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置换合同
资产置换合同
甲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本协议项下资产置换事宜达成一致,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 置换标的物
1.1 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置换给乙方的标的物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置出物)。
1.2 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置换给甲方的标的物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置出物)。
1.3 置换标的物的具体情况及与置换标的物同时交付的权利凭证清单详见协议附件。
2. 置换内容
2.1 双方同意将其在本协议约定的置换标的物互换,即通过本协议的履行,甲方取得对乙方置出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乙方取得对甲方置出物的所有权/使用权。
2.2 双方置换物之间如有差额的,则双方同意在履行完毕置出物交付义务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置换物价值低的一方以货币方式向置换物价值高的一方补足该差额。
2.3 除前述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向对方另行支付对价。
3. 置换标的物的价值
3.1 置换标的物的价值依据各自委托并经对方认可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值确定,评估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3.2 根据评估报告,甲方置出物价值为 万元,乙方置出物价值为 万元,差额为 万元,依照本协议约定处理。
4. 置换标的物的交付
4.1 双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如下约定履行交付义务:
4.1.1 一方置出物为债权,另一方置出物为 (物权/股权)的,双方应分别按照前述要求进行交付。交付的顺序依次为:置出债权方于对方履行交付义务后3日内向对方移交债权凭证。
4.2 按前款约定应同时履行交付义务的,如双方在本协议签署后未就具体的履行日期达成一致,以该款期限届满之日为履行日;分次履行的,任何一方在履行交付义务时,均应至少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以给予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
4.3 接收人员应向交付的一方出具接收方的书面授权,并于接收置换标的物时按照附件一所列的内容对该标的物进行清点和/或勘验,经清点、勘验无误的,应签收确认。
4.4 自交付/过户之日起,甲乙双方对其置出物的权益分别转归对方享有,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与置出物有关的风险和责任也同时转归对方。
5. 后续义务
5.1 置换标的物为债权的,置出方应于对方签收债权凭证后5日内,将债权转移事项通知主、从债务人。
5.2 置换标的物有出租、出借等合同的,置出方应当在物权转移之日起5日内将本次转移事项通知有关当事人,并将已履行债权转移通知义务的公证文书交付置入方。
6. 税费负担
因签署、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公证费、过户费、标的物运输费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负担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的,由本协议相应条款的义务方承担。
7. 陈述与保证
7.1 甲乙双方均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格。
7.2 双方就本次置换,已经分别取得了依法或者依照约定所需要的审批、批准、同意等必要的文件和程序。
7.3 双方已经完整、真实、准确地向对方披露了本次置出资产的真实情况;置出标的物的情况说明见附件,对方对该附件的内容予以认可。除附件已披露的情形外,置出标的物不存在抵押、质押、出租、出借、查封、冻结等任何权利负担及瑕疵。
7.4 本协议书签署后至资产置换完成前,双方承诺不就其所拥有的置换标的物的转让、抵押、质押、托管等事宜与其他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易性的接触或签订意向书、合同书、谅解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7.5 应置入方请求,置出方承诺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取得具有优先购买权的当事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
8. 置换不能的处理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的置出物不能实现权属转移的,本协议终止;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回转。导致协议终止的一方应承担另一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过户费用、税费以及其他损失。
9. 违约责任
9.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9.2 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条件交付置出物的,应按照该置出物价值的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9.2.1 协议因此解除的,违约方除需按本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该对方因履行本协议实际支出的费用、因资产置换不成所需向第三方承担的责任和损失、置换成功后可获得的预期利益、按本协议约定追究违约方责任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9.2.2 一方因对方当事人迟延履行、未按约定履行交付义务而未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的情形,不属于违约。
9.3 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后续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9.4 因一方违反任何陈述与保证事项,致使另一方无法全面行使该方置出物权利,或接收置出物后被任何第三方追索、遭受其他任何责任或损失的,或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的置出物存在与披露情形不符的,违约方应在收到对方的书面通知后15日内消除上述障碍,并向对方支付相当于置出物价值30%的违约金;未能消除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在收到解除通知后的15日内向守约方返还其交付的置出物或与之等值的价款,并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金和赔偿责任。
10. 保密
10.1 甲乙双方均需对本协议协商、签订过程和本协议的内容予以严格保密,除非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
10.2 本协议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协商、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任何商业秘密负有同等的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有强制性的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
10.3 甲乙双方的上述保密义务持续有效,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11.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2. 其他约定
12.1 不可抗力
12.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2.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1 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2. 合同联系方式
2.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6) 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7) 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1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2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3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5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2. 附则
2.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3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
置换物
(略)
附件:
评估报告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