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咨询服务合同
特别提示
为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特别关注本合同条款中加黑加粗字体部分,并注意如下事项:
1.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2. 甲方已清楚,本合同条款虽是 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示范条款,但双方已根据业务实际和甲方的需求就有关条款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也根据甲方的要求做出了必要修改,故本合同任何时候甲方将不会主张为“格式合同”;
3. 甲方已确保提交给 担保有限公司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的;
4. 甲方已确认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甲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5. 甲方已确认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将要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
6. 甲方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善意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如甲方对本合同有疑问,可向 公司咨询。
本合同所指的“平台”,系指: 平台。
融资咨询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以下统称“甲方”),在签署本《融资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前,请甲方务必审慎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如果甲方不理解或不同意任意条款的内容,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甲方通过点击勾选“同意”并点击“确认无误,下一步”按钮(具体名称以甲方实际操作页面为准)等方式签署本合同的,即视为甲方同意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并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及所附文件资料,同意在甲方(“借款人”)通过平台向 (以下统称“贷款人”)申请借款过程中,向甲方提供融资咨询服务。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部分 合同基本信息
1. 合同主体
甲方(借款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乙方(咨询服务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 费用信息
2.1 基于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融资咨询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融资咨询服务费。融资咨询服务费按照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具体签署的名称为准)中借款本金总额的 %计算,合计为人民币 元,分为 期,于《借款合同》约定的每个还款日支付,每期支付人民币 元。甲方同意:前述款项甲方可自行主动支付或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指令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从甲方银行卡中进行扣收。融资咨询服务费一经收取,不予任何理由返还。
2.2 甲方延迟向乙方支付融资咨询服务费的,需承担违约金,具体要求以平台展示为准。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1. 本合同的签署
1.1 甲方有融资咨询需求,乙方是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担保公司,可以从事融资咨询服务等业务;
1.2 甲方向乙方申请融资咨询服务,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融资咨询服务。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并于签署之日生效;
1.3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包括直接向乙方提交或通过平台提交)因乙方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所有信息和相关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如提供的资料发生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时,甲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平台。因上述资料存在瑕疵或者变更时未及时通知平台的,由甲方承担相应后果;
1.4 甲方知悉在甲方签署本合同后即授权乙方合作机构以甲方的名义向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申请甲方数字证书,该甲方数字证书由电子签名认证机构保存。当甲方发起签章指令、甲方合作机构代为发起签章指令后,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即在相关合同或文件上使用甲方数字证书签章。双方均认可通过电子签名签署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2. 融资咨询服务内容
2.1 乙方运用丰富的融资咨询服务审核与风险控制经验,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为甲方提供初步的信用诊断、评估还款能力、提出建议额度、期限等;
2.2 若甲方借款存在第三方担保的,可协助甲方审视担保费支付计划、担保条款、担保追偿等直接影响甲方权利义务的担保事宜;
2.3 甲方获取借款后,乙方可凭借其自身拥有的担保后维护与管理的经验优势,为甲方提供还款计划咨询、加贷再贷可行性评估、提前清贷咨询、还款计划优化建议、借款担保情况(含担保费如何支付、借款担保是否已履行、担保追偿款偿还等事项)等综合咨询服务。
3. 融资咨询服务费及支付
3.1 鉴于乙方向甲方提供了融资咨询服务,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融资咨询服务费,具体金额见本合同第一部分;双方同意前述融资咨询服务费可由甲方自行主动支付或由乙方指令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从甲方账户进行扣收。
3.2 如甲方要求提前偿还当期款项,则甲方亦应在还款时同时偿还当期应付的全部融资咨询服务费,双方同意前述当期应付的全部融资咨询服务费可由甲方自行主动支付或由乙方指令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从甲方账户进行扣收。
3.3 如甲方申请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甲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提前还款所在月对应的当期全部应付融资咨询服务费,乙方已收取的融资咨询服务费均不予退还。双方同意前述当期融资咨询服务费可由甲方自行主动支付或由乙方指令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从甲方账户进行扣收。
3.4 因甲方逾期、违约或主合同约定的相关情形导致主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或主合同提前终止、解除的,均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融资咨询服务费的足额支付义务,如发生前述情形,甲方的融资咨询服务费亦提前到期,甲方应当一次性足额支付在本合同项下所有尚未支付(包括未到期的)的融资咨询服务费,乙方有权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站内信、书面邮寄通知等方式向甲方发送融资咨询服务费提前到期通知。
3.5 若甲方的指定付款账户与甲方向贷款人还款的账户/向担保方支付担保费的账户/其他支付贷款相关款项的账户为同一账户的,甲方与乙方一致同意:若甲方存在多重债务的,在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全部应付款项时,甲方账户余额需优先用于支付乙方融资咨询服务费。为了确保扣款成功,甲方务必最晚于还款日的前一日存入足额款项,避免产生逾期及其他不利后果。
