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
原告 与被告 公司、 公司 纠纷一案已经贵院立案,申请人认为对当事人诉争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特依法向贵院申请参加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诉讼请求:
1.确认 与 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及签署的相关股权转让类合同及法律文件无效;
2.恢复 公司股权原状;
3.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承担。
二、事实和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 公司有两名股东,申请人为股东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而原告向被告转让股权时未征得申请人同意,且经申请人了解,原告与被告在办理股权变更申请时伪造申请人签字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原、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且侵害了申请人的股东权利,其行为无效,据此申请人请求参加诉讼,确认原、被告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及恢复 公司股权原状的申请及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恳望裁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