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

移送案件通知书

(存 根)

检 移[ ]号

案由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报案(举报、控告、自首)人

送达单位

移送时间

移送原因

批 准 人

承 办 人

填 发 人

填发时间

人民检察院

移送案件通知书

检 移[ ]

日你报案(举报、控告、自首)的 一案,我院经审查认为属于 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案及有关材料移送 管辖。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院印)

人民检察院

移送案件通知书

检 移[ ] 号

日你报案(举报、控告、自首)的 一案,我院经审查认为属于 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案及有关材料移送 管辖。特此通知。

此致

年 月 日

(院印)

人民检察院

移送案件通知书

(回执)

人民检察院:

  你院 日以 号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的 一案已收到。

此复。

年 月 日

(公章)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送达报案(举报、控告、自首)人

第三联送达管辖机关

第四联退回后附卷

附:

移送案件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所接受的报案、举报、控告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行发现的犯罪线索材料,经过审查,认为属于其他机关主管或者管辖,决定将案件移送该机关,通知报案、举报、控告和自首人时使用。

二、单位报案、举报、控告和自首的,送达单位。

三、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送达报案、举报、控告和自首人,第三联送达管辖机关,第四联退回后附卷。因办案中发现案件线索而移送有管辖权机关的,毋须填写第二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