3.6 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或乙方要求的时间足额支付融资咨询服务费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延迟支付违约金。延迟支付违约金以应付未付融资咨询服务费金额为基数,按照本合同第一部分约定的标准,自应支付融资咨询服务费之次日起计算至甲方向乙方清偿全部应付未付的担保咨服务费及延迟支付违约金之日止。
3.7 双方同意,如因乙方代扣通道无法及时完成费用代扣或甲方自身原因要求以转账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融资咨询服务费及相关款项的,则乙方有权以自身银行账户接收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当支付的款项,相关收款账户信息届时由乙方自行或通过平台、催收方告知甲方。
3.8 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甲方进行融资咨询服务费的提醒、催收工作;甲方同意乙方委托的第三方有权转委托相关提醒与催收工作,前述催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发函催告或诉讼、仲裁等。为便于前述第三方机构顺利实施催收工作,乙方有权将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联系地址、甲方预留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甲方就业单位信息、付款银行卡信息等)及付款信息、逾期信息等相关个人信息提供给前述第三方机构。
4.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安排专业人员,为其提供融资咨询服务,有权向乙方了解贷款申请及担保的办理进度。
4.2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融资咨询服务费。
4.3 甲方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合法地提供贷款及担保申请所需的材料和信息。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或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合法,或者不配合乙方的调查或核实,从而导致贷款、担保申请延误或否决,以及由此带来的任何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4.4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甲方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
4.5 当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任何材料、信息存在虚假,或者与乙方的调查情况不符时,乙方有权拒绝或终止为甲方提供的任何服务,向贷款人举报甲方的不良行为。
4.6 乙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为甲方信息进行保密。
5. 个人信息授权
5.1 为确认甲方享有本合同项下服务的资格,进行后续的相关咨询与服务,同时为向甲方提供更为全面和广泛的融资咨询顾问等服务,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不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向人民银行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资信评估机构、数据分析处理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统称“信用机构”)、合法设立的身份信息系统、以及为本合同项下产品和服务提供必要技术和服务的合作机构(简称“合作机构”)查询、使用甲方的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统称“个人信息”)。且为建立信用体系,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其在申请和使用本合同项下产品和服务过程中提供及形成的甲方的个人信息以及乙方查询、收集的个人信息向信用机构、身份信息系统、合作机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及其他依法有权机构提供;
5.2 为了向甲方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和产品,甲方授权乙方有权将申请和使用本次产品过程中提供及形成的甲方的个人信息以及乙方查询、收集到的个人信息,用于乙方以及乙方出于为甲方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必要而委托的合作机构为甲方提供服务、推荐乙方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乙方内部信息数据分析。
5.3 甲方授权乙方将甲方提交的资料的内容、信息用于本次融资咨询业务中。
5.4 甲方授权乙方通过平台收集甲方的个人信息,并基于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向贷款人、担保方提供甲方的个人信息。
5.5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的且乙方已将纠纷提交争议处理机构处理时,为使仲裁/诉讼/执行程序能顺利进行,甲方同意并授权争议处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等机构)可以通过第三方业务合作伙伴(包括但不限于电信运营商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及其分支机构)查询甲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借款人名下的手机号码以及根据通信行业标准所规定的各类信息),并同意争议处理机构可利用前述信息用于仲裁阶段以及法院诉讼(一审、二审、再审)、执行阶段的仲裁/诉讼/执行文书的电子送达。甲方同意第三方合作伙伴提供上述信息时无需告知本人。
6. 违约责任
6.1 甲方逾期支付融资咨询服务费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
6.2 甲方未履行或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3 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对乙方做出的所有承诺,如有违反,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甲方违约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7.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双方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地位、财力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合同、文件的无效等情形而免除;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等情形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8. 免责条款
8.1 乙方出现下列任一状况而无法正常运作,致使无法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8.1.1 在乙方维护期间;
8.1.2 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8.1.3 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8.1.4 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和其他甲方有信息技术依赖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银行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8.2 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的法令、政策导致乙方不能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甲方与乙方可根据相关的法令、政策变更条款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合同。
