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防护管理承包合同

甲方: (发包方)

乙方: (承包方)

为了保护林业资源,减少山林火灾,防止盗伐林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达成如下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护林面积及方位

甲方将位于 山的 亩林木发包给乙方看护管理,其中,成林 亩,中幼林 亩。该片林木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 年,从 日起至 日止。

第三条 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内原在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 分成,甲方得 成,乙方得 成;幼林实行 分成。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林木,成材林木实行 分成,甲方得 成,乙方得 成,幼林实行 分成,甲方得 成,乙方得 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 分成;甲方得 成,乙方得 成。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交给乙方的护林区必须四至清楚,山林没有所有权争议。

2.甲方必须适时派技术人员对乙方进行技术指导。

3.甲方砍伐成木验收后 日内,必须向乙方支付护林费。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保护山林资源不受破坏,在护林区内,不准开荒种植作物,不准采石、采砂、取土和建葬坟墓,严禁盗伐林木,防止山林火灾。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护林指导,按甲方的要求进行补植、间伐、修枝、施肥、防治病虫害、开设防火沟路、封山育林及人工促进等。

3.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I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如在护林区内林木被盗伐乙方未抓获盗伐林木者,乙方除应原地补植外,成材林木被盗伐一株,按其根径计算大小,罚乙方以国家木材价格的 倍赔偿给甲方;中幼林木被盗伐一株,罚乙方赔偿甲方 元。

2.由于乙方失职引起山林火灾,乙方除应原地补植外,烧毁成木数,乙方应按国家木材价格赔偿甲方;烧毁中幼林木数,乙方除应即时补植外,每株赔偿甲方 元。

3.护林区内,如有人采石、采砂、取土或建坟墓,罚乙方赔偿甲方 元。

4.甲方交给乙方管理的护林区如有所有权争议,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5.甲方不按期付给乙方护林费,逾期一日,应按该护林费的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6.甲方不按时派出技术人员对乙方进行指导,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奖惩

1.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 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盗伐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价格的 倍对盗伐人罚款,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每砍伐一株,罚款 元给对方。

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 %的违约金。

3.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护林地带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不以乙方违约论。

第九条 遇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另订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由 仲裁委员会仲栽;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即时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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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