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合同

合同编号

托修方: 签订时间:

承修方: 签订地点:

一、 车辆型号

车种

牌照号

发动机

型号

车型

底盘号

编号

二、 车辆交接期限(事宜)

送修

接车

日期

方式

日期

方式

地点

地点

三、 维修类别及项目

预计维修费总金额(大写) (其中工时费

四、 材料提供方式:

五、 质量保证期

维修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 天或行驶 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

六、 验收标准及方式:

七、 结算方式及期限

现金: 转帐银行汇款: 期限:

八、 违约责任及金额:

九、 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本。

十、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 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托修方单位名称(章)

承修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人:

法人代表人:

(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电挂

电话电挂

开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说明:

1. 承、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范围: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维修费在一千元以上的。

2.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承、托修方签章生效。

3. 本合同维修费是概算费用。结算时凭维修工时费、材料明细表,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4. 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承修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通知托修方,托修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5. 承、托修方签订本合同时,应以《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依据。

注:本合同一式 份。承、托修双方各一份,维修主管部门各 份。

监制: 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