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告知承诺书_低压非居住用户电力接入项目_上海市
上海市(行政审批机关名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低压非居住用户电力接入项目)新办、变更)
[ 年]第 号
申请人: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 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 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2.《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
3.《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
二、 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
2.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3.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进行建设活动,还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三、 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管线)申请表》(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2.建设单位承诺书(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3.管线施工图(纸质和电子)(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管线跟测合同;
5.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6.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报送合同回执;
7.管线工程如征用、调拨或临时使用土地及拆迁房屋,应加送土地批准文件;
8.历史地下管线情况说明表。
四、 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 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在2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当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 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 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 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 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 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