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使用权转让合同
地下室使用权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联系方式:
乙方(受让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方式:
鉴于甲方开发建设 (项目名称)项目,乙方已购买甲方该项目 (已购房屋门牌号等信息)房屋。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储藏室使用权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 标的物
甲方向乙方转让使用权的储藏室位于 小区 号楼 层 号所毗邻 ;可使用面积: ㎡,无产权。
2. 价款与其他款项
2.1 该储藏室作为乙方向甲方购房附赠,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但乙方须交清 (已购房屋门牌号等信息)的购房款才能获得该储藏室的使用权,甲方方才有义务向乙方交付储藏室。
2.2 乙方应支付维修基金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应付款项”)。
维修基金费用属于代收代付款项(具体以政府部门实际收取为准),不属于甲方收取的转让价款。
2.3 后期的水、电及物业管理费等其他一切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2.4 付款方式
年 月 日(含当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应付款项。
2.5 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甲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6 收据
2.6.1 甲方应于收到以上费用当日向乙方出具相应收据。
2.6.2 关于维修基金费用,甲方应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的要求代为缴纳,并于代缴完毕后5日内将相应行政专用收据交予乙方。
3. 交付
3.1 以储藏室内实际状况为准,所涉及储藏室内部分管道、桥架以工程图纸为准。
3.2 乙方付清全部价款且工程通过整体竣工验收达到交付条件后,甲方将储藏室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凭本合同和收据领取储藏室钥匙。
3.3 甲方交付储藏室钥匙时,视为完成储藏室交付义务。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接收的,均视为甲方已履行了交付义务,甲方无需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4. 甲方其他权利义务
4.1 甲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质保期限,对储藏室进行提供质量保修服务,如质量问题属于甲方责任,甲方有义务为乙方进行免费维修,直至符合质量标准为止,非质量问题的维修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2 质保期内,如因甲方工程质量原因导致出现下列情形,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维修服务,保证乙方的使用权。但乙方应在情形发生时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所产生的一切相关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具体情形如下:
4.2.1 各种管道漏水、渗水、破裂;
4.2.2 储藏间屋顶渗水、漏水;
4.2.3 门窗破损;
4.2.4 电路漏电、破损。
4.3 甲方有权先期委托物业公司对储藏室进行管理服务,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视为认可该储藏室的管理方式,遵守物业管理公约。
5. 乙方其他权利义务
5.1 乙方享有的储藏室使用权使用年限与其购买的商品房住宅使用剩余年限相同,若国家法律政策对储藏室使用权做出具体规定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处理。
5.2 乙方知晓该储藏室无法办理产权,不要求甲方办理产权,如乙方向第三方转让储藏室的使用权,须事先告知甲方,并签署三方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5.3 本合同所涉及的储藏室仅供乙方存放物品使用,不得放置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得占用公共通道,应遵守物业管理公约,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占用公共通道的物品,甲方有权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进行清理。
5.4 乙方不得任意更改该储藏室的性质、外观、建筑结构和各类设施。
5.5 甲方及物业公司在进行检修、维护管道等活动时,如需使用本合同所涉及的储藏室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5.6 特别约定:
5.6.1 鉴于该储藏室系乙方认购 (已购房屋门牌号等信息)房屋所附赠。乙方确认,无论任何原因乙方所认购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终止的,本合同亦自动解除。该储藏室由甲方按照人民币(大写) 元(¥ 元)收回另行处置,乙方须向甲方交还。
5.6.2 如小区其他业主主张该储藏室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本合同任一方可以向对方主张退还储藏室,并按照已经使用的年限与尚未使用年限的比例折算后,由甲方向乙方退还剩余转让价款(如有);如乙方未支付转让价款的,甲方无需退还任何款项。
6. 风险负担
储藏室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后由乙方负担。
7. 违约责任
7.1 甲方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一(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交付义务。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全部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2 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未缴清全部费用的,甲方有权拒绝提供储藏室钥匙;已交付钥匙的,有权收回钥匙及储藏室。
7.3 乙方任意更改该储藏室的性质、外观、建筑结构和各类设施造成储藏室地面、墙面、顶部及设施、管道及电缆设备损坏的,乙方除应在甲方通知的限期内负责恢复原状外,还应赔偿因此造成的甲方、他人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后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的20%(百分之二十)的违约责任。
7.4 乙方未按时交还储藏室,应每日按照甲方回购价款的1%(如有)、无回购价款的按照人民币 元承担占用费。
7.5 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8. 合同联系方式
合同联系方式各方同意以《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确认的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邮件)作为本合同指定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9. 其他约定
9.1 不可抗力
9.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9.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9.1.2.1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9.1.2.2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9.1.2.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9.1.2.4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9.1.2.5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9.2 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9.3 确认签约能力
双方确认具备签订及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相应资质,并已经获得各自章程规定的授权及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以签署本合同;在本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各方代表已经获得相应的授权。
10.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同意由双方签订的编号为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或法定的管辖机构相一致的管辖机构(无论是仲裁或法院)管辖。
11. 附则
11.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1.3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