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合同
合同编号
托修方: 签订时间:
承修方: 签订地点:
一、 车辆型号
车种 | 牌照号 | 发动机 | 型号 | |||
车型 | 底盘号 | 编号 |
二、 车辆交接期限(事宜)
送修 | 接车 | ||||||
日期 | 方式 | 日期 | 方式 | ||||
地点 | 地点 | ||||||
三、 维修类别及项目
预计维修费总金额(大写) (其中工时费 )
四、 材料提供方式:
五、 质量保证期
维修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 天或行驶 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
六、 验收标准及方式: 。
七、 结算方式及期限
现金: 转帐银行汇款: 期限: 。
八、 违约责任及金额: 。 。
九、 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本。
十、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 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
托修方单位名称(章) | 承修方单位名称(章) |
单位地址: | 单位地址: |
法人代表人: | 法人代表人: |
(代表人) | (代表人) |
电话电挂 | 电话电挂 |
开户银行帐号 | 开户银行帐号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说明:
1. 承、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范围: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维修费在一千元以上的。
2.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承、托修方签章生效。
3. 本合同维修费是概算费用。结算时凭维修工时费、材料明细表,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4. 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承修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通知托修方,托修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5. 承、托修方签订本合同时,应以《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依据。
注:本合同一式 份。承、托修双方各一份,维修主管部门各 份。
监制: 印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