列禁止行为。
4. 丙方应本着文明施工的原则,按甲方规定规范施工人员行为、言语等,施工人员遵守甲方出入制度,同时尽量避免因装饰装修工程而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
5. 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因丙方行为致使业主共有设施设备、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与乙方共同负责装饰装修期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保证不发生火灾,火警事故。
7. 。
六、 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1.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 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法凿、拆、搭、建;
3. 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房屋、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 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搭棚;
5. 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有线电视、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6. 擅自开挖地坪、破墙开门;
7. 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8. 未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建筑垃圾;
9. 不得擅自拆改共用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
10. 不得改变车棚、车库的使用性质。
11. 。
七、 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装修垃圾不得在小区内随意堆放,装饰垃圾应装入编织袋并封口,统一将袋装放在指定位置。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必须维护小区内公共设施完好、整洁,不得向公共区域随意抛物,践踏绿地,严禁随地大小便。装修工程
完工后,装修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经装修人验收认可后,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离场手续。
八、 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住宅装修不得改变房屋外观形象(外门窗及玻璃、外墙材料、阳台等细部做法、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所有外立面上的墙体均不得擅自凿洞或拆除。业主安装空调室外机仅限于室外指定的位置,并须将冷凝水管接入各层对应的下水口。
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安装要求还需遵守《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约定及规定。
九、 违约责任
1. 由于装修施工原因造成公共部位或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由业主或装修企业负责修复赔偿。
2. 对于违反以上协议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装修企业停工,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损失的,业委会可要求业主或装修企业赔偿损失。
3. 对经劝告和教育拒不改正的业主或装饰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十、 附则
1.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起生效,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以及甲方经授权所公开发布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为本协议的必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丙双方应遵守。
3. 如因本协议引发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提交 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任意一方有权向建筑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物业服务中心
代表人(签章):
日期:
乙方: (幢房号)
代表人(签章):
日期:
丙方: (施工方)
代表人(签章):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