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芝麻种植收购合同_2007年

大庆市芝麻种植收购合同(HDF—2007—009)

HDF—2007—009          

合同编号:

  种植人(甲方):           签订地点:

  收购人(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承诺在本村地块种植    种芝麻   亩,并按照乙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种植,在       日以前,共向乙方交售符合质量标准的芝麻    千克(公斤)。在完成约定的数量前,不向他人出售。乙方承诺按约定数量、质量标准收购并无偿提供田间技术指导。

  第二条 芝麻的质量标准:子粒饱满、有光泽,无腐、烂、病、霜冻子粒,无芝麻糠、草籽、沙石、鼠粪、细土等杂质。

  第三条 一等芝麻每千克(公斤)的收购价为       。收购时,若市场价格上涨,收购价格协商提高,行情下跌,收购价不变。没有达到质量标准的芝麻执行标准外价格。

  第四条 如乙方需统一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供应,具体价格为:种子        ,化肥      ,农药        ,种子发芽率不低于   %。

  第五条 芝麻由甲方送货到乙方         收购点或乙方上门收购,双方当面验收。乙方按GB11761—89标准收购,并在收购场所公布等级样本,不得压等、压价。

  第六条 货款由乙方支付给甲方(或由甲方所在村统一结算),现金当场结算(或现金结算),钱货两清。乙方不得欠款或代扣各种税费。

  第七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故拒收或未按合同约定收购芝麻的,应向甲方偿付拒收或少收部分总值    (5%—25%)的违约金。

  2.因乙方技术指导失误或因其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等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3.甲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按少交数量部分价值的  (1%—20%)支付违约金。

  4.甲方不按乙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种植及由于自然灾害(高温、寒流、干旱、洪涝、暴雨、冰雹、大风等)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种植人(甲方)签章:      收购人(乙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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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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