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函_中止审判仲裁程序_公司破产管理人
告知函 (中止审判/仲裁程序)
(受理有关债务人诉讼或仲裁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名称):
(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 年 月 日向 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以( )民破字第 号裁定书依法受理公司的破产申请,并依法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公司财产的清理。
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贵院/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有关债务人的案件,案号为 ,目前尚未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该民事诉讼/仲裁应当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中止,但贵院/贵仲裁委员会尚未中止对上述民事诉讼/仲裁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函告贵院/贵仲裁委员会裁定中止上述对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仲裁程序。
特此告知。
公司破产管理人(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