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协议书_台州市_台州市

台州市房屋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上列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自愿订立房屋转让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于 的房屋 平方米,架空层 平方米,按现状一并转让给乙方。房屋所有权证号: ,土地使用权证号: ,建筑面积、土地占地面积、四至界限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为准,乙方对此并无异议。

二、该房屋转让费计人民币(大写): 元。其中 日本协议签订前已付定金 元。其余房款分 期付清: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三、乙方应按时付款,该房屋转户所涉及的税金、手续费等,由乙方负责支付,甲方应负责协助乙方做好公证过户手续。

四、按温岭市经纪人协会规定的指导价,甲、乙双方应各按房款总额的1%支付中介费。

五、甲方保证在房款付清之前,户口必须迁出,以便乙方落户。

上述转让的房屋在此以前无抵押、典当、赠与及其他项权利设定,也无受到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及查封,若发生此类行为的,均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六、付清定金后,该房屋门窗齐全,室内装璜、设施,如水、电、闭路线、灯具等必须保持齐全(附清单),甲方不得损坏或拆除。

七、甲乙双方均应恪守上述各项约定,如果乙方违约,定金归甲方所有;如果甲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其中定金的20%给中介。

八、如果涉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变更,造成在有效期内无法办理正常过户手续的,定金及房款必须由甲方全额退还乙方。

九、本协议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台州仲裁委员会(温岭分会86216278)申请仲裁。

十、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印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中介方各执一份。

转让方(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

受让方(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中介见证(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