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婚礼庆典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

编号:

上海市婚礼庆典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2006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婚庆行业协会制定

上海市婚礼庆典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接受服务者(甲方):

提供服务者(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为使合同内容具体明确,请在本合同及附件有关条款中选定的项目前打“√”,未选择项目请划去。本合同各项目如有需要可另附图片说明。

第一条 服务时间、地点

婚礼仪式举行时间:

婚礼仪式举行地点:

第二条 服务项目及报酬

总服务报酬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各分项目(内容见附件)及相应报酬如下:

□婚车使用人民币(大写) (¥ 元)

□化妆服务人民币(大写) (¥ 元)

□纪实摄影人民币(大写) (¥ 元)

□纪实摄像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他服务项目人民币(大写) (¥ 元)

第三条 服务报酬支付期限

第一期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总服务报酬的 %即 元;

第二期 日前支付 元;

第三期 日前支付 元。

第四条 服务原则

乙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安全、有效、保质保量、及时地完成各服务项目。

第五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支付第一期服务报酬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总服务报酬的 %即 元支付违约金。

甲方迟延支付服务报酬的,乙方可以催告其在 日内支付,并要求甲方按未付款项的 ‰/日支付违约金。若催告期限届满甲方仍未付款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六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提供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或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元。甲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收的所有款项。

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提供分项目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或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元。甲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收的该项目款项。

乙方迟延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该项服务 元/小时支付违约金。

乙方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该项服务报酬 %即 元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可将本合同中乙方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该转让使甲方遭受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可协商解决,或向相关行业协会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协商、调解不成的,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本项选择亦适用于合同权利义务的受让人):

(一) 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合同附件

下列附件与第二条的约定相对应:

□附件一:婚车使用约定

□附件二:化妆服务约定

□附件三:摄影服务约定

□附件四:摄像服务约定

□附件五:其他服务项目约定

合同附件应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并签署具体日期。如双方另有协议的,其内容应当包括上述合同附件内容。

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与上述附件内容不一致的,以附件为准;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另行签订的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另行签订的协议为准。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

住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住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附件一:上海市婚礼庆典服务合同

婚车使用约定

乙方向甲方提供婚车,用于婚礼庆典活动当天使用。具体约定如下:

一、 婚车要求

品牌 ;型号 ;颜色 ;数量 辆;

品牌 ;型号 ;颜色 ;数量 辆;

若上述车辆发生异常情况(如车辆故障,意外交通事故等),同意选择以下备用车辆:

备用选择一:品牌 ;型号 ;颜色 ;数量 辆;

备用选择二:品牌 ;型号 ;颜色 ;数量 辆;

二、 服务项目

□80公里或8小时

□50公里或5小时

□其他

三、 服务起始时间: 分;

服务起始地点:

四、 婚车装饰要求(见附件五)。

五、 每辆婚车须配司机1名,婚车服务费包括汽油费。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停车费、过桥费等)。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车辆维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 婚车服务超出上述公里部分,按每公里 元支付;超出上述时间部分,按每小时 元支付;两者均超出约定的,按 方式支付。本条所涉报酬,甲方应于用车当天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七、 婚车在服务过程中,如遇异常情况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的,乙方应于 小时内另派车辆到达原车辆正在提供服务之处。使用同等级别以上车辆的不作赔偿,使用低于原级别车辆的,赔偿该车约定报酬的 %;超过 小时到达的,赔偿该车约定报酬的 %。

八、 婚车未在服务起始时间内到达起始地点的,延迟 分钟应退还本附件报酬的 %即 元作为赔偿。

九、 婚车使用前 天,如遇异常情况导致车辆无法按约定服务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同时提供约定的备用车辆,并向甲方退还差额部分服务报酬 元;若提供其他车辆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元。

十、 无法如约提供婚车服务的,乙方按下列方式赔偿:

□以本附件报酬退一赔一的方式赔偿甲方 元;

□以 的方式赔偿甲方 元。

十一、 其他约定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附件二:上海市婚礼庆典服务合同

化妆服务约定

婚礼庆典化妆服务具体约定如下:

十二、 化妆师

人数 名; 级别 ;联系电话

十三、 服务起始时间: 分;服务起始地点:

十四、 使用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如有特殊要求的请注明:

十五、 被化妆人员

十六、 化妆服务项目

□全程:第一套服装造型化妆至最后一套服装服装造型化妆结束;

□半程:提供第一套服装造型化妆;

□补妆:不提供第一套服装造型化妆、仅提供补妆及造型改变服务;

□其他

十七、 被化妆人员皮肤过敏史说明 (可附页)。

十八、 乙方应提供 次免费试妆,以确定化妆师的具体人选和测试被化妆人员有无过敏反应;因化妆产生过敏反应允许调换化妆品,如皮肤不适应化妆,甲方可以解除本约定。

试妆时间: 分或电话预约

试妆地点:

十九、 被化妆人员婚礼当天服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