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的通知
(豫药监法2020188号)
省局机关各处室、监管分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执法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0月9日
豫药监 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为调查你(单位)涉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三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有关证据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存放在 。在此期间,你(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本局将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
《(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 )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印 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使用说明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是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 三十条 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1.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一般应当就地保存,由当事人妥为保管。对被登记保存物品状况应在所附的《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中详细记录,登记保存地点要明确、清楚。
2. 使用本文书需填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3. 本文书需送达当事人,并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