9. 管辖及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双方同意采用如下第 (2) 种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 双方均可把争议递交 仲裁:
1. 双方确认适用其网络仲裁规则进行审理,且确认仲裁文书(包括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等结案文书)均采用电子送达, 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双方特别约定在仲裁过程 除可通过短信、电子邮件进行送达外亦可通过短信链接的方式进行仲裁文书电子送达,短信发出即视为短信内容(含链接内容)已送达。
3. 甲方确认本合同债权进行转让的,其与债权受让人之间的纠纷仍适用本合同的仲裁条款。
4. 如本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被确认无效,仲裁裁决被撤销、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或驳回执行申请,则双方均可选择下款约定的人民法院之一起诉。
(2) 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下列之一的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同意适用小额速裁程序):
1. 合同履行地(债权发生转让的,由新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合同签订地;
3. 原告所在地;
4. 被告所在地;
5. 债权方或债权受让方所在地。
6. 通知与送达
6.1 本合同双方确认与本合同相关的各类文件及/或通知、法律文书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可以邮寄或电子方式任一方式进行送达。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合同各方确认本合同首页记载的地址为有效的送达地址;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合同各方确认其在本合同中预留的电话号码、电子信箱、微信号码等为有效的送达地址。上述有效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仲裁及执行等阶段。
6.2 本合同双方确认其在本条第1项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合同成立时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仲裁机构/法院向任何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法律文书,以电子邮件或者短信通知等形式发出的,发出即视为送达。如一方需变更电子邮箱、手机号码或实际联系地址/身份证/营业执照记载地址的,或确认的电话号码出现停机、关机、故障等无法正常接收的情况或弃用、删除本合同确认的电子邮箱的,应当自变更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出现异常当日通知对方,并得到对方确认后方生效(如争议已处于仲裁/诉讼/执行阶段的,还需通知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否则,上述短信、电子邮件、挂号信、特快专递等发送原约定送达地址的,仍为有效送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变更方自行承担。
6.3 文件及/或通知递送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6.3.1 专人递送的,以专人递送交付对方之日为有效送达;
6.3.2 挂号信或特快专递(付清邮资)递送的,以实际送达之日为有效送达;
6.3.3 电子方式(其中包括短信、邮件及微信类即时沟通工具等)递送的,以发出之时即为有效送达。
6.4 本合同双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联系信息,但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对方送达变更通知。否则变更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送达不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及责任。如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或拒不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1)、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返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2)、直接送达的,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证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3)、电子方式送达的,发出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6.5 下列事项发生后,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6.5.1 涉及可能影响甲方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义务的诉讼、仲裁事项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6.5.2 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甲方应于司法或者行政部门通知书、诉讼保全裁定书等文书送甲方的当日书面通知乙方,或在可能出现强制执行措施前书面通知乙方。
7.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在以下情况下,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7.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确定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
7.2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乙方有权基于实际情况决定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7.3 乙方有权因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及平台运营需要不定期地拟定、修改或终止本合同,并及时以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经修订的条款一经通知,立即自动生效,甲方应及时关注不时发布的各项服务规则及本合同的变更。若不同意相关规则及条款修改的,应及时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如甲方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的,即视为同意更新后的合同。
7.4 其他法律规定或双方共同书面约定的情况。
根据上述第11.1款的约定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自甲乙双方的书面条款生效之日起生效;根据上述第11.2款约定解除本合同的,自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甲方之日起生效。
7.5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改变费率等);不得擅自将债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或约定由第三方履行债务。
8.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勾选“同意”并点击“确认无误,下一步”按钮(具体名称以乙方实际操作页面为准)之日起生效。除另有约定外,非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合同。
9. 合同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和甲方与担保人签署的委托保证合同,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10. 声明
乙方已提请甲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名):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