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拍卖委托合同_黄浦区_2018版
合同编号:
黄浦区艺术品拍卖委托合同范本
(1. 试行版)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制定
使用说明
1. 本合同范本由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以《上海市委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2008版)》为基础,并结合艺术品拍卖实际情况共同制定,当事人在委托拍卖活动中可以参照使用。
2. 本合同范本签约对象为委托人与拍卖人,请当事人在签约前仔细阅读使用说明。
3. 本合同范本涉及文物的,拍卖人须持有“文物拍卖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文物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4. 本合同范本所称“拍卖标的”是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并通过拍卖活动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5. 本合同范本所称“保留价”是指委托人确定的拍卖标的转让的最低价格。
6. 在签订本合同范本时,委托人应详细列明拍卖标的数量、质量、形态和状况等情况,履行拍卖标的的瑕疵告知义务。
7.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委托人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内容。
8. 对本合同范本未尽事宜,当事人可在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中约定,需要作补充的,可以订立补充条款。
9. 本合同范本自下发之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黄浦区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试行版)
委托人(甲方):
拍卖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拍卖标的
(一)、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依法拍卖如下拍卖标的 ,如实填写拍卖标的的质量和瑕疵见《委托拍卖标的清单》(附件1)。
(二)、 甲方保证:
1. 委托拍卖标的是甲方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等资料见《委托方交予拍卖方的证明材料》(附件2),甲方对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 拍卖标的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向乙方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 拍卖前乙方应将已知或应知拍卖标的的质量和瑕疵如实告知竞买人。
第二条、 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一)、 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由甲方确定后填写(见附件1)。
(二)、 保留价需变更的,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以其他方式约定并保留凭证)。
第三条、 拍卖期限及地点
乙方于 年 月 日之前 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第一次拍卖。
第四条、 拍卖标的的保管
(一)、 保管人: 。
(二)、 双方约定拍卖标的由乙方保管的,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拍卖标的交给乙方,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三)、 保管地点: 。
(四)、 拍卖未成交且拍卖标的由乙方保管的,甲方于拍卖活动结束之日起 日内取回拍卖标的。
第五条、 拍卖标的的展示
(一)、 乙方应于拍卖会举行日前 日展示拍卖标的。
(二)、 拍卖标的由甲方保管的,甲方应在拍卖标的展示期前将拍卖标的状况制作清单、图片和实物小样等封样资料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 拍卖成交标的的交付
(一)、 拍卖标的由甲方保管的,拍卖成交后,甲方应在乙方收到买受人款项后 日内凭乙方的有效凭证将拍卖成交标的交付给买受人。
(二)、 拍卖标的由乙方保管的,拍卖成交后,乙方在收到全部成交价款后将拍卖成交标的交付给买受人。
(三)、 交付给买受人的拍卖成交标的应与展示期提供竞买人看样的状况相一致。
(四)、 拍卖成交标的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交付以登记完成为准。
第七条、 佣金、税费及其支付的方式
收费比例 | 按拍卖成交价计 | 公告 | 图录 | 其他 | 按保留价计 | ||
佣金 | 税金 | 保管 | 保险 | ||||
收费比例 | % | % | % | % | |||
金额 |
(一)、 拍卖成交的,甲方应承担佣金、税金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
(二)、 拍卖未成交的或甲方在拍卖前撤回委托的,甲方应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
(三)、 甲方应付款项按下列方式支付:
1. 拍卖成交的,乙方于成交日起 日内在甲方所有的成交价款中扣除。
2. 拍卖未成交的,甲方按 方式支付。
3. 其他: 。
(四)、 甲方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由乙方代扣代缴。
第八条、 拍卖成交价款的支付
拍卖成交后,拍卖标的由甲方保管的,乙方在拍卖成交标的交付完成之日起 日内,将拍卖成交价款(扣除应扣费用)支付给甲方。拍卖标的由乙方保管的,乙方在收到拍卖成交价款之日起 日内,将拍卖成交价款(扣除应扣费用)支付给甲方。
支付方式为:□现金□汇款□其他
第九条、 拍卖成交标的未实现交付
(一)、 因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拍卖成交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执行。乙方在依法获得的买受人违约金中,按下列第 项方式处理。
1. 乙方在扣除应收佣金、费用后,余额归甲方。
2. 按甲方 %、乙方 %的比例分配买受人违约金。
(二)、 因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致使拍卖成交标的未实现交付的,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三)项、第(七)项履行。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对保密事项的约定: 。
第十一条、 保险
双方对保险事项的约定: 。
第十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
(二)、 拍卖开始前,甲方可以撤回委托。
(三)、 委托拍卖标的与本合同约定不相符时,双方应当协商变更,协商不成的,乙方有权撤销相关标的的拍卖。
(四)、 拍卖未成交的,甲方可与乙方协商连续变更保留价后再次拍卖或者撤回委托。甲方在拍卖未成交后 日内未作明确意思表示和变更保留价的,视为撤回委托。
(五)、 本合同终止前,甲方不得将本合同所载标的另行委托他人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六)、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七)、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拍卖标的委托他人拍卖;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不得低于保留价以击槌或以其他方式表示拍卖成交。
(八)、 当拍卖活动或委托拍卖标的出现法定中止情形时,乙方应当中止拍卖。中止事由消失后,可以恢复拍卖,拍卖时间和期限另行约定。
(九)、 拍卖成交的,乙方应在拍卖成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拍卖结果及相关事项通知甲方。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逾期支付佣金或费用的,应向乙方支付每日 元的违约金。
(二)、 因甲方原因未举行拍卖会或拍卖未成交且拍卖标的由乙方保管的,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取回拍卖标的的,应向乙方支付由此产生的逾期保管费,保管费为每日 元;逾期 日,乙方有权提存。
(三)、 拍卖成交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拍卖成交标的未实现交付或者甲方交付给买受人的拍卖标的与拍卖前展示的不一致的,甲方应按拍卖成交价向乙方支付约定的佣金,并承担买受人因此追究乙方责任而造成的乙方的经济损失。
(四)、 乙方未按约定举行拍卖会的,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五)、 乙方因保管不善造成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金额:
(六)、 乙方低于拍卖标的保留价成交的,应补足成交价与保留价之间的差额,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七)、 拍卖成交后,因乙方的原因致使拍卖成交标的未实现交付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 乙方逾期支付成交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每日 元的违约金。
(九)、 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附则
(一)、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二)、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三)、 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双方各执 份。
甲方(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证照及号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拍卖人) (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约地: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清单:
附件一:委托拍卖标的清单(以实物现状为准)
附件二:委托方交予拍卖方的证明材料
附件一:委托拍卖标的清单
年月日
图录号 | 序号 | 作者/年代 | 作品 | 形式 | 尺寸/cm | 拍卖标的现状 | 保留价/元 | 撤回 签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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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委托人(盖章、签名)
附件二:委托方交予拍卖方的证明材料
1. 甲方为企业法人的,向乙方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 甲方为自然人的向乙方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 其他证明材料。
