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 移送案件通知书 (存 根)
检 移[ ]号 案由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报案(举报、控告、自首)人 送达单位 移送时间 移送原因 批 准 人 承 办 人 填 发 人 填发时间 | . . . 第 . . . 字 . . . 号 . . . | 人民检察院 移送案件通知书 检 移[ ] 号 : 年 月 日你报案(举报、控告、自首)的 一案,我院经审查认为属于 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案及有关材料移送 管辖。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院印) | . . . 第 . . . 字 . . . 号 . . . | 人民检察院 移送案件通知书
检 移[ ] 号
: 年 月 日你报案(举报、控告、自首)的 一案,我院经审查认为属于 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案及有关材料移送 管辖。特此通知。 此致
年 月 日 (院印) | . . . 第 . . . 字 . . . 号 . . . | 人民检察院 移送案件通知书 (回执)
人民检察院: 你院 年 月 日以 号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的 一案已收到。 此复。
年 月 日 (公章) |
第一联统一保存 | 第二联送达报案(举报、控告、自首)人 | 第三联送达管辖机关 | 第四联退回后附卷 |
附:
移送案件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所接受的报案、举报、控告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行发现的犯罪线索材料,经过审查,认为属于其他机关主管或者管辖,决定将案件移送该机关,通知报案、举报、控告和自首人时使用。
二、单位报案、举报、控告和自首的,送达单位。
三、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送达报案、举报、控告和自首人,第三联送达管辖机关,第四联退回后附卷。因办案中发现案件线索而移送有管辖权机关的,毋须填写第二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